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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江陰市戶口性質

是的,江陰現在是居民戶口。我是江陰人。

參見:

江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陰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成法正[2006]第124號

2006年10月21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市直各局:

《江陰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陰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使人口規模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國家、省、無錫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公安部門是我市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公安派出所是我市的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稅務、房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市登記的常住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登記為家庭戶口。

在機關、企業等單位居住的人員,以* * *住宿處登記為集體戶口;不具備設立集體賬戶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其賬戶被轉讓或出租的,可委托經市公安部門批準的集體賬戶代管機構代管,並在代管集體賬戶中登記。

第四條本市範圍內實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實際居住地戶籍登記制度。本市居民不在登記地址居住和居住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其他實際居住地址。

第五條對在本市以外申請居住登記的人員實行有條件準入制度。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和實際基本生活條件,要求將外市縣戶籍遷入本市的,經有關部門受理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予遷入。

第六條移民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沒有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者活動的記錄。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憑市人事部門辦理的調動、就業或接收安置等相關手續,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獲得國家承認的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年齡男40周歲、女35周歲以下;

(四)經單位合法聘用,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至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下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下,在本市工作滿3年及以上,中專工作滿5年,有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符合畢業生就業政策,在本市接收安置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錄用公務員;

(七)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軍家屬;

(八)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的在職幹部,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九)經市人事部門按政策批準調入的其他相關人員。

上述第(壹)至第(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外,允許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憑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轉移、就業等相關手續,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因家庭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的在職職工,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產急需,經考核引進具有中高級技師、技師職稱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符合畢業生就業政策,在本市接收安置的技術職業學校畢業生;

(四)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按政策批準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經批準在本市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和退役士兵,可憑市民政部門的相關手續申請登記其在本市的戶口。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向市公安部門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在本市投資(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經營3年以上、近3年納稅654.38+0.5萬元以上、在本市城市建成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遷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允許遷入;

(二)在本市城市建成區購買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住房,辦理房產證3年以上,連續3年以上在本市工商累計納稅654.38+0.5萬元以上,允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

(三)在本市城市建成區購買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住房,辦理房產證並實際居住5年以上,在本市合法就業5年以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5年以上的,允許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入;

(4)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子女;

已被依法收養並投靠養父母或者已依法解除收養關系並投靠生父母的未成年子女;

(五)婚後與配偶在本市實際居住2年以上,需要夫妻壹方避難的本市以外的城鎮或農村無業人員;

(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需要來本市投靠子女生活,且實際居住1年以上,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並獲得無錫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允許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入;

(八)根據政策需要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其他人員。

第十壹條凡被本市各類高校錄取的本地學生,入學時不遷戶口。被外地高校錄取的,允許遷戶口,畢業後直接將戶口遷入工作或實際居住地。被本市各類高校錄取的非本地學生,戶籍遷移仍按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軍人家屬遷入戶口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隨軍家屬戶口遷移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投資的,提供市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納稅的,提供市稅務部門出具的近3年納稅證明;在本市就業的,提供勞動合同(業主提供營業執照)和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實的用人單位工資證明;在戶籍所在地失業的,提供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參加社會保險的,提供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實的社會保險證明和當年繳納保險費的證明;育齡人員還需提供本市人口計生部門審核的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有關部門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憑市人事、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就業或接收安置手續及相關材料,市行政審批中心公安窗口審核同意後出具的《準許居住證明》,轉入戶口所在地相關公安派出所。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憑市公安局出具的準許居住證明遷入戶口。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屬於擁有自有產權的住宅房屋或享有合法使用權並辦理合法租賃手續的公有住宅房屋。在我市購買二手房的,房主應先在原室內人員戶口遷出房屋,再在戶口地辦理申請手續。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人在本市通過合法程序獲得各類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穩定的生活來源包括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和其他合法社會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於本市平均水平。

實際居住時間根據申請人在本市取得的產權時間和臨時(居住)居住證明確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