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規模化養豬補貼的具體條件是什麽?我應該去哪些部門?我是湖北人。如果妳有相關信息,請發給我。謝謝妳。。。
是的,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積極支持解決“三農”問題,調動廣大養豬戶的積極性,保護能繁母豬生產能力,進壹步穩定生豬市場供應,建立有利於生豬產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保障人民生活,制定本辦法。國家支持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能繁母豬保險制度。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是指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相關農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機構)開展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財政部按照能繁母豬保險保費的壹定比例對投保的生豬養殖戶進行直接補貼。第三條能繁母豬保險費補貼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廣泛參與、協調推進的原則。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和省級以下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以保費補貼的方式,積極宣傳、推動和實施母豬保險業務的發展,保護養豬戶的積極性,促進生豬生產。市場化運作是指能繁母豬保險業務依托代理機構的市場化運作,在充分調動代理機構積極性的同時,重視業務風險,制定防範和化解風險的方法和措施。廣泛參與是指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農業部門、經辦機構、專業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等有關方面要齊抓共管,督促符合條件的生豬養殖戶積極投保,將符合條件的能繁母豬全部納入保險範圍。協同推進是指保費補貼政策要與其他支農惠農政策、農業信貸政策有機結合,發揮財政政策的綜合效應,取得實效。第二章補貼範圍第四條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能繁母豬保險責任為能繁母豬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死亡。主要疾病包括:敗血癥、藍舌病、瘙癢癥、豬瘟、豬肺炎、丹毒、藍耳病、流行性腹瀉、豬鏈球菌病、口蹄疫及其免疫副作用;自然災害包括:臺風、龍卷風、暴雨、雷擊、地震、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冰雹;事故包括:泥石流、滑坡、火災、爆炸、建築物倒塌、空中落物。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加保險責任,由此增加的保費可由當地財政部門按壹定比例予以補貼。因人為管理不善、故意或過失行為,以及違反防疫規定或發病後未及時治療造成的能繁母豬死亡,不享受財政部提供的保費補貼。第五條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按照能繁母豬生理價值(包括收購價格和飼養成本)的壹定比例確定,不得超過能繁母豬的市場價格。代理機構應以此為基礎計算保險費率。第六條投保養豬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能繁母豬30頭以上;未達到這壹規模的,要通過專業合作組織統壹投保或以村、鄉為單位參加保險。(2)飼養圍欄衛生,能保證飼養質量。第七條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地區為: (壹)中部地區10省份,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2)西部地區12省(區、市),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海南省農墾總局直轄市。第八條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東部地區9個省(市),母豬保險業務保費由地方財政部門和生豬養殖戶承擔,地方財政部門補貼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第九條財政部提供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補貼標準為:對中西部地區,在地方財政補貼30%保費的基礎上,財政部補貼50%保費,養豬戶承擔20%保費。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和海南省農墾總局直轄市,財政部補貼保費的80%,養豬戶承擔保費的20%。各地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保費補貼比例,也可動員龍頭企業為養豬戶承擔部分保費。投保的養豬戶直接按照自己應承擔的比例繳納保費。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當地財政狀況、能繁母豬飼養情況和養豬戶承受能力,制定具體保費補貼方案、保費補貼管理辦法和相關推廣措施,切實落實各有關方面責任,擴大能繁母豬保險覆蓋面,認真做好保費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結算工作,並將上述事項報財政部備案。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會同經辦機構制定母豬保險的具體保險條款、賠償責任承擔方式,並報財政部備案。保險單應當載明由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生豬養殖戶、龍頭企業等相關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和具體金額。第三章資金預算管理第十二條財政部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納入年度中央財政預算。地方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第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項科目管理保費補貼資金。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能繁母豬的投保數量、保險費率、保險金額和保費補貼比例,分別測算財政部和地方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編制保費補貼年度計劃,於每年9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下壹年度預算申請,財政部審核後安排下壹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第十五條財政部於每年4月初前下達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年度執行中,因參保人數超過預期人數導致保費補貼資金不足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安排彌補(包括應由財政部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並在下壹年度向財政部申請補償。第十七條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保費補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當年如有結余,從下壹年度預算中扣減。第十八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海南省農墾總局直轄市保費補貼資金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撥付。第四章資金預算的執行、監控和管理第十九條保費補貼資金由國庫集中支付。地方財政部門主管保費補貼機構負責編制資金支付計劃,根據預算執行進度向同級財政國庫部門申請財政直接支付。(壹)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支付管理如下:1。保費補貼資金列入省級預算的,由省級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零余額賬戶直接支付給經辦機構。2.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市縣預算的,省級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零余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市縣中央專項資金專用賬戶;然後市縣財政和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給經辦機構。(二)市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支付管理如下:1。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市級預算的,由市財政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專戶直接支付給經辦機構。2.保費補貼資金列入縣級預算的,由市國庫部門將資金直接支付至縣級財政中央專項資金專戶;然後縣級財政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給經辦機構。(三)縣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專戶直接支付給經辦機構。第二十條未開設中央專項資金專用賬戶的,參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23號)的有關要求辦理開戶和信息備案手續。第二十壹條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於每年1年底前將本級承擔的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或經辦機構中央專項資金專用賬戶。財政部參照上年保費補貼資金預算,於每年2月10前將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部門。第二十二條在確認地方財政部門承擔的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全部到位後,財政部根據本年度下達的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和年初預撥的保費補貼資金,將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全額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地方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保費補貼資金後,應當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保費補貼資金後,應將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的預算文件和預算分解文件報送財政部備案。第二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計劃中保費補貼的比例,將保費補貼提前撥付給經辦機構,年終據實結算,不得拖欠。保費補貼資金不足時,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安排撥付;保費補貼資金有結余時,經辦機構應當上繳當地財政部門。第二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結清上壹年度保費補貼資金,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年度決算。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對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控。省、市、縣財政國庫部門下達財政直接支付指令時需要指定的信息,以及反饋給財政部的動態監控信息,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向國庫集中支付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7〕5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機構管理第二十六條對於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母豬保險業務,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理機構,招標應主要體現保險服務水平,避免惡性價格競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將代收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銀行賬號、聯系人、電話等上報財政部。第二十七條由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從事農業保險業務;(二)具有兩年以上相關業務經歷;(三)具有健全的機構網絡,能夠深入農村基層開展業務;(四)具有壹定的資金實力,能夠承擔相關經營風險。第二十八條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自我管理、為地方政府代理、與地方政府聯合經營等方式。,具體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經辦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可采取投保風險、補貼費用等多種措施支持經辦機構開展業務。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不斷加強業務宣傳和人員培訓,認真向養豬戶介紹相關保險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範圍,不斷提高業務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第三十壹條經辦機構應嚴格控制投保母豬,準確核實投保數量和身體特征。凡能投保的母豬,必須標註統壹標識,作為投保依據,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季度使用情況表和季度財務報告,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報送財政部,並抄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財政部專題報告上壹年度的業務發展情況,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投保數量、保險費率、風險狀況和經營成果等。對於保費補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第三十三條財政部將定期對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評估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並作為調整下壹年度保費補貼額度的依據。第三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推進能繁母豬保險業務,使能繁母豬保險率達到100%。地方財政部門要將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惠農財政政策有機結合起來,保證能繁母豬的保險率。第三十五條地方財政部門或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責令改正,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