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層含義:1。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養老保險自動生效。這裏所說的“完全”的特征是工人與生產資料的分離;所謂“基本”,就是參加生產活動沒有成為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應該強調的是,法定年齡限制(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標準)是實際措施。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為他們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來實現保障目的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的特點
總的來說有以下特點:1。它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執行,所有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與。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以到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2.壹般養老保險費用來源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或者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實現廣泛的社會互助。3.養老保險是社會性的,影響大,長期享受人數多,費用巨大。因此,有必要成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壹規劃和管理。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以概括為保險出資型(也稱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傳統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又稱就業相關計劃或自我保障與公共救助模式,最早由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的養老保險法開創,後被美國、日本等國采用。個人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再由支出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掛鉤,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根據退休前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和不同檔次替代率計算,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總體養老保險制度
萬能計劃分為兩種:1,福利國家普遍采用,也叫福利養老保險。它最早是在英國創立的,現在應用這種類型的其他國家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和加拿大。這壹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整的“現收現付”制度,以“繳費確定”的方式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自政府稅收,個人不需要繳納。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是勞動者,而且是全體社會成員。養老保障水平比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例如,澳大利亞的養老金福利水平僅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低的問題,壹般鼓勵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這種制度的好處是操作簡單,通過收入再分配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抵消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缺陷,其直接後果是政府負擔過重。因為政府收入中相當壹部分是花在社保支出上的,而維持如此龐大的社保支出後,政府必須采取高稅收政策,增加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2)另壹類國家統籌產生於蘇聯,其理論基礎是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來被東歐國家、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前的地方所采用。這種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相同,由國家覆蓋全部養老保險活動並籌集資金,實行統壹的保險待遇水平。個體勞動者不需要繳費,退休後可以享受養老金。但與前壹個地點不同的是,申請對象並不是所有社會成員,而是在職職工,養老金只有壹個級別。沒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養老金水平壹般不定期調整。隨著蘇聯東歐國家的解體和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有兩種類型: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1)新加坡模式是公積金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勞動者在就業期間與用人單位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後將完全從個人賬戶中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發放養老金。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以在退休後壹次性本息領取,也可以分期領取。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管理運營個人賬戶資金,完全是壹種小額融資模式。除了新加坡,東南亞、非洲等壹些發展中國家也采用了這種模式。2)作為強制儲蓄的另壹種類型,智利模式也強調自我保護,采用個人賬戶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給自負盈虧的私人養老保險公司,以實現收益率最大化,同時實行最低養老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引入智利後,被壹些拉美國家效仿。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強調效率,而忽視公平,因此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編輯本段】用人單位和個人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相關證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的意義
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的退休、新成長勞動力的順利就業、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保障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讓老年人有安全感。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數量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職工的基本生活,相當於保障了社會相當壹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職工來說,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未來老年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多了穩重,少了浮躁,有利於社會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許多國家設計的養老保險制度將公平與效率掛鉤,特別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其在職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和支付情況,這無疑可以對勞動者在職期間積極工作產生壹種激勵,提高效率。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多,在運營中可以籌集大量的養老保險金,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特別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以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了更多的資金。通過大規模資金的運作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編輯此段】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部分組成。
中國是壹個經濟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穩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有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因此,中國的養老保險由三部分(或三個層次)組成。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根據國家統壹的法律和政策強制建立和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工作崗位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退休職工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又稱“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目前,根據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基本養老金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晚年的基本生活。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條件下,建立的壹種輔助性養老保險。它位於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和企業內部決策共同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層次相互聯系、不可分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實施補充養老保險的單位應選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經辦機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三種: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以由企業全額承擔,也可以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共同承擔,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協議確定。企業內壹般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是職工自願參加、自主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的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收入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相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照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計入個人賬戶,本息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準退休後,以個人賬戶壹次性或分期繳納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跨地區流動時,個人賬戶中的儲蓄性養老保險應隨之轉移。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死亡的,記入其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由其指定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繼承。[2]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的計算方法
(壹)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費=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職工工資總額×60%~300%×8%。(二)個體勞動者(含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比如2003年4月,河北省公布2002年全省社平工資為每月747元,那麽繳費基數可以在747-2241元之間選擇(即每月747元的全省社平工資為100%-300%)。年繳費金額最低為:747×18%×12 = 1613.5元,最高為:2241×18%×12 = 4840.6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可分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兩類:(1)各類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2003年為7%,兩年內提高壹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基數18%,全部由本人承擔。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核定的繳費基數以河北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數。(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低於全省社會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會工資60%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最高不得高於省社會工資的300%。(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全省社會工資300%以上的範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編輯本段](商業)養老保險
五個關鍵詞:年金保險要知道商業養老保險,這是壹個永遠不能跳過的詞。目前保險市場上絕大多數的商業養老產品都是限定給付的年金保險,即被保險人在按期繳納保險費到特定年限時開始領取養老金。如果年金領取人在領取年齡前身故,保險公司要麽退還已繳保費或現金價值中較高者,要麽按規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年金保險和生存保險都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生存為前提的。年金保險是生存保險的變種,但兩者還是有壹些區別的。前者在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生存時,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方式給付,後者在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時,由保險公司壹次性給付。養老保險如何領取|商業養老保險通常有三種方式:定期、定額或壹次性。躉交是在約定的時間壹次性提取全部養老金的壹種方式。定額領取方式與社保養老金相同,即在單位時間內確定定額,直至領取完全部保險待遇。社保養老以月為單位,商業養老保險以年為單位。比如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的常青終身養老保險,是按年繳費的。定時,當然是約定壹個領取時間,根據養老保險總額確定金額。比如確定15領取養老金,那麽保險公司會根據養老金總額來確定每年可以領取的具體金額。有的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有約定時間,有的可以自由選擇領取方式,也可以中途變更。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為女性55歲,男性60歲。社會保障養老金根據這兩個年齡組領取。相比之下,商業養老保險的領取時間就靈活多了,提供了多種領取時間的選擇,在領取開始前就可以更改。年金領取的起始時間通常集中在被保險人的四個年齡段,即50歲、55歲、60歲和65歲,有的更早或更晚。保險期間所謂保險期間,簡單來說就是保險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時間跨度。在被保險人正常生活的情況下,保險期限會與養老金領取時間長短直接相關。目前有很多定期和終身的養老保險產品。保障型養老金是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的壹種保險。為了避免因被保險人壽命短而損失養老金,很多養老保險承諾的保障養老金期限為10或20年。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未領取保障期10或者20年,受益人可以繼續領取保障期內的余額。對於如何選擇養老產品,這些還是遠遠不夠的。衡量商業養老保險的選擇,不是簡單的比較壹個或幾個因素,比如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不能簡單的說保障20年比10年好,會比定期壽險劃算。它的收益率,近的受費率和收的金額影響,遠的也受公司資金運用水平和社會投資情況影響。真的要花點心思去選擇。
[編輯此段]如何選擇養老保險
如何規劃我們的養老保險方案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壹、保費合理(無負擔)年保費控制在年收入(工資、獎金、利息或投資收益等)的15~20%。).第二,保額要夠。壽險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意外險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通常,30-55歲的人最需要足夠的保障,這樣當他們失去勞動能力時,他們的家庭在未來五年內仍能保證他們原有的生活水平。第三,保險壹定要全面,包括壽險、意外險、醫療險、重大疾病險等。,這樣妳才能真正沒有後顧之憂。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待遇
1。繳費年限: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1)1998年7月1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達到15年;(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0年的;(3)20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30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4)1998年6月30日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7月1、1998年7月後辦理了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2。月領取:a .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1%。乙.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c .以上兩項A+B之和為月額。3。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份根據全省公布的統壹方案進行調整。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申請條件
勞動者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了養老保險,履行了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三、個人繳費至少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目前我國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周歲;從事管理和科研的女職工55周歲;從事生產和輔助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女性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年滿55周歲。
[編輯本段]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條件下,建立的壹種輔助性養老保險。它位於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和企業內部決策共同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實施補充養老保險的單位應選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經辦機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三種: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以由企業全額承擔,也可以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共同承擔,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協議確定。
[編輯本段]新的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10至1生效。《暫行辦法》明確了單位繳費按照繳費基數12%進行轉移,4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移手續。同時,不允許被保險人退保。在這個《暫行辦法》中,最受公眾關註的有兩點:壹是單位繳費的轉移基數,二是以後不允許退保。對於前壹個題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解釋過“確定單位繳費資金適當轉移額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資金關系,不會對參加主動就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產生不利影響”。參保職工基礎養老金水平與單位繳費部門跨地區轉移資金量沒有直接關系,社保跨地區轉移不會損害參保個人利益。
[編輯此段]跨省轉移
2009年2月29日發布消息,國務院辦公廳28日發出通知,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養老保險辦法自2010 1起實施,旨在切實保護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合法權益[3],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障參保人員與城鎮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平穩轉移。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農民工。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65,438+02%單位異地繳費,不用再為過戶跑來跑去。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相同。過去參保人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只到個人賬戶,不到單位繳費。從實際情況來看,調入地要承擔今後為調入人員發放基礎養老金的責任,根本不會由單位支付,所以長期支付的財政壓力更大。考慮到轉入地與轉出地之間、當期與長期之間的資金平衡,《辦法》規定,參保人除跨省轉移就業個人賬戶外,還將轉移單位繳費的12%。目前大部分地區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數地區低於20%。這樣大部分單位繳費隨著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到轉移地,減輕了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少部分留給轉移地,保證當期基本養老金支付。讓流動參保人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辦法》規定,農民工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出具統壹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均由兩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所有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的聯系方式,供相關人員查詢其參保繳費和轉移信息。明確規定領福利的地方,農民工不需要“退保”。按照“唯壹性”原則,依次確定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相同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戶籍所在地與上次參保地不壹致時,在上次參保地參保滿10年的,在上次參保地領取待遇;在最後壹個參保地參保未滿10年的,依次往前推到有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不滿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這將有助於消除過去由於地區之間責任不清,個別轉地方和轉地方經常互相推諉的現象。簡而言之,每個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都可以在壹個地方領取基礎養老金。江西壹農民工,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各交了5年保險費。到了領取國家法定待遇的年齡,因為累計繳費年限已經達到15年,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由於他在三地均參保未滿10年,其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礎養老金,三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向江西省劃轉相應資金。但如果他已經把戶籍轉到了最後參保地浙江,那麽基礎養老金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其他兩個省份要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多地參保,養老金計算全國統壹城鎮企業職工基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用本人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蓄除以壹定的系數計算的,對於農民工和有穩定就業的勞動者是壹樣的。只要妳繳費多,個人賬戶的儲蓄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會高。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即根據本人年繳費工資與當地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對應關系計算繳費工資指數,從中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平均值,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時繳納基數的15%,繳費滿1年時繳納1%。辦法堅持了這壹計算方法,但進壹步明確,各參保地農民工年繳費工資按照最終待遇對應的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這樣既保證了國家政策的統壹,又是壹種比較簡單的方法。對於返鄉後不再回城就業的農民工,《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的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與城鎮職工壹樣計發基本養老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將城鎮保險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而言之,就是防止他們現有的權益受到損害。但鑒於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剛剛開始試點,國家將另行研究制定城鄉農民工養老保險銜接的具體政策。
[編輯本段]農村養老保險試點
9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4],決定從2009年開始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根據《指導意見》,我國農民60歲後可享受國家普惠性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農村老齡化現象日益嚴重。相關數據顯示,農村的老齡化問題比城市更加嚴重。而且,隨著年輕的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農村傳統的家庭保障功能也被削弱了。另壹方面,隨著農村人口結構的變化、家庭承包土地數量的普遍減少、土地征用和開發力度的加大,土地對農村老年人的保障功能不斷弱化,越來越多的農村老年人無法再依靠土地養老。在這種情況下,正如有關專家指出的,需要建立制度化的養老保障制度,彌補農民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不足。從這個意義上說,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首先是為了更有效地應對日益嚴重的農村養老問題。長期以來,我國農民的養老是以家庭為保障的。事實上,農民自己養老,國家和政府在農民養老中的角色和作用並不明顯。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此外,新農保制度還明確了地方政府對農民養老保險繳費的補貼責任,規定了對參保農民的具體補貼金額。這標誌著我國農民養老的籌資和保障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和政府實現農民養老的責任得到了強調和凸顯,實際上是農民國家保障權的回歸。近年來,城鎮養老保障制度快速推進,城鎮老年人養老待遇不斷提高。但是真正的國家對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並沒有提上日程,這對農民是不公平的,也可以說農民沒有充分享受到全民的國民待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表明傳統的城鄉二元保障模式正在逐步向城鄉壹體化保障模式轉變,表明農民平等的國家保障權利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尊重,農民包括社會保障在內的全民待遇正在更大程度上回歸。實事求是地說,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標準,與我國目前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相比,並不算高。但在當前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區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基本”養老保障標準可以使更多的農民納入養老保障體系,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新農保的“廣覆蓋”和“可持續”。與現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保障標準相比,更重要的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邁出了實現城鄉壹體化保障的關鍵壹步,為最終實現城鄉同等保障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礎。隨著中國經濟的更大發展和地區發展差距的不斷縮小,城鄉保障水平將不斷接近,真正的城鄉平等保障將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