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是指依法應當繼承遺產的繼承人與當事人就遺產分配達成的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1,各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等;2、財產的種類和數量;3、當事人就遺產分割方案達成壹致意見,放棄繼承權。協議可以約定被繼承人死亡前的債務償還方式。雙方各執壹份協議,協議的結尾需要各方簽字並註明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