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張延清,國土資源部油氣戰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礦產儲量評估師。
序
為進壹步規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統壹的基礎數據,便於社會各界正確使用地質勘查成果和礦產資源儲量信息,國土資源部提出要求,從2007年5月1開始,編報和填報各類資源評價報告、地質勘查報告、礦山生產勘探報告、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儲量動態檢測報告、 閉坑(停采)地質報告、可行性評估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表)等。 ,必須滿足新標準規範和國土資發[2007]68號文件的要求。
1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審查和備案的工作依據和基本要求
1.1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估和備案依據
(1)“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批礦山建設設計的勘查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給報送單位批復。未經批準,勘探報告不得作為礦山建設和設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
(2)《關於印發〈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備案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205號)規定,下列六種情況的礦產儲量必須進行評審和備案:①以申請采礦權或礦山建設設計取水許可證為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時應當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三)通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等融資方式形成的礦產資源儲量;(4)礦山停辦或關閉時提交的未開采和註銷的礦產資源儲量;(5)礦區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備案的;⑥國土資源部認為應當審查備案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
1.2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審批和備案權限劃分
1.2.1郭圖資發[1999]205號規定
文件編號國土資源部[1999]205號文規定,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核備案:
(1)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份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外商勘查開采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中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儲量;
(5)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資源儲量;
(6)前五項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規模較大或以上。
1.2.2國土資源發[2006]166號規定
文件編號國土資發[2006]166號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核備案;
(1)國土資源部負責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2)礦山企業上市融資涉及的礦產資源儲量。
1.2.3文件編號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5]200號規定
需要補充的是,“為進壹步規範探礦權采礦權登記審批管理,嚴格按照規劃和法定權限出讓”,2005年9月30日,國土資源部發布國土資發[2005]200號文件,對探礦權采礦權登記審批作出如下規定。
1.2.3.1勘探登記
國土資源部開展的勘查登記工作主要包括:
(1)石油、天然氣、煤成氣、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勘查面積30平方公裏(含)以上的煤炭勘查項目;
(3)鎢、錫、銻、稀土礦產勘查投資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或勘查面積15km2(含)以上;
(四)貴金屬、有色金屬、黑色金屬和主要非金屬勘查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
(5)海域(含內陸水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勘查。
1.2.3.2采礦登記
國土資源部的采礦登記主要包括:
(1)石油、天然氣、煤成氣、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
(2)煤炭【煤礦井田6543.8億噸以上(含),其中煉焦煤礦井田5000萬噸以上(含)】儲量大,油頁巖儲量大(含);
(3)鎢、錫、銻、稀土礦床儲量中等以上;
(四)貴金屬、有色金屬、黑色金屬和主要非金屬礦床儲量規模較大(含)以上;
(五)海域(含內水)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礦產資源。
由於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登記審批規定,礦產儲量評估和備案的權限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礦業權人和評估機構在工作中應予以重視。
1.3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估和備案的基本要求
1.3.1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部門的基本要求
(1)國土資源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專家的管理。
(二)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負有保管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借閱、復制或用於有償咨詢、利益輸送等其他用途。
(3)根據以下材料辦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手續——合規和質量審查:①承擔評審工作的機構具有相應資質;(二)審查程序符合本辦法的規定;(3)評價工作聘請的評價專家具有相應資質,評價專家人數符合要求,具體取決於礦床規模和勘查方法組合(1 ~ 2,3 ~ 5,5 ~ 7);(4)貫徹國家技術標準的審查工作。
1.3.2礦產資源儲量評估機構基本要求
(1)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其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負有保管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借閱、復制或用於有償咨詢、利益輸送等其他用途。
(3)礦產資源儲量評估機構有評估義務;組織評審專家和評審會議;必要時組織實地調查;提出審查意見;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
(4)向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備案部門提交以下文件備案:①經審查修改後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2)礦產資源儲量評估申報表(蓋章、簽字);(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對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蓋章、簽字);④儲量估算範圍疊加圖(蓋章)(圖的內容主要包括:圖名、四角坐標、允許範圍的拐點編號和拐點坐標、儲量估算範圍的拐點編號和拐點坐標、圖例);(五)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或者劃定礦區範圍的批準文件復印件;⑥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寫單位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⑦此前批準的礦產資源儲量所依據的勘查報告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審後返還報告,如有批準文件附後);(8)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相關批準文件(備案)(初審後退回,如未提及);⑨資源儲量變化對照表及批準文件;評估機構蓋章的礦產資源儲量評估意見;⑩專家簽署的審查意見;礦產資源儲量評估申請備案函;評審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材料。
1.3.3對采礦權人的基本要求
(1)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根據儲量規模提供書面報告7、5、3份,並附附圖、附表和附件,其中至少2份為估算儲量,其余1份);
(2)礦產資源儲量評估申報表(蓋章簽字壹式兩份);
(三)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蓋章,壹式兩份);
(4)儲量估算範圍疊加圖(密封壹式二份)(圖件主要內容包括:圖件名稱、四角坐標、允許範圍拐點編號及拐點坐標、儲量估算範圍拐點編號及拐點坐標、圖例);
(五)勘查許可證復印件(采礦許可證復印件)或者劃定礦區範圍批準書復印件(壹式兩份);
(6)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制單位的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壹式兩份);
(7)前次批準的礦產資源儲量所依據的勘查報告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報告經初審後退回,如無遺漏,附批準文件);
(8)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相關批準文件(備案)(初審後退回,如未提及);
(9)資源儲量變化對照表(可插入報告中);
(10)評估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與評估工作相關的其他材料。
1.4礦產資源儲量評估程序
目前礦產資源儲量評估程序分為三個階段(圖1)。
1.4.1審查會議籌備階段
本階段會議由儲量評審機構主持,主要內容如下:
(1)介紹參會人員,明確會議合規性;
(2)介紹評審會的準備情況,如資料提交、專題披露等;
(三)宣布評審專家組成員名單,指定專家組組長;
(四)公布評價人員的職責。
1.4.2專家組評審程序(由評審專家組組長主持)
(1)報告撰寫單位報告撰寫情況;
(2)被質疑的專家;
(3)專家發表個人意見;
(4)專家組討論並形成評審意見初稿(報告送評審單位,撰寫單位回避);
(5)與申報單位和被申報單位交換意見;
(6)閱讀評價意見。
1.4.3會議紀要程序(由認可機構負責人主持)
(1)報告編寫單位代表發言;
(2)報告送交被評價單位代表發言;
(3)認可機構代表發言。
圖1資源儲備報表審核流程圖
2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的壹些新內容
2.1郭圖資發[2003]第136號規定
文件編號[2003]136(2003年5月6日)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估確認,建立備案管理制度。”主要改革內容如下:
(1)新增審核整理表並要求按時送至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2)增加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報表;
(3)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書的格式和內容;
(4)不再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時間;
(五)向社會公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備案的相關信息。
2.2礦產儲量評審和備案工作的補充要求
(1)審核意見中應明確審核和備案的目的,即按照查明資源、申請礦業權、占用資源進行礦業權轉讓和上市融資登記。
(2)申請采礦權的,需提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礦區範圍的文件。
(3)以上市為目的,需提供礦業權人決定上市的文件和主管部門同意上市的文件。
(4)2007年5月1起,全面實施《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和勘查規範,並強調:①預采區是誰提出的,資源儲量多少合適,主要有哪些類別。②詳查級別以上的資源儲量中不能有預測資源。③對於分布面積較大的層狀礦床,在找礦階段可采用2 ~ 3倍工程線距估算333來區分334。(4)界定固有經濟資源的幾種情況:已完成地質勘探工作,僅做了簡要研究;?基本儲量由壹般工業指標估算;?因煤層薄、礦體小、開采困難或開采成本高,未進行可行性研究、技術經濟分析或設計的;?礦山關閉後的剩余礦產資源;?疊加不能用,經濟意義不明;?低品位礦石(舊準則表外數量表述與68號文相反);?以後可能收回的柱子;?資源儲量的種類不應超過勘探階段和程度。
(5)明確申請礦業權和擴大勘查程度的要求。
(6)應對礦產資源儲量不堪重負的措施。
(7)報告正文開頭附有400字的總結。
(8)做好新標準、規範的培訓和實施工作。
2.3《煤和泥炭地質勘查規範實施指導意見》
《實施煤與泥炭地質勘查規範的指導意見》是對《煤與泥炭地質勘查規範》的補充,其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規範中的強制性條文為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層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和地溫變化,規範中規定的工作量為可能查明上述地質情況的最小工作量。
(2)采礦權人的設計要求不應低於規範。
(3)勘探階段的重點是初采區(或壹水平)和初采區,但同時必須註意整個井田的工作程度。初采區(或壹水平)和初采區應由具有煤礦(或露天礦)設計資質的單位確定。
(4)擴(深)探工作程度應根據礦井生產、發展水平和擴區的相對關系來考慮。如果直接以擴大面積作為開發級別,其性質大致相當於壹級勘探;如果近期不作為開發水平,而是為了礦井生產能力提高後有足夠的資源儲量,其性質大致相當於二、三級勘探,基本上是以估算推斷資源量為主。
(5)在煤炭資源豐富的省份,相對貧煤區和缺煤區可制定資源儲量估算指標(如廣東、廣西、湖北、江蘇、浙江、皖南、重慶、福建等。).
2.4《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制規定》的主要內容
(1)核查報告勘查程度應滿足核查目的要求,否則應補充勘查項目;
(二)以向國家支付價款為目的,核定資源儲量,並根據壹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儲量;
(3)開采壹個礦區需要測量開采範圍、厚度和品位,以估算消耗資源的儲量;
(4)根據實際勘探開發情況,確定可行性評價和地質可靠程度,並在評價結論中予以明確;
(5)對強制性條款的勘查程度應有明確的評價意見,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層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地溫變化等,因為可能存在“歷史欠賬”。
2.5煤層氣勘探要求
關於煤層氣勘探的要求有兩個規範壹個文件,分別是《煤與泥炭地質勘查規範》、《煤層氣儲量計算規範》、《關於加強煤與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探開發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6號)。三份文件的技術特征見表1:
(1)勘查項目以主要礦種為主。比如,如果采礦權證書是煤炭,則煤炭勘查項目要按照《煤炭和泥炭地質勘查規範》的要求,兼顧煤層氣進行部署;
(2)無論礦業權證是煤炭還是煤層氣,都必須進行氣體(煤層氣)項目的采樣和測試,這是基本要求,必須進行設計和施工;
表1煤層氣勘探技術要求
(3)儲層壓力、日產氣量、產水量等項目的專項測試是前提,主要取決於勘探目的和地質條件。
(4)找礦階段是煤層氣勘探的重要轉折點。內容是了解煤層氣賦存的基本特征,目的是下壹步勘探階段是否進行煤層氣勘探,決定勘探區是以煤為主還是以煤層氣為主。
3 .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審查意見中的幾個問題
(1)資源儲量估算邊界不明確;
(2)不評論資源儲量變化的原因和處理是否符合規範要求,尤其是礦床工業指標前後是否壹致;
(3)評估結論中沒有對勘探程度的評論;
(4)改變存款的工業指標,不管證明文件;核查報告改變了礦床的工業指標,但經濟可行性評價使用了原生產礦井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