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統專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業務上接受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指導。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壹)建築安裝費用,包括直接費、間接費、施工企業的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
(二)設備、工具購置費,包括為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建設項目購置或自制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
(三)其他工程建設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勘察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研究試驗費、招標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工程保險費等;
(四)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提價預備費;
(五)建設單位為建設項目貸款和發行債券在建設期間應支付的利息;
(六)建設項目的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七)國家規定應當列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第五條建築安裝費、設備工具購置費、勘察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等。在建工程造價,應當由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行招標,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項目應當進行政府采購。第六條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規範和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編制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消耗指標,經專家評審或者聽證後發布,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依據。
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工程,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行業造價計價依據計價。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的市場價格和間接費率,施工企業平均利潤率,工程造價平均指數,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計價提供參考。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包括以下內容:
(a)編制投資估算;
(二)設計概算的編制;
(三)編制施工圖預算;
(四)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的編制;
(五)投標報價的編制;
(六)約定工程合同價格;
(七)辦理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第八條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計價依據,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造價信息進行編制,合理預測從項目準備期到項目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的變化趨勢。第九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是建設項目的最高投資限額,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第十條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體的建設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
對於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建築安裝工程,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根據施工圖預算,平等協商確定。第十壹條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設計文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的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計量單位和計量規則編制工程量清單。
必須進行招標且需要編制標底的建築安裝工程,標底應當按照工程量清單規定的工程量,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造價信息計算確定。工程量清單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和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實際情況確定投標報價。
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為工程合同價格,簽訂合同時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