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如何制作出口退免稅資格申請表電子文檔

如何制作出口退免稅資格申請表電子文檔

壹、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電子文件填寫說明:

1.退稅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後排列的序號或備案號,新辦先不填。

2.經營者名稱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營業執照登記的企業全稱和經營/住所填寫。

3.海關編碼根據海關登記證中的海關登記編碼(10位數字)填寫。

4.拼音助記碼不是必需的。

5.住所按照國家稅務登記證上的地址填寫。

6.納稅人標識號國家稅務登記證上的稅名。

7.納稅信用等級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納稅信用等級填寫,尚未評定的不得填寫。

8.納稅人類型屬於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在相應的括號內打勾。

9.登記類型根據國稅登記證上的登記類型填寫,代碼和文字如下:

100國內企業110國有企業120集體企業

130股份合作企業140合資企業141國有合資企業。

142集體合營企業143國有和集體合營企業149其他合營企業

150有限責任公司151國有獨資公司159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170私營企業171私營企業。

172私營合夥企業173私營有限責任公司174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業200港澳臺資企業210合資企業(港澳臺資企業)220合作企業(港澳臺資企業)230獨資港澳臺資企業。

240港澳臺投資有限公司300外商投資企業

310中外合資企業320中外合作企業330外資企業

340外商投資股份公司350外國企業35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352提供勞務和承包工程作業353支付單位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354國際運輸收入

359其他400個人410個體工商戶420個人合夥900其他

10.行業所有制代碼及正文01-糧油食品02-土畜產品03-紡織服裝04-醫療保健05-輕工技術06-冶金礦產07-機電產品08-石油化工09-建材10-體育文化90-其他;(單選)。

11.預算級次和隸屬關系必須按“中央”、“省級”、“地(市)級”、“區(縣)級”、“鄉鎮級”中的壹項填寫。

12.對外貿易經營者註冊號應當與對外貿易經營者註冊號或者《資格證書》、《批準證書》壹致。

請註意:不要改變表格的格式和填寫的內容,否則妳將不得不重新填寫。根據說明仔細填寫表格(尤其是粗體)。如果沒有說明,就不用填了。如有錯誤,需重印。

13.經營者類型:有生產出口產品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填寫“生產企業”,無生產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填寫“商業企業”。

14.工商登記、法人名稱、註冊資本應根據工商登記的相關內容填寫,“註冊資本”應大寫。

15.開戶銀行和賬號填寫企業基本賬號和開戶銀行作為接收退稅的賬號。請使用銀行的全稱。

16.操作員授權納稅人填寫被授權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納稅人信息。

17.主管外匯管理局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分局”

18.退稅計算方式已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生產出口產品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為生產企業選擇免抵退稅方式;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且無生產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選擇外貿企業退稅方式;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方式。具體企業退(免)稅計算方法根據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確定。

19.進項加工抵扣退稅的計算方法。按“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管理的企業,對輸入性加工貿易出口貨物“不予免抵稅”的計算方法,必須在“實際消耗法”和“采購法”中選擇壹種。

20.紙質單證申報方式“現場申報”是指納稅人憑相關資料和憑證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並在相應的括號內打勾。“郵件申報”暫時沒有實現,請不要更改。

21.電子數據申報方式“上門申報”是指納稅人使用軟盤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數據,並在相應的括號內打勾;“遠程申報”暫時沒有實現,請不要更改。

22.對於所附文件,填寫資格申請所附資料的名稱,在相應的括號內打√即可。

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表》必須附的資料和要求:

(1)出口企業(壹般納稅人)

1.企業的書面申請,如果沒有其他需要說明的,可以省略。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國

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明。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全國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壹般納稅人認定表

7.基本銀行賬戶證明(開戶許可證)

8.企業填寫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壹式兩份(填寫後打印,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和壹個u盤,u盤上有該表填寫的數據。

要求:以上2-7項須附原件和復印件(加蓋公章);

(申請書及復印件要求使用A4紙,可降低易讀性。)

(2)出口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無需附上述第6項,要求同上。

(3)其他信息:(1)無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含生產性質的個體戶),提供與代理人簽訂的第壹份出口代理協議及生產能力證明;不需要附上以上2、3項。

(2)部門提供退稅部門代碼的書面申請,經退稅部門批準後方可變更;

(3)有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名單及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章程等材料;

三。註意事項和相關規定

(1)註:1。出口企業只能在貨物通過相應的軟件申報出口後才能申請退(免)稅。相關業務單據和申報軟件可從“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和下載。

2.出口企業向我局提交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書面報告和申請,應註明海關編碼、納稅人識別號和聯系電話(在右下角)。

3.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書實行定期檢查制度。每年6月,納稅人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到稽查機關辦理稽查手續(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退稅司通知)。

(二)、違反規定的時限及有關規定:

4.國稅發[2005]51號規定:

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辦法》辦理備案登記後,無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本企業產品(含視同自產產品)的,應當自備案登記或簽訂出口代理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退稅機關(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即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主管退稅機關應當自受理納稅人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符合認定條件的納稅人簽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書》。對不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條件的,不予受理或退回納稅人限期改正。

《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書》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認定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書》變更手續。如需換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單,應收回並註銷原確認單。已辦理認定手續的納稅人,如發生破產、解散、撤銷等按現行出口退(免)稅政策應終止的事項,應及時到原認定機關辦理退(免)稅認定註銷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註銷手續後,該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免)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請變更或註銷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即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出口企業應當自貨物申報出口之日起90日內(以出口退稅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向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逾期未申報的,除因特殊原因另有規定並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應在90天期限前7-10天提出延期申報申請)外,不再受理該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申報期結束後接受申報,補充通知將此期限改為90天後申報期的第壹個截止日期。

6.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出口企業應當自貨物申報出口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及時轉交給受委托的出口企業。因資料不全等特殊原因,出口代理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簽發出口代理證的,出口代理企業應在出口60天內書面提出合理理由,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後,可延期30天申請簽發出口代理證。

7.國稅發[2007]123號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免稅申報和電子申報數據。並在出口貨物申報之日起四個月內辦理每個申報期內的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同時提交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8.國稅函〔2004〕955號規定,出口貨物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後,方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