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區人民政府的職責。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在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城建檔案發展規劃和相關制度;
(二)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總體規劃、計劃和協調;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城建檔案館是市住建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市住建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與城建檔案發展規劃和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建檔案驗收和歸檔的技術規範、標準和指南;
(三)負責接收和保管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範圍的城建檔案;
(四)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進行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水工程(不含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參與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
(五)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和保護;
(六)負責城建檔案的編纂、信息公開、查詢利用和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鬥門區、金灣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市城建檔案館的指導下,負責除市政、交通、水務、能源工程檔案以外的房屋建築工程檔案和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條交通、水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水務、能源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將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納入項目管理環節。
檔案、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建檔案相關工作。第九條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實施城建檔案信息化管理,將城建檔案信息納入全市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第二章城建檔案的報送和接收第十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下列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壹)各類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園林建設和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檔案;
6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文件;
7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地下管線工程及現狀文件;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工程檔案。
(二)住房城鄉建設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市測繪和城鄉規劃成果;
(四)城市規劃發展、城市建設研究等成果;
(五)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項目的勘測、補測和補繪資料;
(六)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基礎信息;
(七)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第十壹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歸檔標準或者歸檔指南,明確城建檔案歸檔範圍、編制質量和移交時限等要求。
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要求和移交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