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警方的初步調查報告,這起謀殺案涉及行兇者的個人糾紛。
據渠縣公安局警方通報,經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因個人糾紛,對被害人吳某某(女,46歲,渠縣天星街人)壹直懷恨在心,故持刀尾隨吳某某進入居民小區後實施犯罪。目前,被害人吳某某已被送往醫院救治,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
既然是個人糾紛,那無非就是感情糾紛,經濟糾紛。
據媒體報道,傷者吳某某是達州當地有名的女企業家。她曾被評為全國抗震救災模範、全國勞動模範和達州CPPCC黨員。她還創辦了當地的勞模創新工作室,從事公益活動。像這樣的地方公眾人物、名人,不可能與犯罪嫌疑人有任何感情糾葛,可以排除感情糾紛。
那麽這個案件的起因也可能是經濟糾紛引起的。由於吳女士是當地知名的女企業家,她有壹些自己想做的行業。據說她還是壹家房地產公司的負責人。做房地產生意會涉及拆建工程,容易產生經濟糾紛。如果拆遷達不到拆遷戶的要求,就會產生矛盾,如果施工單位和承包商之間的結算問題不及時、不到位,也會產生矛盾。不知道嫌疑人因為什麽原因懷恨在心,最終走上了犯罪行為的道路。
第二,犯罪嫌疑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犯罪嫌疑人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殺人,性質十分惡劣,社會影響極大。我們現在是法治社會,絕不允許犯罪分子胡作非為。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只因個人糾紛對無辜群眾實施報復,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第三,那三個見義勇為的電梯工人應該受到表揚。
在這起命案中,有壹個可喜的情況是,三名電梯工人遇到此事時,采取了見義勇為、互幫互助的行為。他們互相幫助,奮力追趕歹徒,並將其制服。避免了對傷者吳某某的進壹步傷害,得到了人們的廣泛認可。
在道路坎坷的時候,我們恰恰需要提倡這樣壹種正義、正氣的氛圍,來震懾所有敢於在光天化日之下犯罪的人。所以,這壹次互幫互助,見義勇為的三位電梯工人,應該受到表揚。
2021 1 19 12:26,四川省達州市渠縣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該縣萬興廣場萬向元小區發生壹起持刀傷人案件。
犯罪嫌疑人謝某某(男,49歲)持刀尾隨被害人吳某某(女)進入小區。與吳某某發生爭吵時,突然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刺向吳某某。
據現場目擊者稱,謝某某捅了吳某某5刀,還劃傷了吳某某的脖子。
在逃離案發現場的途中,謝被幾人控制,而吳被緊急送往醫院。
吳在當地是個有頭有臉的人物,多重身份,是當地有名的女企業家。
她是當地CPPCC的成員,也是壹家房地產公司的負責人。據說她也是渠縣天宇城的大股東。
謝某某的社會背景目前不清楚。有人說他是曾經以吳某某名義打工的小包工頭,他們之間的個人糾紛正是因為工程款。
這種說法不太可能。壹般來說,像吳某某這樣的人是不會直接參與工程款支付的。作為當地著名的房地產公司,負責人不可能處理這些事情。
所以我覺得這第壹種可能性不大。
還有壹種說法是,前幾年謝的房子被吳的公司買走了。當時雙方是在自願的基礎上完成手續的。
但是,沒想到,出售後的這幾天,當地房價漲了不少。謝某某覺得自己當初虧了,心裏覺得自己被“騙”了。
於是,他多次找到吳某某,想讓吳某某賠償自己,賠償自己賣房後這幾年漲價的差價。
對吳某某如此無理要求,肯定不會答應,於是在謝某某心裏,種下了仇恨的種子。
謝某某每壹次找吳某某,每壹次被拒,內心的恨意又增加了幾分。直到案發,他拿著刀,準備最後壹次向吳某某提出要求。
然後,文章開頭的壹幕就發生了。這種說法可能更接近事實,但仍需以官方通報為準。
吳某某在當地頗有名氣,經常做壹些公益活動,口碑不錯。
因個人糾紛,謝某某提前準備作案工具,尾隨被害人,後將其殘忍打傷,致尚未脫離危險期的吳某某重傷。
謝某某對某CPPCC會員、某知名企業家造成嚴重傷害,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
即使是經濟糾紛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是這種極端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僅僅是因為個人糾紛(房價上漲後索要差價),報復起來就很殘忍,甚至想置吳某某於死地,與國家法律格格不入。
根據已知情節,謝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壹般人都知道這個罪名的後果是什麽。
我們來看看事件的相關情況:
結合相關資料,我來談談我對這壹事件的看法:
有小道消息說犯罪是因為情殺,我覺得不靠譜。如果是感情問題,嫌疑人白天在街上持刀長時間跟蹤受害人,然後突然襲擊,似乎不太符合。因為發不出工資,我容易犯罪。
從整個作案過程來看,嫌疑人隨身攜帶了壹把30厘米的刀。先是跟蹤受害人,然後他抓住機會對準受害人的脖子就是壹刀,正中受害人心臟,造成嚴重傷害。嫌疑人的壹系列操作表明,這起案件是壹起有預謀的謀殺,而不是壹時興起的激情犯罪。
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嫌疑人犯下如此惡性的殺人案也是有原因的。據了解,本案嫌疑人作案的主要原因是吳女士的公司拖欠嫌疑人工資。年關將至,辛苦工作壹年的農民工,把錢拿回家過年是當務之急。在拖欠工資的工廠企業討要工資,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不僅會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會承受很多的委屈。
可惜雙方的糾紛沒有解決,嫌疑人最終采取了這種最極端的方式。考慮到其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手段殘忍,且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最終很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很多媒體在報道這壹事件時,為了突出受害者的社會地位,故意在受害者的名字前加了很多頭銜,包括全國抗震救災模範、四川省渠縣工商聯副主席等等。我覺得這對於媒體人來說是不達標的。
媒體在報道任何事件的時候,都要盡量采取中立的態度,避免閱後即焚的壹些主觀情緒。在這壹事件中,媒體的刻意渲染容易給讀者先入為主的想法,這是壹種非常低級的報道方式。
壹個人無論有多少光環和頭銜,都只是表面的榮譽。對於不太了解她的人來說,我們根本不能以這些榮譽來評判她的人品和品德。為什麽要強調這些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