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管線和設備的安裝和裝飾。第三條縣(市)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的招標投標、工程造價管理和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圖紙辦理招標投標、合同備案、現場服務、工程質量監督等具體事務。第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的標準、規範和規定,保證勘察設計質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進行技術創新,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新材料,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提高建設項目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和註冊執業資質證書。法律、行政法規對資質和資質適用範圍沒有地域限制,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設定前置許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區域、本系統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第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權依法獨立設立分支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以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條件。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專業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與設立分支機構的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經濟技術責任書,在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範圍內,以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第八條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與項目所在地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或者開展技術合作。第九條區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含其法人分支機構)進入新疆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應當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的業務範圍和服務區域等。)、入疆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所得稅完稅證明;
(三)進入新疆承擔勘察設計業務的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等主要勘察設計人員的身份證和職稱證書;
(四)在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註冊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印象和本人簽名;
(五)技術質量、檔案、財務和管理制度信息。區外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單位在新疆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符合前兩款規定的,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並將登記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要求進入本行政區域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辦理備案登記。第十壹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允許或者允許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與註冊執業人員或者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二)允許或者縱容本單位聘用並登記的勘察設計人員到其他單位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三)超越政府指導價提高或降低勘察設計成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勘察設計投標或者接受勘察設計業務委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未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已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該項業務的授權委托書;
(二)招標文件或勘察設計合同中規定的主要勘察設計人員符合承擔項目人員的數量和資質要求;區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勘察設計人員應當與入疆備案的註冊人員壹致;
(三)區外勘察設計單位不具備高海拔地區、寒冷地區或者類似抗震設防地區勘察設計業務經驗,或者不能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提供現場服務的,應當與具有相應勘察設計業務經驗的單位或者項目所在地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共同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或者開展技術合作,並簽訂聯合承包或者技術合作合同。
對於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在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書面報告的備案監督中,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