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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09年)

第壹條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適應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條例》和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收集、保存和利用的測繪成果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和公布。?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支持測繪成果公開版的開發利用,推進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建立測繪成果共享機制。?第四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壹監督管理。?

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相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指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具體負責測繪成果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務。?第五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壹)建立全省和全國測繪系統統壹的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成果;?

(二)1: 10000至1: 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產品的測繪和更新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地理信息遙感成果;?

(五)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成果;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六條州(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壹)建立本行政區域和全省測繪系統統壹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成果;?

(二)測繪成果和更新1: 2000至1: 1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七條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壹)建立本行政區域和州(市)測繪系統統壹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成果;?

(二)測繪成果和更新1: 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八條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分別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提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信息完整、裝飾規範。第九條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壹次,並實行動態更新。?第十條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查、管理和責任制度,並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測繪質量檢驗機構的檢驗。?第十壹條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轉讓和轉借;確需復制、轉讓、出借的,應當經具有相應分類管理職責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原件的分類進行管理。?第十二條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委托有關單位進行規劃、設計、信息系統開發等活動,委托單位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保密協議。項目完成後,委托單位應當收回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受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復制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三條存儲、處理、傳輸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者間接與國際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連接,必須進行物理隔離,並遵守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規定。?第十四條銷毀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批準後實施。?

銷毀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編目登記,由鑒定人、交易人和批準人共同簽字,並歸檔保存。銷毀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後,應當書面告知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