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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增強企業信用觀念,營造企業信用環境,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其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中形成的,可以用於分析和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是指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披露、使用和更正等活動。第三條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誰提供誰負責,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健康發展。第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本市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中心)負責本市企業信用基礎數據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征集企業信用信息。第七條依法設立的企業信用信息征信機構(以下簡稱征信機構)應當通過合法渠道采集企業信用信息,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信活動。第八條鼓勵企業積極參與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活動。

鼓勵項目開發、企業投資、企業采購、企業決策等活動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第二章采集與處理第九條企業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企業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公共信息以及其他與企業信用相關的信息。

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目錄由信用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十條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公用事業和行業組織(以下簡稱信息提供者)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信用中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第十壹條下列信息提供者應當向市信用中心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相關企業獎勵、行政處罰等企業信用信息:

(壹)工商部門提供工商登記、年檢、抵押登記、工商案件和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的基本信息;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各類行政許可、省名牌產品、質量抽查等信息;

(三)稅務機關提供企業稅務登記、企業納稅信用等級、欠稅情況等信息;

(四)公安部門提供的與旅館業資質、行政許可相關的信息;

(5)環保部門應提供企業危險廢物的營業執照、輻射安全許可證、環境行為等信息;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企業支付和拖欠工資等信息;

(七)建設部門提供的企業資質信息;

(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藥品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藥品安全信用等級等信息;

(9)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供出口危險貨物免檢、註冊、包裝許可、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等信息;

(十)金融部門提供企業貸款卡發行信息、金融信用評級、金融違法行為等信息;

(十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和管理信息。

信、發改、民政、電信、科技、農業、商務、物價、統計、文化、海關、糧食、交通、教育、衛生、市政園林部門、司法機關等其他信息提供者應當按照協議向市信用中心提供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第十二條市信用中心除征集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外,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自行征集企業信用信息:

(壹)直接從其他信息系統獲取的涉及本市企業信用信息;

(二)按照約定方式收集金融機構在金融活動中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

(三)按照約定方式收集從征信機構獲取的企業信用信息;

(四)以約定的方式直接向企業或企業交易對象進行。第十三條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自行采集企業信用信息:

(a)來自媒體公開報道的信息;

(二)由市信用中心以約定方式提供;

(三)以約定的方式直接向企業或企業交易對象進行。

禁止以欺騙、竊取、脅迫、計算機網絡入侵等不正當手段采集企業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