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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租房後有什麽權利?

在目前租房市場的大背景下,在租房的過程中,租客與房東相比似乎總是處於弱勢地位,但實際上租客在租房後擁有很多法律賦予的權利,租客可以通過實現這些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那麽,租客租房後有哪些權利呢?

壹、出租房屋損壞,可以要求維修。

案例:大學生小學畢業後,在當地市區租了私房居住。前陣子因為房子年久失修,出現了漏水漏雨的現象。肖為此去找房東維修,但房東認為既然房子已經租給了肖,就應該由肖負責維修工作,所以不同意由他負責維修。無奈之下,肖只好自己雇人修房子,壹下子花了1000元。為了這筆費用,肖和房東僵持不下,不願意承擔,之後對簿公堂。法院判決租房維修費由房東承擔,小額可以在房租中沖抵。

解析:我國《合同法》第220條和第221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此,在當事人未約定房屋維修的情況下,保證租賃物適合使用並進行必要的維修是出租人的基本義務。本案中,小黑的房東對維修費沒有約定,所以房屋的維修應由房東負責,小黑找房東維修應自己維修,維修費應由房東承擔。

二、出租裝修,可以要求賠償。

案例:小玲和小林是壹對即將結婚的夫妻。結婚前,他們向老李租了壹套商品房使用,雙方約定租期為三年。因為老李的房子是毛坯房,租下後,小玲和小林在老李的同意下,對房子進行了簡單的裝修,安裝了防盜窗,鋪了地板,室內安裝了空調和電話。前不久,老李因兒子急著結婚,向小玲和小林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小玲和小林表示理解並同意,但要求老李賠償他們的裝修投資,故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壹致。小玲和小林拒絕搬出,老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析:《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六條規定,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增設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設,返還財產時對附屬物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可以拆除,也可以責令拆除;如果不能拆除,也可以折價給產權人;給產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本案中的防盜窗和地板將明顯損害貨物價值,應由老李鑒定賠償。能拆的物品,如空調、電話等,應由小玲、小林拆下帶走。

第三,租房出售可以優先購買。

案例:小張與老胡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老胡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小張使用。房子租期即將到期時,小張找到老胡商量繼續租房子,但老胡告訴他,房子已經賣給同事何某了,不能再租給他了。原來,因為急需用錢,老胡把房子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事何某。小張在這個房子裏已經住了將近壹年了。他對這套房子的功能、品質、樓盤環境都很滿意,想買下來。在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後,他向法院主張優先購買權,要求認定老胡與何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解析: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出售租賃物時,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其他買受人購買租賃物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承租人的壹項重要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本案中,小張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其主張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應予支持。

四、租房子,可以繼續租。

案例:在北京工作的小李向吳大爺租了壹套壹居室的房子,雙方簽訂了兩年的租賃協議。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租賃期間,吳大爺因病去世。吳大爺去世後,房子由兒子小吳繼承。小吳找到小李,說房子歸他,給小李三天時間搬出去。小李認為自己的房屋租賃合同還沒到期,所以拒絕交房。雙方協商未果,小吳將小李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李限期搬出。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了小吳的訴訟請求。

解析: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權利在租賃期間因買賣、贈與、繼承而發生轉移的,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不受房屋權利變更的影響,即房屋租賃合同對第三人(房屋的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這就是所謂的生意——牢不可破的租約。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權利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法律確立了不可分割的租賃制度,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小吳雖然取得了房屋的權利,但仍應履行其父親、吳大爺、小李簽訂的租賃協議,直至租賃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