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職工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四、工傷認定申請表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晰。
2.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應當在主頁上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在受傷部位壹欄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4、診斷時間欄,職業病,按職業病診斷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按初診時間填寫。
5.在簡要描述傷情後,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從事的工作、受傷的原因、受傷的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診斷結果。
6.申請工傷認定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到傷害時的初步診斷證明,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勞動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或者其他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應當單獨提交相應的證據:
壹、員工死亡,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負傷或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相關部門證明;
四、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證明;
七、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舊傷復發證明。
7.在申請事項壹欄中,應當註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簽字。
8、用人單位意見欄,應簽署是否同意工傷認定申請,填寫情況是否屬實,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9、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充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見。
10.本表壹式兩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壹份,申請人壹份。
(2)驗證
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暫停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4)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服務
工傷認定結論服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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