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名義監事不壹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這個公司裏只是壹個監事,可以監督公司的運營,所以可以自己註冊法人。
國有企業監事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職。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
註意事項:
名義上的監事壹般情況下對自己沒有影響。壹般來說,監事不承擔壹般的法律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他們承擔。不承擔債務是公司的行為。比如名義上的主管有過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種名義上的主管是不被法律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