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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或者依法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對嚴重違法的,依法嚴懲。

第七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處罰。處以罰款的,罰款數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具體標準執行;本條例未規定具體數額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依法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教育不改的,給予口頭警告和處罰:

(壹)外來駕駛人不熟悉道路,駛入禁行道路的;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內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機動車行駛時,車門和車廂未關閉的;

(四)騎二輪摩托車不向前騎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違反臨時停車規定,經教育後未離開駕駛座立即離開,機動車在小巷、小區臨時停車不妨礙交通的;

(六)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貨,對行車安全影響不大的;

(七)行人不遵守交通信號的;

(八)其他輕微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的。

第七十四條行人穿越交通隔離設施,在車行道內滑冰、使用滑板、坐下、停留、玩耍、叫賣、發送物品、廣告或者乞討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壹)逆向行駛的;

(2)酒後駕車;

(三)違反規定載人或者駕駛時速超過15公裏的;

(四)進入高速公路的;

(五)穿越機動車道時不下車;

(六)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非下肢殘疾人;

(七)自行車和三輪車裝有動力裝置。

違反第二條規定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壹)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二)不按規定鳴喇叭,或者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三)通過過水航道或者過水橋梁時,不能低速通過的;

(四)在未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駛,不在道路中間通行;

(五)違反警告標誌、標線行駛的;

(六)未加貼檢驗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七)違反規定停車或者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

(八)駕駛員或者乘客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七十七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交替通行規定或者換乘規定的;

(二)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違反規定行駛的;

(三)在設有專用車道的道路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四)遇有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和網狀線區域停車等候;

(五)不在單位院子或者居民區低速行駛或者避讓行人;

(六)違反規定倒車或倒車的;

(七)違反交叉路口規定的;

(八)違反規定通過鐵路道口、渡口的;

(九)違反機動車規定的;

(十)不按規定噴塗標識、放大品牌的;

(十壹)違反規定在車身玻璃部位噴塗、粘貼廣告和標識;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燈光、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

(十三)道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車輛和機械,作業時未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十五)拖拉機進入禁行道路,或者牽引多輛掛車的;

(十六)摩托車駕駛員或者乘客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的。

第七十八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壹)貨物的長度、寬度和高度超過規定的;

(2)負載運行時使負載溢出或散落;

(三)未經批準,攜帶影響交通安全的超限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不懸掛明顯標誌的;

(四)遇有前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依次等候、超車或者超車的;

(五)撥打或接聽手機或查看或發送手機短信、觀看視頻資料、吸煙、赤腳、穿拖鞋;

(六)違反拖車規定的;

(七)不避讓盲人;

(八)駕駛摩托車遠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九)不按規定駛入導向車道的。

第七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壹)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壹次變更兩條以上車道的;

(二)違反規定掉頭或者超車的;

(三)向相反方向行駛或下陡坡時,熄火和空擋滑行;

(四)通過人行橫道時不減速或者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的;

(五)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未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的;

(六)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行駛的;

(七)未按照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八)非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的;

(九)違反禁令標誌、標線的;

(十)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道路上停車;

(十壹)在寬度不足4米的路口、鐵路交叉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公交車站、急救站停車;

(十二)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重點區域、重點路段停車的;

(十三)駕駛證遺失或者損壞仍駕駛機動車的;

(十四)交通事故發生後,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造成交通堵塞的;

(十五)違反規定攜帶危險品的;

(十六)不將可移動的故障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十七)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八)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九)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以及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

(二十)其他機動車噴塗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用或者近似標誌圖案的;

(二十壹)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過度疲勞的;

(二十二)在機動車上噴塗、粘貼影響接收交通技術監控信息的材料;

(二十三)違反乘車規定,發生車禍的;

(二十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十五)持軍隊或者武警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輛的;

(二十六)實習期內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的;

(二十七)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的。

第八十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違反公路交通管理行為之壹的,處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壹)從匝道進入或者駛出高速公路不使用燈光的;

(二)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妨礙車輛正常行駛的;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四)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

(五)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禁止駛入高速公路;

(六)故障時,駕駛員未組織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

在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上;

(七)故障時,未按照規定使用危險警示閃光燈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八)違反規定牽引故障車或者事故車的;

(九)以低於正常情況下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十)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照規定駕駛的;

(十壹)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上停車的;

(十二)試駕、學車,或者上下乘客、裝卸貨物;

(十三)在路肩上行駛,或者騎行、碾壓汽車的;

(十四)通過施工路段時,不按規定速度行駛的;

(15)卡車車廂有人駕駛;

(十六)兩輪摩托車載人。

第八十壹條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以65438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註冊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參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轉移登記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車輛變更登記的。

第八十二條境內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駕駛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的,處65438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機動車教練員在執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人數載客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超過額定人數不足20%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額定人數20%以上不足50%的,罰款1000元;

(三)超過額定人數50%的,處2000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處200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滿50%的,罰款1000元;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50%的,處2000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後,駕駛人應當轉移超載乘客、卸載超載貨物,費用由超載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八十五條機動車在限速60公裏以下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下的,處警告。

在限速60公裏以下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含)未達到100%的,處3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的,處500元罰款。

第八十六條在限速60公裏以上(不含60公裏)的路段,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不足10%的,處警告;超速超過10%達到20%的,處1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不滿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在限速80公裏以下的道路上,超過時速50%的,處500元罰款;駕駛載客機動車、中型載貨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時速超過50%的,處1000元罰款;

(二)在限速1000公裏以下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載客機動車、中型載貨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時速超過50%的,處1500元罰款;

(三)在限速100公裏(不含100公裏)以上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的,處1500元罰款;駕駛載客機動車、中型載貨汽車或者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過時速50%的,處2000元罰款。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罰款1000元;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駕駛摩托車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駕駛摩托車以外的非營運機動車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駕駛摩托車的,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駕駛摩托車以外的非營運機動車的,處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四)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被通知停駛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摩托車的,處200元罰款;駕駛摩托車以外的非營運機動車的,處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五)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百元以上六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六萬五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罰款;

(九)故意損壞、移動、塗改交通安全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壹)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十二)駕駛證有效期滿後仍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十三)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不構成犯罪的,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四)未經批準組織和參加公路賽的單位或個人,對組織者或參加者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行為人有前款第壹項所列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並予以沒收;有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二項情形之壹的,依法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八條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予以沒收,強制報廢,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九條在道路兩側、隔離帶上種植植物、設置廣告牌或者管線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清除妨礙物,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九十條旅遊客車、ⅲ類通勤客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未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和車載視頻監控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九十壹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扣留該非機動車:

(壹)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登記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三)變更非機動車登記機動車號碼和車身號碼的;

(四)駕駛拼裝、擅自改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非機動車,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九十二條違反規定阻礙交通事故車輛撤離現場,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未按照規定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或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範圍內進行施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道路施工作業單位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並依法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或者公民舉報的經核實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違法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處罰。能確認司機的,依法處罰。

第九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

(二)應當聽證並公示的事項未公示的;

(三)對傷亡重大或者影響重大的交通事故,未按照規定實施緊急處理,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交通安全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二)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頒發許可證、執照的;

(三)非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

(五)接到傷亡重大或者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告後,隱瞞不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六)歪曲事實,出具虛假或不實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失職、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道路塌陷、坑窪、水毀、隆起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或者已投入使用的道路頻繁發生交通事故,經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能有效整改,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十八條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部門對直接管理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規定作出許可條件和程序的決定,或者頒發許可證、執照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三)只處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不改正的;

(四)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者不及時整改的;

(五)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