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無錫市糧油流通監督檢查辦法

無錫市糧油流通監督檢查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糧油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油流通秩序,保障糧油安全,維護糧油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糧油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糧油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簡稱糧油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糧油是指小麥、大米、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第四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糧油流通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市糧油行政執法監察支隊受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全市糧油流通的監督檢查。

市(縣)、錫山區、惠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郊區分支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或委托管理的糧油流通監督檢查工作,執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油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價格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糧油流通的監督檢查。第五條糧油經營者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協助做好糧油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第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衛生、價格等部門以及糧油經營者行業協會,建立糧油流通監督檢查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監督檢查內容第八條在糧油流通監督檢查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從事糧油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糧油經營者)進行下列監督檢查:

(壹)糧油收購是否具有糧食收購資格,糧食收購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二)糧油收購是否使用國家收購質量標準規定項目的檢驗儀器;是否執行國家糧油質量標準,是否存在損害農民和其他糧油生產者利益的現象。

(三)糧油收購款是否及時支付給糧油銷售者,是否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委托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等款項;是否按照規定定期報告糧油收購數量等相關信息。

(四)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糧油倉儲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糧油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儲存,是否存在糧油中混入可能汙染糧油的有害物質的現象,是否存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品或者儲存中超量使用化學品的情況;儲存活動中的糧油質量和原糧衛生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五)糧油運輸是否執行有關安全運輸的法律法規;糧油運輸和裝卸工具是否符合衛生標準;糧油產品是否摻有有毒有害物質。

(六)是否委托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化糧進行質量鑒定;是否存在陳化糧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的有關規定出庫的現象。

(七)糧油收購、加工和銷售是否執行最低和最高庫存標準。

(八)糧油收購、銷售、儲存、加工是否按規定建立保管糧油業務臺賬;是否按照規定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油購銷和儲存的基礎數據和相關資料。

(九)小賣部供應等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是否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十)糧油經營者是否按照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義務,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十壹)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對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購的監督檢查,不適用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內容。第九條糧油經營者提交的基礎數據和相關資料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義務予以保密。第十條承擔糧油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第三章監督檢查程序第十壹條糧油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抽查和專項調查等方式。第十二條糧油流通監督檢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立案查處,需要移交的,及時移交有關機關和部門。

(四)對違反糧油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糧油經營者應當依法提出意見和建議,需要處罰的,應當提請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五)向被檢查對象通報監督檢查結果或者處理意見和建議,需要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

(六)提出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內容的監督檢查報告。

(七)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八)跟蹤監督意見、建議和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