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規定
1.1.施工現場布置要細致,合理安排造渣、投料、材料堆放場地,棄渣場設置在不堵塞河道、不汙染環境、不破壞農田的位置。對風、水、電等設施進行統壹安排,進洞前基本完成。
1.2.進洞前,要做好洞口工程準備,穩定洞口邊坡和上坡,做好排水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會危及隧道施工安全。
1.3.隧道施工中各班組之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制度,將施工和安全情況記錄在交接記錄本上,施工現場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情況。
1.4.所有進入隧道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遵守規則,聽從指揮。
1.5.遇不良地質地段施工,要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步推進。如果設計文件中指出不良地質條件,必要時應進行超前鉆探,以查明情況並采取預防措施。
1.6.本規定適用於修建山區公路隧道,不適用於水下公路隧道。
2.挖掘、鉆孔和爆破
2.1開挖和鉆孔
2.1.1采掘人員到達工作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工作面是否處於安全狀態,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固。如果有松動的石塊、土塊或裂縫,應先清除或支撐。
2.1.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員必須相互配合,並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離。
2.1.3機械鉆孔時,應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除塵器的鑿巖機。
2.1.4站在碴堆上時,要註意碴堆的穩定性,防止人滑倒。
2.1.5用風鉆鉆孔時,先檢查機身、螺栓、夾具、彈簧、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氣現象;鉆桿是否平直、有無破損和堵塞;濕式鑿巖機供水是否正常;幹式鑿巖機的捕塵設施是否完好。不符合要求的應修復或更換。
2.1.6用帶支架的風鉆鉆孔時,支架必須放置牢固。風鉆卡住時,要用板鉗松松地拔出,不允許敲打。在關閉風力之前,不應該拆除鉆桿。
2.1.7風、電鉆不得在工作面拆卸或修理。
2.1.8嚴禁在殘眼內繼續鉆孔。
2.2爆破
2.2.1裝藥和鉆孔不應平行操作。
2.2.2爆破器材加工間應設在距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室外改造加工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中必須加工爆破器材時,加工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
2.2.3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化纖服裝。
2.2.4爆破時,所有人員應離開現場,安全距離為:
(1)獨頭巷道不小於200m;
(2)相鄰上下隧道不得小於100m;
(3)不小於50m相鄰平行隧道、橫向通道和橫向孔洞之間;
(4)深孔爆破采用全斷面開挖時(孔深3-5m),不應小於500m。
2.2.5應明確規定孔內每天的發射次數,充電時間不宜過長。
2.2.6裝藥前,檢查爆破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應將孔內的泥、石粉吹幹凈;剛打出來的孔熱度太高,不允許馬上充電。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沙和泥石流未得到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湧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2.2.7不得使用黑火藥在孔內爆破。
2.2.8火花引發時嚴禁用明火點火,導火索長度應保證點燃後人員能撤離到安全地點,但不得短於1.2m。
壹個爆破工壹次不得點燃5枚以上。如果壹次發射5支以上的槍,應先點燃定時引信,定時引信的長度不得超過本次中最短引信長度的1/3。當定時保險絲燒斷時,無論保險絲是否點燃,所有爆破工都必須離開工作面。
2.2.9為防止放炮時照明中斷,放炮員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2.2.10使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規定。
的有關規定,並應加強孔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充電時,可用泛光燈和礦燈照明。起爆引線應懸空,與各種導體的距離必須大於1m。
2.2.11爆破後,檢查人員只有在通風排煙15分鐘後才能進入工作面檢查是否有“瞎炮”和可疑現象;是否有殘留炸藥或雷管;屋頂兩側是否有松動的石塊;支架是否損壞或變形。經過妥善處理和確認後,其他工作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2.2.12發現“瞎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2.2.13裝槍時,應使用木制槍棍裝藥,嚴禁使用火種。無關人員和機具應撤離到安全的地方。
2.2.14兩個工作面接近接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統壹指揮。巖巷兩個工作面之間的距離接近15m(軟巖為20m)。壹端裝藥,另壹端人員要協調好射擊時間。放炮前應加強聯系和警戒,防止其他人員誤入危險區。
與土質或巖石破碎的隧道連接時,應根據巖性適當增加連接的安全距離。此時只允許壹端開車,另壹端的人員和機器要撤離到安全的地方。竣工後的導洞應設專人監護,嚴禁非施工人員通過。
3.洞內運輸
3.1進入隧道的各類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制動有效,嚴禁人、物混行。
3.2進入隧道的各種機械和車輛應采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為動力,不允許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進入隧道(通風良好能滿足本章“通風防塵”要求的除外)。
3.3所有車輛不準超載、超寬、超高。運輸大體積或超長材料時,應有專人指揮,用運磚車運輸,並設紅燈示警。
3.4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允許有機械或車輛擋道。禁止提車、追車、強行搭車。
3.5壓載
3.5.1手動壓載應停止車輛並制動。料鬥裝滿道碴時應有聯絡信號,裝滿時應發出信號停止泄漏,並及時蓋住道碴泄漏口。撿碴時,漏鬥口下方不得有人通過。
3.5.2手動卸碴應停止車輛並制動。嚴禁站在料鬥內撿碴。
3.5.3機械壓載時,隧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的安全運行,壓載機上的電纜或高壓軟管應由專人保管。壓艙機運轉時,任何人不得通過。
3.6洞內運輸
3.6.1軌道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洞內平曲線半徑不應小於軸距的7倍;洞外不應小於10倍;
⑵雙軌運輸時,車輛之間的凈距應大於0.4m,車輛與坑壁或支撐邊緣的凈距不應小於0.2m .
(3)但線路運輸時,應在壹側設置寬度不小於0.7m的人行道,並在適當的地方設置錯車道,其長度應滿足最長列車運行的要求;
(4)隧道內軌道坡度應與隧道縱坡壹致,卸碴區應設置不小於1%的上坡;
⑸在線路末端,應設置停車裝置和標誌,以及足夠寬的卸貨平臺;
[6]運輸線路應有專人維修保養,並隨時清理線路兩側的廢渣和余料。
3.6.2電力牽引的軌道運輸作業可參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炭部〔86〕9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3.6.3無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隧道內運輸速度不得超過:人力車5km/h;施工現場機動車為10km/h,有拖拉機時為15km/h;機動車在非營運區20km/h,有拖拉機時15km/h,會車時10km/h;
(2)車輛行駛時嚴禁超車;
⑶在洞口、道口、狹窄施工區域設置“慢行”標誌,必要時派專人指揮交通;
(4)所有停放在車輛作業邊界附近的施工設備和機械,在外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形成顯示邊界,防止運輸車輛發生碰撞;
⑸在洞內倒車、轉向時,必須開燈或有人指揮;
[6]洞外卸碴段應留壹段上坡段,碴堆邊緣內0.8m處設擋塊;
⑺路面應有壹定的平整度,並設專人養護;
(8)洞內遇有車輛或行人通過時,關閉大燈,改為近光燈或小燈。
3.7爆破設備的運輸
3.7.1在隧道工程外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3.7.2在任何情況下,雷管和炸藥必須用有蓋的容器分開運輸。人力運輸雷管和炸藥時,不得壹人同時運輸;汽車運輸時,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裝在兩車中運輸,兩車之間的距離應大於50m。鐵路車輛運輸時,雷管和炸藥不應在同壹列車上運輸。如果必須在同壹列車上運輸,裝載雷管和炸藥的車輛必須用三輛空車隔開。
3.7.3用人力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有專人押運,並直接送到施工現場,不得中途停留;壹人壹次運輸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20公斤或原包裝為壹箱。
3.7.4運輸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裝防火罩,作業時應顯示紅燈。設備必須由爆破工押運,嚴禁其他人員帶走。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3.7.5運輸爆破器材時,軌道車速度不得超過2m/s,押運人員和裝卸人員只準坐在尾車上,嚴禁其他人員乘坐。硝化甘油炸藥或雷管必須放在壹個有蓋的特制木盒裏。車上應覆蓋橡膠或麻袋,只允許堆放壹層。
3.7.6禁止使用自卸汽車、翻鬥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帶式輸送機運輸爆破器材。
4.支持
4.1隧道各部分(包括豎井、斜井、水平隧道、平行導洞)開挖後,除圍巖完整堅硬和設計文件規定不需要支護的以外,必須根據圍巖條件和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4.2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相關人員定期對配套部進行檢查。在不良地質地區,每個區段、每個班次都要設專人隨時檢查。當發現支架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進行修復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嚴重時,施工人員應在加固前撤離現場。
4.3水平隧道與輔助隧道(水平隧道、平行導洞等)連接處應加強支護或盡快進行永久襯砌。)在洞段和洞中。孔段的支撐應在孔外5∽8m以上的敞車,頂部用土壓穩支撐,待造孔完成後方可拆除。
4.4孔內支撐應隨開挖進行,支撐距開挖面的距離壹般不超過4m;如遇碎石、嚴重風化和土質隧道,應盡量減少支護工作面。當出現短時停工時,支架應直接到達工作面。
4.5支撐柱不得放置在廢渣或可移動的石塊上。軟弱圍巖區的立柱應加墊板或墊梁,並用木楔塞住。
4.6開挖漏鬥孔時,應加強支撐並加蓋板;供人們上下的隧道應配備牢固的自動扶梯。
4.7使用木支撐時,應選用松柏衫等堅硬有彈性的木材,梁、柱的尖端直徑不應小於20cm,跨度不應小於25cm大於4m時;其他連桿直徑不小於15cm,木板厚度不小於5cm。木支撐應簡單、直立,易於拆除和安裝,並保證隧道的運輸凈空。
4.8鋼支撐的安裝應選用小型機具進行吊裝,並應遵守本規程“吊裝”的規定。
4.9錨噴支護時,應清除危石,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手應穿戴防護用品;機械部分應完好正常,壓力保持在0.2Mpa左右;灌漿管管口嚴禁放在人身上。
4.10當發現噴錨段圍巖有較大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段增加壹根加固錨桿,其長度不應小於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果噴射混凝土後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超過設計允許值,應采用鋼支撐進行支護。
4.11當發現實測數據有異常變化或突變,洞內或地面位移值大於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裂縫,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必須通知操作人員立即離開現場,制定處理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5.通風和防塵
5.1隧道工作環境標準
5.1.1粉塵容許濃度:每立方米空氣中含遊離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塵必須在2毫克以下。
5.1.2氧氣不得低於20%(按體積計,下同)。
5.1.3氣體(沼氣)或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5.1.4壹氧化碳不得超過30毫克/立方米。
5.1.5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濃度應在5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mg/m3。
5.1.7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10毫克/立方米。
5.1.8氨的濃度不得超過30毫克/立方米。
5.1.9隧道內的溫度不應超過28℃。
5.2隧道內的空氣成分應至少每月取樣分析壹次;每月至少檢測壹次風速和含塵量。
5.3隧道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由專人管理。應保證每人每分鐘提供1.5∽3m3的新鮮空氣。
5.4無論通風機是否運行,嚴禁在風管進出口附近停留。當呼吸機停止運行時,任何人不得走近通風軟管和停留在軟管旁邊,也不得在通風管道或噴嘴上放置任何東西。
5.5施工中應采用濕式鑿巖機鉆孔,采用炮泥水封爆破和濕噴混凝土降低粉塵濃度。
5.6鉆碴工作面應做好以下防塵工作:
(1)噴撒應在拍攝前後進行;
(2)出渣前,用水澆淋渣堆,並噴濕巖壁;
(3)在吹風口處,應放置噴霧器。
5.7防塵水固體含量不得超過50mg/L,大腸桿菌不得超過3/1。水池應保持清潔,並應有沈澱或過濾設施。
6.照明、排水和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內的照明應保持足夠的亮度、均勻性和無閃爍,並根據開挖斷面的大小和施工面的位置選擇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內的電力線路應使用防潮絕緣導線,並在規定高度用瓷瓶吊掛牢固。不要將電線掛在釘子和其他鐵件上,或將它們綁在壹起。開關應該用壹個木箱覆蓋,並用壹個安全箱封閉。如果使用電纜,也應牢固地懸掛在高處,不應放在地面上。
6.1.3隧道內各部分的照明電壓應為:
(1)開挖、支護、襯砌作業區為12∽36V;
(2)成孔段110∽220V;
⑶便攜式手術燈為12∽36v。
6.1.4隧道內的電力線路和照明設備必須設專人管理,維修電路和照明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6.1.5潮濕漏雨隧道內的電燈應采用防水燈座。
6.2排水
6.2.1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須挖排水溝。下山開挖時,應設置湧水量大於20%的抽水裝置將其排出。泵機的安裝地點應安裝在導洞的壹側或另壹個偏心洞,並用圍欄與隧道隔離。
6.2.2抽水設備宜采用電機,隧道內不宜使用內燃水泵。抽水機械應有壹定數量的備用設備。
6.2.3隧道開挖預計穿過湧水地層時,宜采用超前鉆孔探水,查明含水層的厚度、巖性、水量和水壓,為防治湧水提供依據。
6.2.4如果發現工作面有大量湧水,應立即命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點。
6.3防火
6.3.1各隧道、井口施工區、機電硐室、材料庫、隧道內帶式輸送機等應配備有效、充足的消防器材,並有明顯標誌,定期檢查、補充、更換,不得挪作他用。
6.3.2必須清除洞口20m範圍內的雜草。火源應距離洞口至少30米。倉庫2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洞內嚴禁明火作業和取暖。
6.3.3汽油、煤油、變壓器油和其他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山洞和各硐室內。清洗氣動工具應在專門的硐室內,並在室外設置防火門。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中發現瓦斯時,應加強通風,並采取預防措施。當通風後巷道內的瓦斯濃度仍超過本規程第5.1條的規定時,應遵守本節的規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積聚,切斷壹切可能點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內禁止使用油燈、電石燈、蒸汽燈等明火。凡進入隧道者必須接受檢查,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可能自燃的物品進入隧道。
7.4電氣照明
7.4.1電壓不得超過110V;
7.4.2輸電線路必須使用密封電纜;
7.4.3燈頭、開關、燈泡等照明設備必須防爆型,開關必須設置在送風管道或洞內。
7.5礦燈照明
7.5.1每孔所站完好礦燈總數應大於經常用燈總人數的10%。
7.5.2礦燈應編號,通常使用礦燈的人員應固定燈號。
7.5.3嚴禁礦燈出現電池漏電、亮度不足、斷線、燈鎖不良、燈頭圈松動、玻璃和橡膠外殼破碎等現象。礦燈應能連續正常使用至少11小時。
7.5.4使用礦燈的人員嚴禁拆卸、敲打和撞擊礦燈。出洞或下班時,應立即將礦燈歸還燈房。
7.6當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65438±0%時,必須停止電鉆打眼;當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疏散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放炮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65438±0%時,禁止裝藥放炮。當電動機附近20m範圍內的風流中氣體濃度達到65438±0.5%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行。掘進工作面局部瓦斯積聚濃度達到2%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附近20m以內的電源。
7.7因超過瓦斯濃度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65438±0%以下時才能啟動;采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和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面,只允許人工復電。
7.8隧道爆破作業
7.8.1嚴禁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8.2爆破時,應使用瞬時雷管。如果使用毫秒雷管,其總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嚴禁使用秒或半秒延期電雷管。
7.8.3煤礦安全炸藥的使用;
7.8.4拍攝短隧道時,所有人員必須離開隧道洞口;長隧道單線應撤離300m,雙車道隧道上半段開挖應撤離400m,雙車道隧道全斷面開挖應撤離500m。
7.9瓦斯隧道內的電瓶車、通風機、電話、放炮器等機具必須防爆。
7.10必須嚴格采用濕式鉆孔,鉆孔所用金屬錘必須鑲嵌不產生火花的合金。裝載道碴用的金屬器具不得與道碴碰撞,在鏟裝前必須將道碴弄濕。
7.11孔安裝和維修各種電氣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電纜互連或分路必須焊接、絕緣並包裹在孔外,並進行熱修補。禁止將電燈或其他設備臨時連接到孔內的電纜上。電纜在孔內連接時,應在專用防爆接線盒或防爆接線箱內連接。
7.12有瓦斯的隧道,每個洞口必須配備壹名專職瓦斯檢查員。壹般情況下,試驗應每小時進行壹次,並將結果記錄在記錄本上。氣體探測器應每季度檢查壹次。
7.13通風必須吹入。主通風機應有壹臺備用機,由兩個電源供電。當呼吸機停止時,孔內所有人員必須撤離到孔外。
7.14隧道內嚴禁壹切可能導致高溫和火花的作業。
7.15隧道施工必須配備必要的急救和救援設備及人員。施工人員必須具備防止瓦斯爆炸的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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