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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系統:滄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系統。

(試用)

第壹條為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推進政務公開的意見》(中發[2005] 12號)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同意後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人。

第四條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具體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並向社會公開該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者咨詢。公開義務人應當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單位網站上設立並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專欄,方便申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出申請。

第六條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制度,編制依申請公開指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依申請公開指南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聯系方式;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壹)屬於國家秘密、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的信息,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公開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身份證明;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公開權利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公共權利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口頭申請。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公開權利人的簽名或蓋章;

(4)申請時間。

第十條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作出處理:

(壹)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向權利人公開相關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公開義務人職權範圍的,引導申請人向相關公開義務人申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部分公開,可以公開的部分應當向權利人公開;對於不公開的部分,作出政府信息不公開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六)難以確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公開範圍的,作出暫緩公開政府信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和補充申請。

依照前款第六項規定中止公開信息的,應當自作出中止公開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後續處理,並作出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決定或者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第十壹條公開義務人因信息處理等客觀原因和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或者不能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的,經公開義務人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復期限,並書面通知公開權利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公開義務人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公開義務人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公開義務人認為有必要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在作出公開決定的同時,書面告知第三方決定公開該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理由,並告知救濟途徑。

公開權利人申請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審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義務人提供與自己有關的登記、納稅、社會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向公開義務人提出書面申請,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核對、核實公開權利人身份後提供政府信息。

公開權利人提出證據證明與其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相關的,可以依法要求公開義務人予以變更,公開義務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受理申請的公示義務人無權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公示權利人,引導其向相關公示義務人申請。

第十四條公開義務人應當根據申請,按照公開權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示權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印刷副本或者復制件。

公開義務人可以在辦公場所設立電子閱覽室或者信息查詢室,方便公開權利人當場查閱或者復制相關政府信息。公示權利人閱讀有困難的,公示義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公開義務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由公開權利人承擔,費用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公示權利人符合低保、低收入等困難條件的,憑相關證明,經公示義務人同意,可以減免費用。公示的權利人屬於非營利組織或者其他公益組織的,憑相關證明並經公示義務人同意,可以減免費用。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和部門應當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受理公眾對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投訴,及時查處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並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未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舉報,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並自收到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公開義務人違反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公示義務人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給公示權利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公開權利人利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