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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民族大學自主招生的思考

中央民族大學本科招生簡章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證中央民族大學本科(含預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關規定、中央民族大學章程,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央民族大學直屬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的綜合性重點大學(公辦全日制),具有本科(含預科)、碩士、博士研究生培養層次。學校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大街27號,郵編100081。

第三條:頒發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本專業畢業條件者,授予中央民族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相關規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中央民族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面向全國招收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族考生。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六條:我校本科招生的組織機構由招生領導小組、本科招生委員會和招生辦公室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壹領導學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指導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辦是執行機構。

第七條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本科(含預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的政策和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及實施細則;

2 .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我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相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審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中央民族大學的招生工作在學校督導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招生計劃和申請條件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程序,綜合考慮各省少數民族人數、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學校實際辦學情況和歷年各省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制定當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國家民委和教育部批準。

2015年,我校普通本科計劃招生2830人,預科計劃招生195人(其中新疆合作計劃招生20人,新疆藝術預科計劃招生10人)。涵蓋文、史、哲、經、管、法、理、工、教、藝等10個學科的88個專業和方向,70%的招生計劃投放到中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集中地區。各省、各專業招生計劃詳見我校招生簡章。

第十條:學校根據教育部和國家民委批準的人數,預留少量計劃。預留計劃的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民委所屬高校本科招生預留計劃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用於調劑各省區統考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較少民族生源。

第十壹條:錄取時對原生和新生壹視同仁,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二條:我校外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所考語種。但學生入學後必須以英語為第壹外語,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語基礎。

第十三:外語、漢語國際教育、法學(法律、英語)等專業要求考生口齒清晰,聽力靈敏。報考外語專業,必須通過口試(不舉行口試的省份除外)。

第十四條考生體質健康標準按照教育部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報考漢語教學專業時,用民族語言答卷的考生,要求具有教育部規定的外語成績和漢語成績,漢語成績必須達到及格水平;高考語文50%、民族語文50%的,語文也要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六條: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對象為少數民族考生。

第四章準入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會在平行投檔的省份根據計算進行移檔。進入調檔線的考生,服從專業調劑,體檢不限,不退出;非平行省份移檔比例為1.20%。對於調檔線內的少數民族預退檔考生,學校將酌情使用預留計劃延期錄取。

第十八條:非平行省份的學校優先錄取第壹誌願考生。計劃未完成時,錄取非第壹誌願和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平行省份未完成計劃時,征集誌願錄取。

第十九條報考崗位的考生,按“分數優先”方式錄取,即按崗位總成績排隊,按考生專業誌願填報順序錄取,不設專業等級差。少數民族在同等分數條件下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高分者優先錄取。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文綜、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理綜、數學、語文、外語。如個別科目成績完全相同,則采用預約計劃錄取。當考生的專業誌願不能滿足時,如果受到專業調劑,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不服從專業調整的,予以辭退。內蒙古考生采取“自願清分”方式錄取。

第二十條:江蘇省考生的學業水平必須達到2B以上的考試成績。入檔後,按照先打分後分級的原則進行選拔。

第二十壹條:我校在錄取專業時,原則上認可省級教委或高中招生辦關於增/降分、優先錄取的政策。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同壹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取最高分;加減分最高不得超過20分。

第22條:關於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的錄取: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藏族零起點班)只招收填報了專業誌願的考生,學制五年,免學費。畢業時,50%的畢業生符合條件,可以保送研究生。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朝鮮語/中韓經貿翻譯/蒙古語/蒙漢雙語/維吾爾語/漢維翻譯/哈薩克語/藏語)專業只招收已填報專業誌願的考生參加相應民族語言文字高考或使用相應民族語言文字試卷。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語言學/民族文學)和(古籍文獻)專業有18人計劃在四川、貴州、雲南、廣西、海南提前招生,其余計劃正常招生。

第二十三條:法學(藏文基礎班)、新聞學(藏文實驗班)以藏文招考考生。

第二十四條:信息與計算科學(實驗班(西藏))和工程實驗班(西藏)只招收具有壹定藏語文基礎的考生。工科實驗班(西藏)包括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通信工程。

第二十五條“非西藏生源進藏就業”招生計劃為國家指令性計劃,計劃省份考生可自願填報。我校在錄取時只選擇填報了西藏定向就業專業誌願且投檔分數不低於我校當地分數線40分的考生。被西藏定向就業專業錄取的考生,須在錄取時與學校和西藏人事部門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我校將取消拒簽協議學生的錄取資格。已被西藏就業導向專業錄取的考生,入學後不得申請轉專業。畢業時由西藏人事部門安排就業,不能推薦或報考研究生。

第二十六條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及其他招生類型的招生、培養和就業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按照教育部文件(教2005號)執行。20142).

第二十八條錄取少數民族預科生時,根據考生意願,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檔政策,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於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考生,按照國家和省招辦的相關照顧政策擇優錄取。

第二十九條符合報名條件,擬報考我校體育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組織的體育專項考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填報我校體育專業。在考生專業測試成績合格,文化測試成績達到學生所在省招辦指定的重點體育(第壹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綜合考核,按考生高考和文化課成績進行排名(省招辦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條:報考我校的港澳臺考生需參加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的考試。學校根據他們的考試成績,實行單獨排隊,擇優錄取。

學業考試成績達到臺灣省優等品及預達標品者,其入學辦法依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部分院系按大類招生。學生入學後,將實行寬口徑培養模式。壹到兩年後,學生將根據人才市場的需求、自己的入學分數、自己的意願以及在校的學習成績,進入不同的專業培訓。

第五章學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我校學費標準按當年北京市物價局審批標準執行。

文史類專業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科專業5300元/年;藝術類專業8000 ~ 10000元/年;預科班4800元/年。

部分專業免學費:民族語言專業(不含“中韓經貿翻譯”、“蒙漢雙語”、“漢維翻譯”)和非藏族學生面向西藏就業專業。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條:入學三個月內,學校組織全面復查,不合格者視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高考不當的,無論何時查實,立即取消錄取資格或學籍,退回原籍。情節惡劣者將通報教育部和省級招辦查處,違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通過我校本科招生網向社會公布。如對各種媒體摘編公布的章程內容有任何誤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章程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我校原有的政策法規立即廢止;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發生變化時,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高水平運動員和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章程已另行發布。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聯系方式

電話:010-68932902 68933922(傳真)

本科招生網站:zb.muc.edu.cn。

監督舉報電話:010-6893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