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五條殘疾人自願申請兩項補貼。殘疾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人、扶養義務人等委托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需填寫《遼寧省困難(重度)殘疾人生活(護理)補貼申請表》,向鄉鎮(街道)受理窗口提供居民戶口簿、身份證、中國人* *和中國殘疾人證(二代)。
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相關人員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得無故阻撓、推諉或者拖延申請人的合法申請。
3、第六條各鎮(街道)接到申請人申請後,應及時進行核實。核實確認後,將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在居(村)民委員會公告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在《遼寧省困難(重度)殘疾人生活(護理)補貼審批表》上簽署同意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鄉鎮(街道)應在10前每月向縣級殘聯報送壹次。經核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與戶籍不壹致的,在確保不重復申報的前提下,可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所在地申請補助。
4.第七條縣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簽署審批表,並於每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鄉鎮(街道)受理部門,並通過鄉鎮(街道)受理部門告知申請人審核不合格的原因。
縣級殘聯在全面認真審核的基礎上,重點審核以下主要內容:1,申請人戶籍;2、是否存在選擇高或不享受兩項補貼的條件;3、殘疾人證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等。
5、第八條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兩項補貼的審批,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審批時,將審批表等材料原件存檔,復印件返回縣級殘聯和鄉鎮(街道),為申請人辦理補貼發放手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按程序通知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在全面認真審批的基礎上,縣級民政部門要重點審核以下主要內容:1,殘疾人傷殘等級是否符合兩項補助標準;2.享受低收入或低收入邊緣戶待遇。
6.第九條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從其提出申請的當月起領取補貼。兩項補貼在每月10日前按月發放。特殊情況下可以按季發放,每季度第壹個月發放上壹季度的補貼。
殘疾人兩項補貼以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金融機構存入殘疾人賬戶。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支付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措施。資金支付時,要記錄和保存經辦人、審批人、支付時間等原始數據憑證,堅決防止和杜絕冒用、重復收款和扣款。
7、第十條已享受二級補貼的殘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停止發放補貼:
(壹)因醫療或者康復訓練導致殘疾程度降低,未達到補貼標準的殘疾等級的;
(二)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人員不再是低保對象或邊緣家庭成員;
(三)死亡或遷出本省不再符合兩項補助標準的。
發生上述中止時,享受補貼的殘疾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人、扶養義務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應當及時、主動向申請部門報告。
鄉鎮(街道)應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定期復查殘疾人殘疾或困難程度的變化情況。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縣級殘聯申報。縣級殘聯審核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從不再符合兩項補貼條件之日的下月起停止發放補貼。縣級民政部門和縣級殘聯要定期相互通報殘疾人低收入救助(低收入邊緣戶)和殘疾人殘情變化情況,及時終止兩項補貼發放。
8、第十壹條享受兩項補貼的對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停止發放補貼並追回已領取的補貼:
(壹)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的,騙取補貼;
(二)領取補助金期間,殘疾狀況好轉或者殘疾等級調制未如實申報或者發生變化的。
鄉鎮(街道)要通過定期抽查及時發現和掌握違規領取補貼的情況,隨時向縣級殘聯和民政部門報告,經殘聯和民政部門確認後停止發放補貼,並及時追回違規領取的補貼。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