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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問壹下,燃煤鍋爐房可以設在多層建築的壹樓嗎?

我不能。

鍋爐房應為獨立建築。

鍋爐房與其他建築物相連或設置在其中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層、下層、相鄰部位、主要通道和疏散口兩側。並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緊靠建築外墻處。

鍋爐房不應設置在住宅樓內。

詳見:《鍋爐房設計規範》GB50041-2008。

4鍋爐房的布局

4.1位置選擇

4.1.1鍋爐房的位置應根據以下因素的分析確定:

1應靠近熱負荷集中的區域,出熱管和室外管網的布置應技術經濟合理;

2.應便於燃料儲運和排灰,並應將人流與燃料和輸灰的物流分開;

3.膨脹端要有膨脹的空間;

4應有利於自然通風和采光;

5應位於地質條件好的地區;

6 .應有利於減少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常年運行的鍋爐房應位於整體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位於本季節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並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提出的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應布置在同壹區域;

8應有利於冷凝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仍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相關專業規範的規定。

4.1.2鍋爐房應為獨立建築。

4.1.3鍋爐房與其他建築相連或設置在其中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層、下層、相鄰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出口兩側。並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緊靠建築外墻處。

4.1.4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住建築內。

4.1.5裝有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等主要環境保護區。

4.1.6裝有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在居民區。

4.2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的布置

4.2.1獨立鍋爐房區域內建構築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築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運行安全、運輸方便、安裝維護有利的要求。

4.2.2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前區規劃應與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建築和輔助建築應統籌布置。鍋爐房區域的建築主立面應朝向主要道路,整體布局合理美觀。

4.2.3工業鍋爐房的建築形式和布局應與企業的建築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和區域鍋爐房的建築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地區)的建築風格相協調。

4.2.4鍋爐房區域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盡量減少挖填量,排水通暢,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溝。

4.2.5鍋爐房、煤場、灰場、儲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與其他建構築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及相關標準的規定,並滿足安裝、運行和維護的要求。

4.2.6輸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距短。煤場和灰場應位於主要建築物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鍋爐房建築室內底層標高和結構基礎頂面標高應比室外地面或周圍地面高0.15m以上。同壹層的鍋爐房和輔助用房的地面標高應壹致。

4.3鍋爐房、輔助用房、生活用房的布置

4.3.1對於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 ~ 20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0.7 ~ 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宜布置在鍋爐房固定端的旁邊。對於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 ~ 75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 ~ 70mW的鍋爐房,輔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可根據具體情況與鍋爐房相鄰或分開布置。

4.3.2鍋爐房集中儀表控制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與鍋爐間的操作層布置在同壹層;

2應布置在爐前適中的地段,供消防員觀察和操作;

3室內光線要柔和;

4隔聲玻璃觀察窗應采用朝向鍋爐操作面;

5.控制室應采用隔音門;

6當布置在熱力除氧器和給水箱下方、水泵房上方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3水處理系統、換熱系統、輸煤系統和大容量油泵房應分別設置各系統的局部機櫃間。

4.3.4鍋爐房應設有修理間、儀表校準間、實驗室等生產輔助用房和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廁所等生活用房。當附近有可用的客廳時,它不是必需的。鍋爐房二班或三班可設在休息室或與值班更衣室合並。鍋爐房按車間、工段設置時,可設辦公室。

4.3.5實驗室應布置在照明良好、噪聲和振動影響較小的地方,並使取樣方便。

4.3.6鍋爐房輸煤系統的布置應使煤從固定端輸送到鍋爐爐膛前部。

4.3.7鍋爐房出入口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l應有不少於2個出入口。但對於獨立鍋爐房,當鍋爐前走道總長度小於12m,總建築面積小於200m時。,入口可設置1:

2非獨立鍋爐房,其人員出入口必須有1直通室外;

3鍋爐房布置在多層時,每層不應少於兩個人員出入口。樓層上的人員出入口應有直接通往地面的安全樓梯。

4.3.8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室外開啟,鍋爐房內的車間或起居室通向鍋爐房的門應向鍋爐房內開啟。

4.4工藝布局

4.4.1鍋爐房的工藝布置應保證設備安裝、運行、維護和檢修的安全和方便,並使各種管道流程短、結構簡單,使鍋爐房的面積和空間得到合理、緊湊的利用。

4.4.2在建築氣候年日平均溫度大於或等於25℃且天數大於80天、雨水相對較少的地區,鍋爐可布置在露天或半露天。當鍋爐布置在露天或半露天時,除應滿足本規範第4.4.1條的規定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選擇適合室外布置的鍋爐本體及其輔助設備;

2管道、閥門、儀表附件等。應防止雨淋、風吹、霜凍、腐蝕和熱損失;

3鍋爐水位、鍋爐壓力等測控儀表應設置在控制室。

4.4.3風機、水箱、除氧裝置、加熱裝置、除塵裝置、蓄熱器、水處理裝置等輔助設備和計量儀表露天布置時,應采取防雨、防風、防凍、防腐、防噪音等措施。

住宅區鍋爐房風機不宜露天布置。

4.4.4鍋爐之間的操作平臺應相互連接。鍋爐房內所有輔助設施及監測、控制裝置、管道閥門等需要操作和維修的地方,應設置便於操作的安全平臺和自動扶梯。該閥門可配有傳輸裝置,以引導至地板(地面)進行操作。

4.4.5鍋爐操作場地和通道的凈空高度不應低於2m,並應滿足起重設備的操作高度要求。在汽包、省煤器等加熱部件上方,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時,凈空高度可為0.7m。

4.4.6鍋爐與建築物的凈距不應小於表4.4.6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爐前需要更換鍋爐管時,爐前凈距應滿足運行要求。對於容量大於6t/h的蒸汽鍋爐或容量大於4.2Mw的熱水鍋爐,當鍋爐前設置儀表控制室時,鍋爐前端至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減小至3m;

2鍋爐需要吹灰、點火、排渣、安裝或維修螺旋除渣器時,通道的凈距應滿足運行要求;裝有快裝鍋爐的鍋爐房應有壹個能在鍋爐整體更新時順利通過的通道;鍋爐後通道的距離應根據後煙箱能否旋轉開啟來確定。

表4.4.6鍋爐與建築物的凈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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