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咨詢涉外婚姻登記電話:027-87582092。
三。宜昌市婚姻登記監督舉報電話:6235145。
2.結婚登記在哪裏?雙方都在宜昌工作但戶口不在宜昌可以嗎?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10條規定,雙方* * *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所以,如果雙方都不是宜昌戶籍,就不能在宜昌登記結婚。
3.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攜帶哪些手續?
根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需攜帶:雙方身份證、雙方戶口簿、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張(2寸黑白或彩色)。
4.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需攜帶:雙方身份證、雙方戶口簿、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及雙方近期免冠照片兩張(2寸黑白或彩色)。
5.身份證和戶口本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不壹致怎麽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先行糾正。
6.無法出具身份證或戶口本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的意見》第1條、第2條規定,可以憑有效臨時身份證和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為集體戶口的,結婚登記憑本人戶籍卡或加蓋單位印章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辦理;遷出後戶口未落戶的,憑公安部門或戶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結婚登記。
7.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辦理單身證明或者未婚證明嗎?為什麽?
我不能。因為《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中沒有這壹規定。2003年6月65438+10月1起,婚姻登記不要求當事人出具單身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以聲明為準。
8.如果以前的結婚(離婚)證明與現在的身份證、戶口本上記載的年齡、姓名不壹致,或者離婚協議上的門牌號與現實有出入,可以去婚姻登記處更改或者開具證明嗎?
結婚證或離婚協議不能改。如果是婚姻登記員查閱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後的筆誤,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檔案的記載出具證明,否則不能出具證明。不能出具證明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補發結婚證,解決年齡、姓名不符的問題,申請補發時應當書面說明不壹致的原因。
9.結婚證丟失或損壞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遺失1份的,應當使用其他1份;②全部丟失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的記載辦理;檔案丟失的,憑婚姻登記記錄等證明材料(即補辦結婚證必須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
10.如果婚姻登記檔案丟失了,怎麽補辦結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婚姻檔案遺失的,當事人必須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壹是戶口簿上夫妻關系的記載,二是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
11,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當事人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嗎?
可以先辦理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
12.結婚證遺失或損壞,當事人可以申請補領結婚證嗎?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申請補領時,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不能補領,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可以補領,但補領結婚證記載的結婚登記日期應當是當事人達到法定年齡的日期。
13.現役軍人結婚登記需要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嗎?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仍按私函[2006 54 38+0]226號文規定執行:營級以下士兵須持有團級政治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團級以上士兵須持有兵團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14.退伍軍人在等待安置期間,沒有身份證和戶口本怎麽登記結婚?
根據民政部《關於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間婚姻登記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其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可以出具其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代替其身份證和戶口簿。
15.犯人如何登記結婚?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服刑人員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如果他們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監獄管理部門將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16.如果壹方因殘疾不方便,另壹方可以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婚姻登記處提供上門服務嗎?
我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壹條規定,離婚是雙方自願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也明確規定,雙方應當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17.宜昌居民如何辦理涉外婚姻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涉外和港、澳、臺省、華僑、外籍華人的婚姻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湖北省居民涉外婚姻登記在湖北省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地址:武昌雄楚街399號(省民政廳內),電話:027-87582092。
18,結婚登記怎麽收費?
根據249號文件【1992】,境內居民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收費標準為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