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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瑞制藥有限公司。

潛規則很難打破。恒瑞醫藥業務員多次卷入醫療腐敗案!!!

醫療腐敗觸目驚心。

2065438+2005年4月22日,杭鋼集團公司職工醫院原院長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江蘇恒瑞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瑞醫藥”)等知名藥企業務員行賄。

《第壹財經日報》記者註意到,恒瑞醫藥的業務員曾多次卷入醫院相關人員行賄案。但每次事件爆發後,涉事企業似乎都能“全身而退”,這並不妨礙他們在市場上繼續高歌猛進。

參與了許多案件

恒瑞醫藥是中國最大的抗腫瘤藥物和外科手術藥物研發生產基地,也是中國最具創新能力的大型醫藥企業之壹,在行業內壹直以專註創新的形象示人。

財報顯示,2014年,公司主營收入74.52億元,同比增長20.14%;凈利潤1516億元,同比增長22.4438+0%。相應的,2014年市場費用達到25.8億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34.6%。

高昂的市場成本可能為銷售人員行賄提供了方便之門。

據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10至2014期間,恒瑞醫藥杭州地區業務員宋為了與原杭州鋼鐵集團公司職工醫院院長搞好關系,感謝其在杭鋼醫院銷售克拉黴素等藥品方面提供幫助,以各種名義送給被告人人民幣2萬元。

宋的證言證明,其在恒瑞醫藥和杭鋼的醫院有諾邦(克拉黴素)、貝來(氨溴索口服液)、(鈉鉀鎂鈣註射液)、維爾泰(地來唑)、瑞飛等藥品業務。2009年底,宋接手杭鋼醫院業務。樂嘉和維奧萊特通過他們的中介進入了杭鋼醫院,陳某幫助了他們。逢年過節,宋送給杭鋼醫院現金2萬元。2010或者2011,陳某說要去海南州或者廈大分享壹部分。宋記得好像是拿了旅遊發票讓宋報銷。宋在小區門口或杭二中門口送給現金1萬元。

事實上,這並不是近年來恒瑞醫藥的業務員第壹次卷入醫療腐敗案。

2014年6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利用擔任吳江市第壹人民醫院院長、副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恒瑞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辦事處主任張某的請托,為其在醫療采購方面謀取利益,並以上述理由,先後兩次在其吳江市第壹人民醫院辦公室非法收受張某給予的人民幣654.38+06萬元。

2014年4月,陜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08年至2013年期間,江蘇恒瑞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王某為讓其藥品順利進入二院銷售,同時讓其已銷售的藥品不被淘汰,向榆林二院藥劑科主任劉某行賄6.35萬元。

根據王的證詞,他於2005年開始在江蘇恒瑞藥業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文員,2006年開始在玉林市第二醫院主要做藥品銷售業務。因玉林二院選用的藥品必須經劉偉斌同意才能進入藥品目錄,於2008年6月送給劉偉斌1萬元,2009年6月送給劉偉斌1萬元,2009年9月22日送給劉偉斌1萬元。另於2065438+2002年2月,支付劉偉斌差旅費18500元,並送給劉偉斌人民幣5000元,感謝其在推廣藥品方面的關照。

恒瑞醫藥對業務員卷入上述案件有何解釋?是否采取了相關整改措施?恒瑞醫藥回復本報稱,公司對上述內容不知情,正在對相關情況做進壹步了解和核實。

值得註意的是,這些涉案業務員均以證人身份出現在判決書中,但並未標註另行處理。

事實上,早在2008年6月30日,河南省衛生廳就點名了河南省36家行賄醫院和醫生的藥企,恒瑞醫藥赫然在列。當時涉及的品種是奧沙利鉑。

2012年8月22日,網上突然出現壹個署名“恒瑞醫藥前醫藥代表”的帖子。文章名為《揭露恒瑞醫藥違法行為》,主要揭露恒瑞醫藥在廣西醫科大學第壹附屬醫院、廣西腫瘤醫院等醫院開展業務期間,涉嫌向醫生支付高額醫療回扣。

根據本網披露的文件,紫杉醇、奧沙利鉑、亞葉酸鈣、順式阿曲庫銨等20多個產品均涉嫌行賄。廣西醫科大學第壹附屬醫院放療、化療、婦科、心胸外科、胃腸腺外科等多個科室的多名醫生均出身於“行賄”名單。

時任公司證券事務代表的徐國文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堅決否認恒瑞醫藥涉嫌行賄,完全是子虛烏有,並表示誹謗事件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但此事最終不了了之。

這壹切都沒有阻礙恒瑞醫藥繼續在市場上大踏步前進。

財報顯示,2015壹季度,公司營業收入22.04億元,同比增長28.03%,凈利潤5.47億元,同比增長40.2%。5月27日,恒瑞醫藥股價上漲5.19%,總市值達到1012億元,成為首家進入千億市值俱樂部的醫藥上市公司。

潛規則很難打破。

藥企業務人員向醫院相關人員行賄,成為行業“潛規則”,而很多藥企的業務人員也在杭鋼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杭州市拱墅區法院判決書還顯示,2005年至2014年間,浙江藥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金為感謝被告人在新藥引進、藥品退藥復用、藥品用量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給予被告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6萬元。2012下半年,浙江康恩貝醫藥銷售有限公司經理黃為與被告人搞好關系,在藥品銷售方面得到照顧,在其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現金3000元。

行賄人鋃鐺入獄,行賄人因情節輕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那麽,從中受益的藥企是否也能“蒙混過關”?

事實上,國家有關部門早就建立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黑名單”制度。藥企壹旦實施商業賄賂,將被列入不良記錄,影響其產品招標采購。

根據國家衛計委《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的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個人給予采購、使用其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經人民法院認定構成行賄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刑法規定免予刑事處罰的;受賄罪情節輕微的,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