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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人才市場的管理和監督,運用市場機制優化人才資源配置,維護人才、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條例》所稱人才市場管理,是指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人才中介服務、用人單位招聘或者個人申請以及相關活動的管理。

人才市場服務的對象是指各類用人單位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其他人員。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市場管理。第四條人才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誠實信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和個人自主擇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的主管機關,具體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工商、公安、物價、稅務等行政機關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人才市場管理工作。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第六條本條例所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或兼職機構。第七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規範的名稱、明確的業務範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工作人員,並取得人事行政機關頒發的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

(四)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政府人事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應當專項說明。第九條人事行政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審批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

(壹)以省、市(州)、縣(市、區)名稱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機關審批;

(二)省屬單位、中央駐川單位、外省(市、自治區)單位在四川省轄區內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本省單位與外省(市、自治區)單位合作在四川省轄區內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省級人事行政機關審批;

(三)超越本省管轄範圍設立職稱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外國、境外組織在本省管轄範圍內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人才中介服務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機關批準。第十條人事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後,發給由省人事行政機關統壹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未經政府人事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組織。

人事行政機關對許可證實行年度公告制度。

專門從事或者開辦人才信息網絡中介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必須辦理許可證。第十壹條人才中介服務組織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應當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沒有許可證,註冊將不予批準。第十二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停業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第十三條人才中介服務組織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壹)收集、存儲、發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咨詢服務;

(2)人才推薦和機構招聘;

(3)人才信息網絡服務;

(4)智力交流;

(5)人才評價;

(6)人員培訓;

(七)經批準或授權的其他相關業務。第十四條人才中介服務組織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偽造、塗改、出租、轉讓許可證,不得超出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作出虛假承諾,不得與招聘者或者申請人串通損害對方利益。第十五條人才中介服務組織提供有償服務,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第十六條人才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許可證等登記證書,並公布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