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情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內銷房、外銷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和費用調整的特別約定;
3.付款協議,包括優惠條款、付款時間、付款金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協議,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約定、房屋交接、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修及設備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基礎設施、配套建築正常運行承諾、質量糾紛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協議;
7.保修責任;
8.乙方的使用權;
9.雙方認可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責任;
11.其他相關事宜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修、設備標準等。
在簽署上述條款時,購房者需要特別註意以下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條款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與國家政策法規的沖突;書面表達應當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的身份和責任要明確。比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應是代理人或律師事務所,而應是項目批準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不應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級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公司章程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必須與項目位置相關聯,以避免將來出現差異。在標明項目位置時,必須具體明確,如:建築××棟××棟××棟××棟××棟××棟×棟×棟×棟×棟×棟×棟×棟×棟×棟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壹般以附件的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中,以及這個內容的表格。
陳述必須詳細具體。如工藝水平、材料品牌、內部設施類型、荷載標準、供應能力等。,應該壹壹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程度。
4.其他的,如支付方式、物權擔保等,要詳細具體的說明。並且明確規定了房屋整體結構、配套設施和各部位的保修期限。
5、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必須對等,否則最終損失的是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壹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條款包括:簽訂認購書後,買受人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購房者不按期付款;開發商未按期交付房屋;面積變化超過約定範圍;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符合要求,保修不到位的;財產轉移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看完房子,合同就簽了。現在壹般的做法是先簽認購書,再簽正式合同。這裏的問題就更多了。
陷阱壹:認購書上沒有註明退房原因和後果,這無可厚非。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要交壹定的定金。但有時候購房者交了定金後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從銀行貸款而買不到房產,開發商壹般只退購房款不退定金,理由是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陷阱二:合同主體不明,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往往會犯壹些相對初級的錯誤。有時候代表開發商簽合同。
有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不是該物業的土地所有人,可能會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是b公司投資的,作為買方應該和A公司簽訂合同,否則會帶來壹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合同之前,妳最好弄清楚代開發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是否持有“授權委托書”。否則此人簽字無效,同時要註意合同上的公章,以免開發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簽署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
購買交易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但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壹定要看清楚。現在壹些開發商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補充合同。主要是為了說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不能按時交房的免責賠償責任以及在什麽情況下面積測量誤差率相差太大。這是開發人員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默認規避風險的壹種方式。好心的購房者不要只簽開發商的免責條款,卻忘了維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閱讀補充協議條款最好的方法是找律師幫妳。
陷阱4:“最短時間”和“最佳”合同是同壹個意思的表達。但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看似誘人卻毫無意義的承諾,比如“如果出現問題,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選擇最好的進口裝修材料”等。什麽是最短的時間,什麽是最好的?不知道這個模糊的概念是什麽時候出現在合同裏的,
法律也無能為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壹定要把每壹個具體時間,具體地點,具體材料,開發商的口頭承諾都寫進合同裏。
陷阱五:同意提前支付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商人,房地產開發是壹個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很正常,但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支付不該支付的款項。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往往會把壹些不該預交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預交,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比如,有的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在確定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標準和費用之前,在預售合同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是給消費者的。
侵權。
反措施
購房者應在預售合同中另行簽訂物業管理條款,或設定其他條款確定物業管理費用標準。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壹些開發商所做的買賣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經出賣人催告,買受人仍不支付欠款的,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沒收買受人已支付的全部價款。”
這顯然不公平。如果買方已經支付了95%的價格,只有5%的價格逾期。如果開發商以此為借口,沒收他已付房價的95%,那就不公平了。而且沒收其實是壹種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開發商作為當事人無權沒收他人財物。
對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本合同條款無效。當然,也有其他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陷阱七:結果不明確。在很多合同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