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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農民工賠償案

法律分析:江蘇省海門市法院認定,原告範某系出國勞務人員,回國10天後感染惡性瘧疾,但原告範某在其工作的國家患該病的概率明顯高於回國後,故認定原告系出國勞務期間感染,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