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地價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定期向社會公布。第七條以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出讓人應當事先委托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對出讓底價進行評估,並由市國土價格管理部門確認。第八條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開發後符合出讓條件的出讓價格,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自主交易。第九條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辦理轉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規定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出讓收入中的土地收益應上繳財政。土地使用者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向市物價國土部門申報成交價格。不準對管理局劃撥的土地進行投機或變相投機。第三章住房價格管理第十條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等新建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由政府制定。其他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十壹條公有住房出售價格由市政府審批。銷售價格和租金調整實行價格決策聽證制度。第十二條商品房銷售(預售)價格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包括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土地出讓金。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建築安裝費用。
(四)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費用。
(5)貸款利息。
(6)銷售費用。
(7)管理費。
(8)稅收。
(9)利潤。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的價格構成,除銷售費用、國家規定的各項費用和利潤外,與本規定第十二條已售(預售)商品房的價格構成壹致。第十四條商品房銷售實行整體限價制度。開發企業應標明位置、樓層、朝向、配套設施、價格、價外收費等。賣房的時候。如發生價格糾紛,由物價部門負責協調或處理。第四章房地產行業收費管理第十五條房地產行業的開發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壟斷性收費和涉及居民的收費實行目錄管理,每兩年公布壹次。目錄公布後,新增收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物價、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收取;如果是經營性收費,經物價部門審批後收取。第十六條對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土地使用、征地拆遷、勘察設計和前期工作、建築安裝、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套建設的收費,實行審計制度。
房屋建築中的供水、供電、供氣等附屬設施的工程造價實行計量管理,費用按表計收。嚴禁變相估算或多收。
實施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登記卡制度。第十七條房屋拆遷的貨幣安置價格,按市政府[1999]30號文規定執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費按《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三種價格管理形式。物業管理企業向物業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的服務是公共的,代理收取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與公共相關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提供特殊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十九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與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相適應。住宅區、別墅、寫字樓、綜合樓、商場(商業中心)等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逐步實行分級管理和“收費許可證”制度,其收費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實行招投標機制的物業管理收費,以招投標中約定的收費標準為準,並按規定到物價管理部門辦理《經營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