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當兵有哪些優惠政策?
大學生參軍和普通士兵沒什麽區別,但是復員後有優惠政策,如下。
1.目前我國義務兵服役期為2年。
參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2、軍人體檢對視力的要求:
每眼視力低於4.9(0.8),指揮、坦克、測繪、雷達專業學生不合格。每只眼的遠視力在4.8(0.6)以上;或壹只眼裸眼視力在4.7(0.5)以上,另壹只眼遠視力在4.9(0.8)以上,每只眼矯正視力在4.9(0.8)以上,技術類專業合格。紅綠弱,色盲,不合格。
參考文件: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3.首先,確定自己考上研究生時未滿22周歲,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的年齡要求是18-22周歲;如果符合年齡要求,可以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按照規定,可以保留學籍到退休後壹年,回來後可以繼續學習。
參考文件:各地征兵工作規定
4.國家沒有相關優惠政策,但南京、北京等部分地區有優惠政策。
內容是:原本科生退役後報考研究生,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對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或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退出現役後可回原學校復學,可免試轉入同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學習。對於獲得二等功以上的,本科專業畢業後,可以免試保送本專業研究生。此外,應征入伍的大學生退出現役後回原學校就讀的,學校應當在原學制內適當減免學費;對服役期滿退出現役後不願復學又想就業的,由其入學前居住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收安置。
5.無相關優惠政策。
參考:各地征兵工作條例中關於優待安置的相關規定。
6.中國人民解放軍由中國* * *生產黨直接領導。到200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兵力[包括陸、海、空、二炮,但不包括武警部隊]為2296861。其他問題無法回答。
7.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讀的大學生入伍後,除享受義務兵服役期間的優待標準外,還將按以下比例增發當年優待金:大學生不低於30%;至少40%%的本科生。退役士兵可以有償轉移安置。也就是說,除了優惠的繳費政策,原則上沒有升級的特別優惠,實際上機會更多。退役後就業政策方面,除各地征兵工作條例中關於優待安置的相關規定外,沒有特別優待。此外,作為義務兵,他在服役期間不太可能擔任重要的領導職務。部隊裏的領導都是誌願兵,也就是服役期滿後,他需要申請成為誌願兵,成為“職業軍人”,才能晉升。
8.壹旦大學生參軍,他/她的身份就是服役期間的義務兵。也就是說,不管妳入伍前從事的是什麽專業、什麽職業,入伍後的地位都是壹樣的。當然,如果需要的話,部隊也可能會根據妳的學歷和專長,安排壹些適合或者可以發揮特殊作用的工作。
針灸推拿的大專畢業生可以在衛生隊工作,表現好可以去部隊醫院。最後祝妳早日找到理想的工作!
陜西省征兵工作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做好新兵征集工作,保證兵員質量,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執行和認真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每年招收新兵的任務、條件、範圍、時間和方式,由省政府和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規定。
第四條征兵期間,各單位招收職工應當服從征兵工作,不得招收任何征兵對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征兵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應以兵役機關為主,抽調公安、民政、宣傳、教育、衛生、監察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征兵工作,由武裝部、武裝部負責;沒有武裝部的,應當指定壹個部門或者專人負責。
第六條征兵辦公室的職責是:執行上級機關的征兵命令和有關政策規定,擬定本級征兵命令和新兵分配計劃,組織對應征青年進行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組織運送和發放服裝,做好新兵交接和出發工作,按規定接收部隊退回的新兵,匯總征兵統計和工作總結。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和退役士兵的安置;
衛生部門負責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非農業戶口青年入伍比例和隨軍家屬優待;
教育部門負責青年考生的文化審查;
宣傳部門負責征兵宣傳教育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征兵工作中的紀律監督;
財政部門負責征兵工作的經費保障和審核;
交通部門負責新兵運輸。
第三章兵役登記
第八條凡當年12+31以前年滿18周歲至22周歲的男性公民,均應進行兵役登記。全日制中學(含職業中專、中專、技校)和高等院校的學生可暫緩報名。
第九條每年10年底前,基層單位應當按照縣(市、區)兵役機關的安排,組織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到指定地點接受兵役登記,並核對往年登記情況。
第十條基層人民武裝部依法提出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服兵役的意見,報縣(市、區)兵役機關批準,發給公民應征證書。
第十壹條對報名合格的適齡公民,進行體格、政治、文化條件初審。根據上年度征兵任務的二至三倍,確定當年預征對象,發出預征對象通知書。
第四章身體檢查
第十二條縣(市、區)衛生部門根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統壹調配醫務人員組成征兵體格檢查站,負責對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的病史調查和面談由基層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體檢站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組織,實行“封閉式”體檢。壹般壹個縣(市、區)設有體檢站,必要時省、地(市)招辦也可設立體檢站。體檢表的登記、填寫、傳遞和保管由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接收部隊的負責同誌和醫生可以參加本部隊接收的新兵體檢。
第十四條體格檢查實行崗位責任制,負責體格檢查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發布的應征公民身體條件及有關規定,禁止招收患有傳染病、慢性病、性病、智力低下等不合格人員。
第十五條對準備批準入伍的青年應當進行體格檢查。普通士兵復查人數壹般不少於65438+征兵任務的0/3,有具體要求的兵種和非農業戶口新兵都要復查。檢閱時,潛艇(水)兵由當地(市)征兵辦公室組織,其余兵種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組織。
第五章兵力配置的政治審查和批準
第十六條征兵政治審查工作采取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三級審查的辦法,實行責任制。負責政審的幹部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十七條政治審查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征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和上級有關要求進行,對預定新兵進行審查,禁止招收政治有問題的青年。
第十八條確定新兵應由縣(市、區)征兵領導小組領導、征兵辦公室主任、體檢領導、政審領導、基層單位領導、部隊幹部和接收部隊領導參加集體考核。
第十九條審批確定新兵入伍,應當綜合權衡所有政審、體檢合格的公民,優先批準黨員和先進個人、受過高等教育、體格高大強壯、有專業特長、受過民兵訓練等良好條件的公民入伍,嚴格按照征兵命令執行非農業戶口青年入伍比例。
第二十條經批準入伍的新兵,由基層單位張榜公布,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出具入伍通知書,辦理入伍手續。必要時,省、地(市)征兵辦公室也可辦理入伍手續。
第六章新兵交接和接收退兵
第二十壹條新兵調動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和部隊* * *配合組織實施。交接地點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交通便利的地方。
交接新兵的程序是:點名交接士兵、交接檔案、簽字蓋章、清點衣物。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根據新兵運輸計劃,主動協助接收部隊做好新兵的安全裝運工作。
第二十三條新兵到達部隊後經過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被確認為不合格或者不適合在部隊服現役而被退回的,縣(市、區)兵役機關應當予以接收。退賽後不換人。
退出期為身體條件不合格者45天,政治條件不合格者90天,退出統計申報時間為退出期滿後壹個月內。
第二十四條對部隊退回的新兵,縣(市、區)征兵辦公室與接收部隊發生爭議時,由市、地征兵辦公室協調,協商不成的,由省征兵辦公室裁決。
第二十五條新兵從部隊返回的,兵役機關應當做好善後工作,公安機關應當允許其落戶。入伍時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外資企業)職工的,允許原單位復工、復職。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公民及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獎勵:
1.應征公民積極履行兵役義務,表現突出的;
二、家庭成員積極支持和鼓勵家庭成員申請,影響較大;
三、臺灣省省屬青年、歸僑、僑眷積極應征,家庭支持,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七條征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獎勵:
壹是模範執行征兵命令和政策,表現突出的;
二、在征兵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確保兵員質量;
三、工作積極認真,深入紮實,效率明顯提高。
第二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應當給予獎勵:
壹是重視招聘工作,組織嚴密,行政職責明確,工作秩序良好;
二、廣泛深入的宣傳動員,效果明顯,且轄區內適齡公民積極求職;
三、嚴格執行征兵命令和有關政策規定,自覺防止違反征兵政策和紀律的行為,杜絕徇私舞弊問題;
四、新兵符合政治、身體、文化要求,新兵綜合素質高,無因政治問題退出;
五、征兵工作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反映情況迅速,總結報告及時準確。
第二十九條對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采取壹定的宣傳形式。個人獎勵審批表存放在我的檔案裏。作為晉升、晉級的考核條件。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依法應當履行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應征,經教育不改的,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壹)應征公民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其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三年內不予批準發放;
(二)應征公民為城鎮待業青年和農村青年的,三年內取消其升學資格,不予征集、核發營業執照或出具外出務工經商證明;屬於農村青年,三年內不批樓基;
(三)身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公民,三年內不得調動、晉升、晉級。
對逃避入伍、拒絕入伍的,除采取上述行政措施外,還可以責令其按照當地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繳納3年義務兵優待金。
第三十壹條。阻礙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親屬或者單位的負責人,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堅持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對不接受上級征兵辦公室領導,違反征兵工作政策法規,無正當理由不完成征兵任務的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義務兵利用職權,違反征兵政策,弄虛作假,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征集不符合條件的青年入伍,給征兵工作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