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