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建設和運行維護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財力增加信息化建設投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信息化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通信管理、廣播電視、財政、城鄉規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科技、教育、衛生、商務、農業、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信息研究、信息技術相關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技術的研發、推廣和應用。
普及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鼓勵發展信息技術職業教育,鼓勵教育培訓機構開展信息技術教育培訓。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加強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建設,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二章信息化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壹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上壹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的本部門(系統)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並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廣泛征求意見。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市)總體規劃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區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堅持城鄉規劃、統壹標準、資源共享的原則,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積極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在業務、網絡和終端上的融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媒體及時公布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為公眾提供咨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信息化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以及本省信息化建設的地方標準和規範。
本省信息化建設的地方標準和規範由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等相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第十壹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
根據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要求,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用地範圍內,或者基礎設施、公益事業、住宅小區用地範圍內,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需要設置公共信息基礎設施的,用地單位、管理單位、住宅小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提供便利。
設置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時,應當做好設施的抗風、防震、防雷等工作,避免對交通和景觀造成不利影響。
公共信息基礎設施的設立應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第十二條政府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信息化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審批前,應事先征求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信息化建設項目的需求與效益、規劃與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投資部門拒絕采納信息部門提出的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信息化建設項目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