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觀念不同。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雇員)在壹定或不特定期間內,從事用人單位授權或其指定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動活動,用人單位接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服務,並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權利和義務。承包關系是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權利和義務,定作方支付報酬。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雙方形成支配和被支配的勞動力關系。
第二,雙方的個人控制管理關系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們之間是壹種支配和服從的關系。雇主必須為員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和保障,同時對員工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員工則需要服從雇主的安排,按照自己的意願提供服務。在合同關系中,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和服從的關系。在勞動中,承包方壹般自行決定操作程序和勞動過程,不受定作方的安排或監督,承包方獨立完成工作;然而,在勞動關系中,雙方只是形成了對勞動力的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
第三,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在雇傭關系中,員工付出的主要是勞動,當然也包括壹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相對較低,其報酬構成也相對簡單,僅包括勞動的價值。在加工合同關系中,承包方主要支付壹定的技術成果,其次是壹定的勞動力;承包的項目應當是特殊的,壹般需要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並含有壹定的技術成分;合同關系中的報酬也不同於壹般勞動關系中的報酬,它不僅包括勞動的價值,還包括技術的價值和壹定的利潤。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只提供純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報酬只是勞動的價值。
四、合同主體不同。1.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國家幹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的內容由雙方自由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可以自由協商外,還必須符合國家法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規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涉及的主體是:(1)各類內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但雇傭合同的當事人壹般是自然人,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其雇傭的勞動者,不在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之內。2、聘用合同與合同制的區別。判斷兩者的區別主要看兩者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他們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第壹,看誰提供工作場所和生產條件(如設備、工具、原材料等。).雇傭關系下,工作場所和生產條件壹般由用人單位提供,員工只負責提供勞務。在承包關系中,承包方壹般負責提供工作場地和生產條件,承包方向定作方交付工作成果。
第二,看支付方式。雇主通常按月或定期支付員工工資,相當於勞動力的價格。在承包關系中,定作方只在承包方完成某項工作或某事時支付報酬,這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生產成本。
第三,看工作方式。員工的工作作風要服從雇主的指揮和分配;承包商有完成工作的自主權,只要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包商自己決定。
五、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在加工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方對承辦人的定作、約定或者選擇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勞動關系中,由於損害的發生雙方都沒有過錯,因此適用公平原則,即受益人應當在受益範圍內對受害方的經濟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