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關於宅基地補償的規定: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
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宅基地補償標準:
宅基地補償是根據不同地方制定的,補償標準要由當地相關部門把關。
如果補償標準過低:
1,可以去國土部門咨詢當地的補償標準;
2.如果標準太低,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
三、補償方法:
農村宅基地產權屬於村集體,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宅基地拆遷有兩種補償方式。
第壹,宅基地補償,
二是房屋補償。
因為宅基地產權屬於村集體,這部分補償屬於村集體,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者。房屋的產權屬於村民,所以房屋的補償屬於村民。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後,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麽村集體就要把宅基地重新分配給村民,讓他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
第四,最新土地法宅基地的補償
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對農村村民房屋另行補償。草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修正案草案對上述三項規定進行了修改。
2.征地補償增加了宅基地補償和社保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農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
擴展數據:
壹、征地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是指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的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時,按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由房屋征收部門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公平補償。”
二、賠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因征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支付給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因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設施等附著物受到損壞的,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補償費。
4.安置補助費,以及用地單位為安置因征地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
三、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2]?。
第四,薪酬管理
被征地單位收取補償費後,按以下方式處理:
1.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於青苗和附著物所有者。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和使用: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三)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安置人員同意,支付給安置人員個人或者用於支付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五、集體補償費收入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
3、分配辦法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鎮政府備案。
不及物動詞賠償糾紛
1.補償標準的爭議,首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賠償費用分配糾紛,本質上是民事糾紛。當事人是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爭議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解決。
七。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八、補償工作要求
《通知》對征地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解決被征地農民住房問題、規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透明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要求,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先拆後建,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強制拆遷行為;房屋拆遷合理補償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樣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被拆遷農民住房問題;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
同時,要認真做好用地審批前的告知、確認和聽證工作,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訴求;簡化征地報批後的實施程序;強化市縣政府在征地中的主體責任,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政府的統壹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
實行征地批準後的反饋制度。建設用地審批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上報送系統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征地審批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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