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或者其他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傳染病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編輯此段]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1986 65438+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 65438+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1994 7月13日國務院批準修改根據2065438+2000年4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壹章入境
第壹條外國人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外國機關申請簽證。
持有中國授權單位函電和與中國有外交關系或官方貿易往來國家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因下列原因確需緊急來華,又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構辦理簽證的,也可以到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辦理簽證:
(壹)中國臨時決定邀請中國參加交易會;
(二)應邀來華參加投標或正式簽訂經貿合同;
(三)根據合同來華監督出口、進口商品檢驗或參與合同驗收;
(四)應邀參加設備安裝或工程修理;
(五)應中方要求來華解決索賠問題;
(六)應邀在中國提供科技咨詢;
(七)應邀來華代表團完成簽證後,經中方同意臨時變更的;
(八)探望危重病人或者辦理喪事;
(九)直接過境人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在24小時內不能乘原飛機出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出境的;
(十)其他受邀人員確無時間在上述中國駐外機構辦理簽證,持指定主管機關同意在口岸辦理簽證的函電。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口岸簽證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條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設在以下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連、福州、廈門、Xi、桂林、杭州、昆明、廣州(白雲機場)、深圳(羅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條外國人來華,根據其身份和所持護照種類,分別給予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
第四條簽發普通簽證時,應根據外國人申請來華的原因,在簽證上標註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壹)D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定居的人員;
(二)Z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就業或工作的人員及其隨行家屬;
(3)X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學習、深造、實習6個月以上的人員;
(四)F字簽證發給應邀來華訪問、考察、講學、經商、從事科技文化交流、短期學習、實習等活動不超過6個月的人員;
(5) L形簽證發給來華旅遊、探親或因其他私事入境的人員,團體簽證可發給9人以上團體來華的人員;
(六)G字簽證發給在中國過境的人員;
(七)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海員及其隨行家屬;
(8) J-1簽證發給永久來華的外國記者,J-2簽證發給臨時來華采訪的外國記者。
第五條外國人申請簽證,必須回答有關問題,並辦理下列手續:
(壹)提供有效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2)填寫簽證申請表,提交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
(三)交驗與申請入境、過境事由有關的證明。
第六條本細則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相關證件是指:
(壹)申請D簽證,必須持有居留身份確認表。《定居身份確認表》由申請人或者其在中國境內委托的親屬向申請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
(二)申請Z字簽證,須有聘用單位在中國的聘用或雇用證明,或被授權單位的函電;
(三)申請X簽證,必須有接收單位或主管部門的證明;
(四)申請F字簽證,必須有被授權單位的函電;
(五)申請L簽證來中國旅遊,須有中國旅遊部門的接待證明,必要時須提供出境後前往國家(地區)的機票、船票或船票;
(六)申請G字簽證,必須持有該國(地區)的有效簽證。申請人免簽前往國家(地區)的,須持有聯程機票;
(七)按約定申請C字簽證並提供相關證明;
(八)申請J-1、J-2簽證,必須有主管部門的證明。
在中國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外國人,在申請入境簽證時還須提交當地政府指定的醫療保健部門出具的或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七條下列外國人不得入境:
(壹)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期滿前不準入境的;
(二)認為入境後可能實施恐怖、暴力、顛覆活動的;
(三)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走私、販毒、賣淫活動的;
(四)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或者其他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傳染病的;
(五)不能保證其在中國停留期間所需費用的;
(六)被認為入境後可能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持有聯程機票並已預訂聯程座位的外國人乘坐國際航班從中國直接過境,在過境城市停留不超過24小時,不離開機場,免辦過境簽證;如果妳想離開機場,妳必須向邊防檢查站申請停留許可。
第九條國際航行船舶在中國港口靠泊期間,外籍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如欲上岸不能離開港口城市,應當向邊防檢查站申請上岸許可,如欲在陸地停留,應當申請住宿許可。有正當理由前往港口城市以外地區,或者不能隨原船出境的,必須向當地公安局申請相應簽證。
第二章出入境證件的查驗
第十條外國人抵達口岸後,必須向邊防檢查站交驗中國有效護照、簽證和證件,填寫入出境卡,經邊防檢查站查驗批準並加蓋驗訖章後入境。
第十壹條外國航空器或者船舶抵達中國口岸時,其負責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機長、船長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站提交船員和旅客名單;
(2)如有企圖偷越國境者,發現後應立即向邊防檢查站報告,等待處理;
(3)不準入境者,必須用原交通工具帶走,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出境者,必須負責其在中國停留期間的費用和離境時的旅費。
第十二條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下列外國人入境或者出境:
(壹)無有效護照、證件或簽證的;
(二)持偽造、變造或者他人護照、證件的;
(三)拒絕接受檢驗證書的;
(4)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通知不準出入境的。
第十三條外國人出境,必須提交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允許在中國停留的簽證或者居留證件。
第十四條經簽證機關指定通過口岸的外國人和外國人的交通工具,必須從指定的口岸出入境。
第十五條對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國人,不能隨原交通工具立即返回的,邊防檢查站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活動,並責令其乘最近的交通工具出境。
第三章住所
第十六條持有標有D、Z、X、J-1的簽證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的市、縣公安局申領《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為持證人獲準在中國居留的期限。
外國人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
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人員。
持有標有F、L、G、C的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註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要辦理居留證件。
第十七條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必須回答有關問題,並辦理下列手續:
(壹)交驗護照、簽證和與居留事由有關的證件;
(2)填寫居留申請表;
(3)申請外國人居留證,還須提交健康證明和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
第十八條外國人居留證有效期可為1至5年,由市、縣公安局根據外國人居留原因確定。
對符合《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外國人,公安機關可以出具1至5年長期居留資格證明;成績顯著者,可發給永久居留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需要在中國停留30日以上的外國人,根據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議免辦簽證,入境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居留證件。
但是,前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
第二十條外國人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期滿後需要在中國停留或者居留的,必須在期滿前申請延期。
外國人在中國逗留期間,如發現患有本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疾病,中國衛生機關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令其提前離境。
第二十壹條項目(姓名、國籍、職業或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護照號碼、隨行子女等)發生變化的。)填寫的外國人居留證,持證人必須在10天內到當地公安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人員遷出所居住的市、縣,必須在遷入前到原居住地公安局進行登記,並在到達遷入地後10日內到遷入地公安局進行登記。
已定居的外國人申請遷居,必須事先向公安局申請辦理準予遷入證明,並憑此證明按前款規定辦理遷居登記。
第二十三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市、縣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國人或者外國機構在特定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事機構;在上述限制區域內已經設立住所或者辦事機構的,必須在市、縣公安局的搬遷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到許可區域。
第二十四條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必須每年壹次在指定的時間向公安局交驗居留證。
公安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外國人向出入境管理部門交驗居留證件,外國人應當在通知規定的時間交驗。
第二十五條在中國居留或者停留的16周歲以上的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居留證件或者護照,以備外國警察查驗。
第二十六條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必須在出生後1個月內,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死亡,其家屬、監護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3日內持死亡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並交驗死者的居留證件或者簽證。
外國人非正常死亡的,當事人或者發現者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條所稱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第四章住宿登記
第二十九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等機構住宿,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居留證件,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封閉區域逗留時,妳必須出示旅行許可證。
第三十條外國人在中國居民家中和城鎮住宿,應當在抵達後24小時內,持住宿人的護照、證件和住宿人的戶口簿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農村,必須在72小時內到當地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報案。
第三十壹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機構或者外國人家中住宿,必須在住宿人到達後24小時內,持住宿人的護照或者居留證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第三十二條在中國長期居住的外國人離開住所,在其他地方臨時住宿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申報住宿登記。
第三十三條暫住流動住宿工具的外國人,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為外國人流動住宿工具提供場所的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24小時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旅行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市、縣旅遊,必須事先向所在市、縣公安局申請旅行證,經批準後方可前往。申請旅行證,必須辦理以下手續:
(壹)交驗護照或者居留證件;
(2)提供與旅行原因相關的證明;
(3)填寫出差申請表。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旅行證的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該外國人所持簽證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
第三十六條外國人領取旅行證後,如需延長旅行證有效期、增加不對外國人開放的旅遊場所、增加隨行人數,必須向公安局申請延期或變更。
第三十七條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不對公眾開放的場所。
第六章出境
第三十八條外國人應當在簽證許可的期限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內出境。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居留證件持有人出境後,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內需要返回中國的,應當在出境前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返回中國的簽證。
持有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出境後不回國的,出境時應當將居留證件交邊防檢查站。
第七章處罰
第四十條非法入境、出境的外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違反本細則第十壹條規定拒不承擔責任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條外國人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非法居留的,可以處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罰款500元,總額不超過5000元,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出境。
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公安機關決定的外國人,在強制執行的同時,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條外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交驗居留證件,不隨身攜帶護照或者居留證件,或者拒絕公安機關查驗證件的,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條外國人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而求職的,在終止其職務或就業的同時,可處以最高65,438+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出境。
對私自雇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雇用的同時,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承擔遣返私自雇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第四章規定,未辦理住宿登記或者未向公安機關申報住宿登記,或者負責留宿無有效證件外國人的,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外國人違反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未經批準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遊的,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條對偽造、變造、冒用、轉讓或者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以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實施細則的,可以免予處罰。
無力支付罰款的外國人可能會被拘留。
第四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罰款、拘留處罰,也適用於協助外國人非法入境、出境,造成外國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私自雇傭外國人求職,為無有效旅行證件的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提供便利的責任人。
第五十條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罰款、拘留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通過原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最終裁決。被處罰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壹條本章規定的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外國人申請延期或者變更各種簽證、證件,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壹)交驗護照、簽證、證件;
(二)填寫延期或變更申請表;
(三)提供延期或者變更原因的相關證明。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申請簽證、證件或者申請簽證、證件延期、變更,必須按照規定繳納簽證、證件費。
簽證和證件的收費標準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與中國政府簽有簽證費協議國家的人員,按相關協議執行。
第五十四條與父母或者監護人使用同壹護照的16周歲以下的外國兒童,隨父母或者監護人來華時,可以不單獨辦理入境、過境、居留和旅行手續。
第五十五條外國人在中國的簽證、證件如有遺失或者損壞,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告,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外國人居留證遺失,必須在當地政府報紙上聲明作廢。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涉及的各種簽證、證件和申請表的樣式,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