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