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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評標方法的探討。

評標是建設工程招標的關鍵環節,評標方法的選擇對建設工程招標至關重要。目前,建築市場上有三種評標方法:無標底法、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本文對上述評標方法進行比較,分析其優缺點,以說明哪種方法最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建設工程招標。

壹.導言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我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評標是建設工程招標工作的核心,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學性對於保證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使招標工作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作用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目前,建築市場主要有三種評標方法:無標底法、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本文對這些評標方法進行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適合我國當前工程招標的評標方法。

二、評價方法綜述

1.無標底法。所謂無標底評標,是指在建設工程招標中,業主不編制標底,而是從所有投標人的報價中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以剩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標準,衡量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是否合理。

無標底評標是國際招標中的壹種常見做法,它具有以下優點:(1)施工企業要想在激烈的招標市場競爭中取勝,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員工素質,降低投標價格,從而節約建設投資。(2)因為沒有標底,所以不會出現標底泄露的情況,可以遏制腐敗,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的幹擾。(3)將主觀評價因素從評標條件中分離出來,增加了評標標準的透明度,保證了評標結果的公正性。

但是,目前我國采用無標底評標法仍存在壹些不足:(1)最低價不能保證最好的質量。許多建築企業為了中標,盲目降低報價。壹旦中標,他們要麽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以保證自己的經濟利益,為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或者以各種理由要求業主追加資金,使得招標失去了本來的意義。(2)由於沒有標底,評標缺乏參考價值,可能導致投標人去價格聯盟,人為擡高或壓低投標價格,造成串通投標、串通投標現象,其他企業的報價因遠離基準價而被淘汰。(3)在投標人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施工企業為了中標,可能會加大不正當競爭,使我國的招投標市場更加不規範。

因此,無標底評標法不適合我國現階段的現實,但它是壹個前進的方向,是壹個理想的模式,需要進壹步完善。

2.合理低價法。合理低價評標法是在所有商務條款滿足招標文件且所有報價均在基準價合理範圍內的情況下,選擇投標價格較低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評標方法。這種方式對招標前期工作質量要求較高,應加強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確保入圍企業均為資質高、信譽好、能獨立完成項目的企業。

在評標過程中應建立“澄清制度”,讓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價的投標人有機會澄清。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投標,其投標無效;如果投標人能對所采用的先進技術闡述自己的觀點,應給予相應的高分。

成本價標底采用實物法編制,計入材料、機械、人工、現場管理費、總部管理費等保證工程正常施工的全部成本,不計入利潤。但是,準確估算投標人的工程造價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工程造價涉及投標人的施工技術、管理能力、材料采購、財務狀況等諸多因素。目前,我國很多地區對如何確定低於成本價的投標價格沒有明確的標準,給實際操作帶來很大困難。合理低價法壹般適用於技術和性能標準壹般或招標人對其技術和性能無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這種方法在國外工程招標中普遍使用,在國內很少使用。

3.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是指評標專家組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和量化評分,將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視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評標方法。評標的主要因素包括投標報價、施工技術、財務狀況、社會信譽、歷史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及相應權重。

目前,我國工程領域廣泛采用綜合評價法,特別是規模大、技術難度大、施工條件復雜的大型工程。該方法考慮了價格、技術等因素,客觀反映了項目招標文件的要求,能夠綜合評價投標人的整體實力。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投標人往往基於保本微利的經營理念進行報價決策,根據評分標準進行合理報價,有助於提高企業的報價能力,避免不正當低價競爭。

但該方法除報價這壹客觀因素外,其他標準都受到個人主觀判斷的影響,評標專家壹般都是臨時調來的,無法在短時間內全面了解被評標項目的信息,無法全面正確地掌握評標因素及其權重。評標專家的選擇和專家評標的客觀性是綜合評分法能否發揮有效作用的兩個關鍵因素。因此,在選擇綜合評價方法時,在分配權重系數時應盡可能考慮項目的主要影響因素。在評分過程中,要盡可能限制評標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制定具體、明確、客觀、可操作的評分標準。

第三,結論

上述評標方法都存在壹些缺點和局限性。不同的評標方法對同壹項目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可能選擇“最合適的評標方法”。雖然綜合評分法存在很多問題,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無標底招標的理想情況相差甚遠,但在招標機制不健全、市場機制不完善、投標人投標不理性的情況下,可以糾正招標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是壹種較好的方法。相信綜合評估法仍將是現階段乃至今後相當長壹段時間內最適合中國國情的評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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