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還缺乏對大量實際案例的研究來判斷這些情況。面對基於復習指南的各種修改和變化,審查員往往感到困惑和難以把握。本文介紹和分析了壹個典型的歐洲案例中對超範圍識別的修改,以增加我們在這方面的經驗和認識。
《歐洲專利公約》對超出範圍修改的審查原則
1,關於超範圍修改法律。
《歐洲專利公約》123(2)規定:“歐洲專利申請的主題或者歐洲專利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請。”
《歐洲專利公約》123(3)規定:“在異議程序中對歐洲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修改不得擴大保護範圍。”
2、《歐洲專利局指南》關於修改超範圍判斷的基本原則。
歐洲專利局的指南C.V1.5.3.1規定:“如果申請內容中的所有改變(通過添加、改變或刪除)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看到的信息不能直接且明確地從原申請中的信息中導出,即使不能導出向本領域技術人員隱含公開的內容,那麽應當認為該修改引入了超出原申請內容的主題。
3.歐洲內部法規中關於判定超範圍修改的相關原則。
(1)第六章第六節不允許修改:6.1.1。申請提交後,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不得以包含原始申請以外的主題的方式進行修改(《公約》第123 [2]條)。這也適用於歐洲分案申請(公約第76 [1]條)或根據公約第61條提交的新歐洲申請。
(2)第IC-VI章第VI節規定不允許修改:6.1.4。通常,不可能通過所公開的發明的特定實施例去掉公開內容中的壹個或多個單獨特征,並將這些特征形成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然而,如果說明書直接或隱含地公開了單獨要求保護的內容,例如,如果該特定實施例中的特征清楚地構成單個功能子單元,則可以允許這樣的權利要求。
歐洲擴大上訴委員會裁決了T0414/97號案件。
授權專利文件
[發明名稱]
改進的機動車後視鏡
[索賠]
[摘自說明]
.....由於反射鏡的慢響應,在衰減後引起眩光的光的檢測被引入到平均電控制電路周期中。……
.....當引起眩光的亮度水平增加時,反射鏡的反射率水平通過第壹轉印區域從較高反射率狀態移動到中間反射率狀態,然後通過第二轉印區域移動到較低反射率狀態。反射率水平的逐漸變化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即在電致變色元件衰減後,檢測到導致眩光的亮度。……
[摘自插圖]
圖13是鏡子的反射率水平相對於不同環境下各種亮度水平引起眩光的亮度水平所畫的曲線。
通過口頭審查提交的修訂文件
[發明名稱]
[索賠]
第六項補充索賠
1,機動車兩用自動後視鏡,...反射鏡元件的反射率是傾斜的,並且在高反射率狀態和中間反射率狀態之間以及在中間反射率狀態和低反射率狀態之間逐漸變化。
[摘自說明]
[摘自插圖]
[帶附圖]
圖13
[結論]
變更不在原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內。
[描述]
本案涉及壹項申請號為EP87308999.9的發明專利,該申請授權於1992 12.30,第三人主張權利要求1對授權文本無效。專利權人提交了修改意見,擴編委員會於2月1999日作出最終決定,認為第六項補充權利要求1通過僅提取原申請文件中公開的部分連續記錄與原權利要求合並,形成中間概括權利要求。不能認為是原申請文件中公開的不允許的中間概括,所以修改屬於增加新主題的情況,如下。
在第六輔助權利要求1中描述的反射鏡系統涉及在高、中、低反射率狀態之間逐漸變化的系統,並且與原始申請文件中導致眩光在衰減後被檢測的反射鏡系統相關聯。被告(專利權人)在披露具有相同效果的其他配置時,介紹了反射鏡系統在“較高”、“中等”和“較低”反射率狀態之間的逐漸變化。但投訴部不同意。原則上,與原始申請文件中這裏的內容相關的任何情況都有超過1個中間反射率狀態的可能性。最後,申訴部認為第六項補充權利要求1構成了原申請文件中未披露的不允許情形。因此,該請求違反了(EPC)123,被拒絕。
[分析]
(1)本案的修改類型屬於“簡單增刪中值廣義修改”。
(2)根據判斷,在原始申請文件中從第51欄到第39欄第52行記錄了反射率水平的逐漸變化是基於在電致變色構件衰減之後檢測到導致眩光的亮度的事實。從第36列19 ~ 33的圖10可以進壹步得知,鏡子的“高、中、低反射率狀態”之間的漸變與衰減後引起眩光的亮度檢測有關。圖13顯示了鏡子的反射率水平相對於亮度水平的曲線,導致不同環境亮度水平下的眩光。雖然在原申請文件中公開了“根據具有大於1個中間反射率狀態的原理,本發明是可能的”,但刪除了前提條件“梯度趨勢與眩光亮度之間的相關性”,不允許在上述三種反射率狀態中直接添加梯度特征。這種修改屬於簡單地增加和刪除壹些特征的情況。
(三)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任何原因對原權利要求記載的發明進行限制的,意圖在原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內盡可能擴大。許多案例似乎限制了索賠。本質是壹個不可忽視的超範圍問題。
(4)構成本發明技術方案的特征組合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兩種。開放特征組合在特征之間是自由的。封閉特征之間的關系可分為因果關系、相互作用和修飾關系,它們的組合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特征。這些特征的整體用於實現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功能和效果)。本案屬於因果型。因果特征組合將前壹個條件應用於後壹個條件,反之亦然。
而原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封閉特征組合的壹部分被分割並添加到權利要求中,形成具有中位數概括的新技術方案。由於被刪除的特征不是任意的,新的技術方案與原申請文件的技術方案相比發生了變化,其技術意義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勢必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認定這種在權利要求中增加壹部分封閉特征的修改形式相當困難,需要特別註意。
歐洲與中國相關法規的比較及啟示
根據上述歐洲案件所涉及的條款和最終判決結果,結合我國的相關規定,進行縱向比較,得出中位泛化修改超出範圍的判決的壹些啟示。
(1)歐洲采用新穎性判斷法,適用於下層概念簡單地通過添加特征或修改信息就可以破壞上層概念的情況。針對上位概念替換下位概念或刪除技術特征的情況,采用了改進的新穎性判斷方法。在改進的新穎性判斷方法中,技術特征可以分為三種關系:合作關系、疊加關系和選擇關系。本案可以歸為刪除合作關系技術特征的修正案。合作關系的技術特征作為壹個整體記載在說明書中,而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增加了壹些特征並刪除了壹些特征。關聯特征部分被刪除,整個技術方案的功能和性質也隨之改變,必然導致超範圍。
(2)中國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節列出了三種類型的修改:不允許添加、不允許更改和不允許刪除。權利要求特征的刪除具體涉及在5.2.3.3部分中不允許的刪除。“(1)從獨立權利要求中刪除在原申請中被明確認定為該發明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特征,……:從權利要求中刪除與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方案相關的技術術語,或者從權利要求中刪除在說明書中被明確認定為具體應用範圍的技術特征。”可以看出,我國《審查指南》給出了多種不允許刪除的情形,包括必要技術特征、相關技術術語、關於具體適用範圍的技術特征。但是,這些情況並不詳盡,不清楚特征是否可以刪除的標準和原則是什麽,特征的修改或刪除是否改變了發明實質的可追溯性和歸屬。
(3)對修改是否超出範圍的判斷實質上是對發明是否變更的判斷,而不僅僅是對技術方案變更的判斷。可以看出,對超出範圍的修改有兩個層面的識別,壹是從技術方案上是否有同壹性,二是從發明層面是否有同壹性,即技術意義、效果和目的。該判斷依據不僅可用於本文討論的修改類型,也可用於其他類型的修改形式。而我國《審查指南》中列舉的三類不允許修改的情形指出,不允許改變形式,或者不允許改變效果,或者不允許改變特征結構,不從發明本身的意義上理解各種形式的修改,即不考慮技術方案的修改與技術意義之間的相關性,也不從技術意義的根源或原理上進行探究。面對多種多樣的形式和復雜的變化,某種意義上缺乏更加統壹和明確的判斷標準,即超出修改範圍的判斷和同壹性的判斷不能再局限於技術方案同壹性的字面分析,而應深入到發明層面,從技術意義和效果的角度去理解和判斷同壹性。
通過對具體案例和相關規定的比較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中國和歐洲在中位簡易修改類型的認定和判斷依據上的差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旨在為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的修訂和適用提供壹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