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經濟信息市場,是指經濟信息經營場所和經濟信息經營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信息產業發展,加強經濟信息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將經濟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經濟信息經營活動,創辦各種形式的經濟信息經營實體。第五條經濟信息市場實行積極支持、正確引導、協調發展、依法管理的原則。
從事經濟信息經營活動,應當堅持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自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章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行政部門是經濟信息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信息市場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信息市場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信息市場的宏觀發展規劃;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經濟信息市場實行宏觀指導和組織協調,制定經濟信息市場管理的規則和辦法;
(四)負責市場經濟信息的綜合分析;
(五)審查經濟信息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經營資格,頒發資格證書;
(六)組織和指導經濟信息市場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七)監督檢查經濟信息質量,調查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經濟信息業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專業經濟信息市場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經濟信息市場管理工作,接受經濟信息市場綜合管理部門的統壹協調和宏觀管理。第三章經濟信息管理第八條從事經濟信息管理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可靠的經濟信息來源;
(二)有具備經濟信息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
(三)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資金、設施和場所;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申請從事經濟信息業務的單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同意,由同級經濟信息市場綜合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發給資格證書。
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由所在地經濟信息市場綜合管理部門進行資質認定。考試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第十條取得經濟信息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後,方可從事經濟信息經營活動。第十壹條從事經濟信息業務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停業、歇業、變更經營範圍和名稱、分立、合並,應當到原發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經濟信息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開展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第十三條經濟信息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對向服務對象提供的經濟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禁止經營下列經濟信息:
(壹)涉及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二)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內容虛假或者無效的;
(四)國家不允許經營的其他經濟信息。第十五條經濟信息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壹)以文字資料、磁帶、磁盤、膠片、光盤等形式提供經濟信息產品。作為載體;
(二)提供經濟信息咨詢和中介服務;
(三)提供經濟信息網絡服務;
(四)舉辦經濟信息發布會和展銷會;
(五)國家允許的其他經營形式。第十六條經濟信息經營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在經濟信息經營活動中需要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但即時結算的除外。合同條款主要包括:
(壹)提供經濟信息的名稱、內容和方式;
(二)有效期;
(三)價款或者報酬以及支付的日期和方式;
(四)違約責任;
(五)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