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又稱為“君主”、“國君”、“國君”,是政府或州縣選擇下屬的壹種制度。壹般來說,撤人要分兩步走,先做下屬(也就是助理),再從下屬提拔。它和征兵的區別在於征兵的主體不同。征兵的主體是皇帝本人,充軍的主體是中央和地方官員。因此,罷免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罷免三公(漢代史書上所說的罷免三公,是指三公對下屬官員的選任),審判結束後,中央官員或外交大臣可以補上中央官員或外交大臣。
政府官職雖低,卻容易顯赫;壹種是州縣立功勞(相關文獻中常有“官縣立州”之說,是州縣官員立下的功勞),州縣官員長期積累功績,或者經過試用期,可以推薦或者考察,也可以提拔為中央官員或者地方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