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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市政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完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機制,提高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效率,防止腐敗,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汕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集中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各區(縣)公共* * *資源交易場所集中的公共* * *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授權組織擁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資源。

本辦法所稱機關,是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機關和單位。第四條公共資源集中交易應當遵循管辦分離、規範運作、強化監管、整體推進的原則,實行統壹進場交易、統壹信息發布、統壹交易規則、統壹監督管理,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第五條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是特區公共資源交易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重大事項。第六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是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下設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的統籌管理和市交易中心建設管理的指導協調。第七條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辦理公共資源進入市場的相關審批、核準和備案(以下簡稱“核準”),依法對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實施行業管理。第八條市交易中心負責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綜合服務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以及現場活動的秩序管理,為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和活動提供場所、設施、見證、信息咨詢等服務,協助相關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第九條市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相關監察對象實施行政監察。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第十條公共* * *資源交易服務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市交易中心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第十壹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市交易中心交易。第十二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包括下列依法應當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

(壹)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

(二)金平區、龍湖區、高新區、保稅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依法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

(三)依法應當公開交易的市屬事業單位和市屬、金平、龍湖區企業的國有資產;

(四)市屬及金平區、龍湖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五)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的特許經營權;

(六)國家、省、市規定應當集中交易的其他公共資源。

前款第(三)項所述國有資產涉及單壹不動產的,可按有關規定在市交易中心或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不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編制範圍。第十三條市公共* * *資源交易目錄的編制、審批遵循以下原則:

(壹)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總目錄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經依法批準後,該部分自動納入市級公共* * *資源交易目錄;

(二)本款第壹款規定以外的部分,由市公管辦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市級公共* * *資源交易目錄,統壹由市公共管理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申請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時,應當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主管部門批準的交易文件、委托交易文件、符合合法交易條件的證明等材料。經核對,資料齊全的,市交易中心應當依法受理。

市交易中心應當對依法受理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組織交易活動,並按規定發布交易信息。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權限或者根據主管部門的決定,宣布暫停交易,並組織應急措施:

(壹)因交易系統故障導致交易無法進行;

(2)因不可抗力導致交易無法進行;

(三)交易過程中發現公共資源權屬有爭議,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正在處理的;

(四)依法應當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