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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廣州大學招生簡章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證普通高中順利招生,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普通高中招生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機構名稱:廣州大學

第四條高校國家標準代碼:11078。

第五條學校地址:

總部:廣州市番禺區大學城外環西路230號;郵政編碼:510006

校區1:桂花崗校區位於廣州市越秀區解放北路桂花崗東1號;郵政編碼:510405

二校區:市政技術學院,位於廣州市花都區花山育才路3號;郵政編碼:510800

校區三:紡織服裝學院,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增槎路松北體育場直街33號;郵政編碼:510165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立高等學校。

第八條學校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隸屬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業務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學習期限內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頒發廣州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廣州大學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成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關於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和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和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錄取期間將成立信訪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和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各專業學校的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十五條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招生制度,招生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級招辦的有關政策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基礎上,在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理科、體育、音樂、美術分類錄取。

第十七條廣東省本科招生實行平行誌願,投檔比例不高於120%。根據學生情況確定投入比例,壹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會根據學生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省外學生按原籍省招生水平和投檔比例招生。

第十八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且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將根據考生意願,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專業錄取根據考生高考成績進行,在相同分數下根據考生誌願錄取。

第二十條考生專業誌願未全部被錄取時,如遇專業調劑,根據考生總成績並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缺的專業。否則,他們將被解雇。

第21條1。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壹級資格的考生,必須參加我校高水平運動員專項體育測試。考試合格者還須參加我校組織的文化課單獨考試。文化課考試合格者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該部分錄取人數不超過高水平運動員招生計劃的20%。2.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二級資格的考生,必須參加我校高水平運動員專項體育測試。考試合格者還須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全國統壹高考。專項體育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確實有培養前景。高考文化分數線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我校將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該部分錄取考生人數不超過高水平運動員錄取考生人數的30%。3.體育專項測試合格的考生,在文化課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二批控制分數線時,根據專業測試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言考生請慎重申請。

第二十三條美術、音樂、體育類專業在章程執行上述規定時,按照以下錄取原則錄取:

(1)藝術設計專業。同壹誌願中,統考科目60%(折算成百分制),文化成績40%(折算成百分制)選考;綜合總分按省統計,其中廣東省按廣州學生和非廣州學生分別統計。

(2)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1。播音主持(包括普通話和粵語)。考點技術科目總成績前3名的考生,其文化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音樂(或播音)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優先錄取;其余入圍考生按單科考試科目成績(折算成百分制)占70%,文化成績(折算成百分制)占總成績30%錄取。2.播音與主持(廣播影視編導)錄取原則:同壹誌願中,30%將以文化成績為準(折算成百分制),70%以單科考試成績為準(折算成百分制)。

(3)音樂專業。1.統考考生錄取辦法:同壹誌願考生70%以統考成績為準(百分制),30%以綜合總分為準;總分合成時,按廣州學生和非廣州學生分別統計。2.音樂學與舞蹈編導專業單招考生錄取辦法:考點音樂學(聲樂)、音樂學(器樂與鋼琴)、舞蹈編導三個專業方向成績排名第壹的考生,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音樂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其文化課優先錄取;其余入圍考生將按照文化成績(折算成百分制)占30%,單科考試科目成績(折算成百分制)占總成績70%進行選拔。

(4)體育專業。同壹誌願中,50%基於技術科目(折算成百分制),50%基於文化分(折算成百分制)。

第二十四條在廣東省內,報考我校文理類本科層次的廣東省應屆高中畢業生,必須在三次學業水平考試中取得等級成績,且其中至少有兩次成績達到C級以上;報考文理類的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生,要求在三次學業水平考試中取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壹次達到C級或以上。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名)相同時,可優先考慮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錄取專業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廣東省內,報考我校體育、音樂、藝術專業的高中畢業生,三次學業水平考試至少有兩次成績為D及以上。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名)相同時,可優先考慮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錄取專業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經省招生辦公示的當年《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項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級招生辦公布的優先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由學校優先錄取。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規定進行加分,錄取專業時以加分後的總分為準。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學校錄取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堂[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正常錄取。

第二十七條由於用人單位對應聘者的視力和身高有要求,色盲、夜盲、單眼鏡片度數小於500度矯正為4.8,男性身高1.70米,女性身高1.60米以下的應聘者請慎重應聘。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進行身體健康復查。體檢不合格或經復查不適合學習已錄取專業者,將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並予以轉專業或取消錄取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省物價局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學校建立了以“獎、貸、助、補、減”為主體的多形式獎助機制和體系。除積極實施國家獎助學金和國家助學貸款外,還每年安排近10萬元自籌資金設立校內獎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年可獲得高達25000元的獎金和助學金。目前主要資助項目有:1。國家獎學金:每學年壹次,面向全體學生,最高獎金8000元/人/年。2.國家勵誌獎學金:每學年評審壹次,用於資助每名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5000元。3.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壹次,用於資助每名經濟困難學生2000元。4.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頒發壹次。根據學生在校綜合評價排名和突出表現,按特等獎、壹、二、三等獎獎學金和單項獎給予獎勵,最高獎金5000元/人·年。5.社會獎學金和助學金:包括廣東省文化基金助學金、振泰獎(助)助學金、何耀光助學金、廣州義烏展助學金、胡宇助學金、新長城自強助學金等。最高級別的資助是全額學費。6.國家助學貸款:學校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學費、住宿費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6000元/人·年。7.勤工儉學和貧困生資助:學校每年安排足夠的勤工儉學崗位和資金,學生可以通過勤工儉學獲得勞動報酬。暫時有困難的學生也可以申請校內困難補助。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三十二條招生監督和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和投訴的聯系部門:監察部

監督電話:020-39366042

傳真:020-39366042

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受保護]

第三十三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電話:020-39366232

傳真:020-39366069

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受保護]

學校網站:

招生網站: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於2002年3月12日經廣州大學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適用於廣州大學2012年本科、專科(高職)招生,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廣州大學委托廣州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壹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