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定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統的專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專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業務上接受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壹)建築安裝費用,包括直接費、間接費、施工企業的合理利潤和法定的土建安裝工程稅費;
(二)設備、工具購置費,包括為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建設項目購置或自制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
(三)其他工程建設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研究試驗費、招標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工程保險費等;
(四)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提價預備費;
(五)建設單位為建設項目貸款和發行債券在建設期間應支付的利息;
(六)建設項目的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七)國家規定應當列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建築安裝費、設備工具購置費、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咨詢費等。在建工程造價由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通過公平競爭在合同中約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行招標,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項目應當進行政府采購。
第六條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規範和質量標準,編制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消耗標準及相關計價規則,經專家評審或聽證後公布,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依據。
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工程,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行業造價計價依據計價。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的市場價格、施工企業平均利潤率、工程造價平均指數、材料價格變動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的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包括以下內容:
(a)編制投資估算;
(二)設計概算的編制;
(三)編制施工圖預算;
(四)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的編制;
(五)投標報價的編制;
(六)約定工程合同價格;
(七)辦理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
第八條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全面優化設計的要求,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計價依據,參考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造價信息,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價規則和法定稅費,合理預測從項目準備期到項目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的變化趨勢。
第九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是建設項目的最高投資限額,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條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體的建設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
對於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建築安裝工程,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根據施工圖預算,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壹條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設計文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的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計量單位和計量規則編制工程量清單。
需要設置標底的建築安裝工程,標底應當按照工程量清單規定的工程量,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造價信息,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價規則和法定稅費計算確定。工程量清單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
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量清單載明的工程量,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價規則和法定稅費,結合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實際情況確定投標報價,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
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為工程合同價格,簽訂合同時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不得訂立與合同內容不壹致的其他協議。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副本送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造價計價事項作出約定:
(壹)工程合同價格,包括合同總價和工程量清單單價;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保險費用;
(三)項目預備費預付和工程進度款撥付的時間、金額和方式;
(四)設計變更,或者工程量清單中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以及相應價款的計算方法;
(五)提前竣工的獎勵,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
(六)工程質量獎、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
(七)設備、材料價格變化風險的範圍和程度,以及工程合同價格超出約定範圍和程度時的調整方法;
(八)竣工結算和結算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9)與履行合同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
(十)雙方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中,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加強工程造價控制,保證工程質量,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擴大或者減少工程量,不得偷工減料。
每項分部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在完工之日起7天內或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簽證表,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工程簽證之日起14天內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接受工程並簽署工程簽證;逾期不接受或者不簽署的,視為同意。
發包人及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應如實在工程簽證表上簽字,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建築安裝工程竣工後,除發包人和承包人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真實的竣工結算文件。竣工結算文件的種類和內容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承包人提出,並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0天內與承包人協商解決。異議期屆滿未提出異議,或協商期屆滿未征詢承包人意見的,視為接受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進行竣工結算。
第十七條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與承包人協商不成的,雙方應在10天內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
發包人應在簽訂委托審計合同之日起10天內,將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結算文件交付給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應當客觀、公正。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自收到發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完成審核:
(壹)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項目,20天;
(二)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項目,30天;
(三)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項目,45天;
(四)5000萬元以上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的項目,60天;
(五)1億元的工程項目,90天。
委托審計只進行壹次。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體的建築安裝工程竣工結算,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查竣工結算文件。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自審計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副本。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和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施工代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計、控制等關鍵崗位,應當配備造價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註冊執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造價工程師資格制度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二條具有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單位,可以自行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沒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由負責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章和編制單位印章。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以在批準的範圍內,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業務:
(壹)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查和項目評估;
(二)建設項目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編制、審核;
(三)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計算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4)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成本控制;
(五)建設工程結算審核、爭議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相關的其他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對其承擔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健全編制、審核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從事造價咨詢活動的;
(二)轉讓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四)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並為建設工程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
(五)同壹建設項目的同壹單位工程有兩個以上投標人的;
(六)為建設工程承包單位編制竣工結算,然後接受委托審查建設工程竣工結算;
(七)在編制和審查工程造價文件時,弄虛作假,擡高價格、壓低價格,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應當開發和應用計算機軟件。
有關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在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時,應當使用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本辦法規定的計價依據的計算機軟件。不符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修改。
第二十六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使工程造價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或者設計概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項目可以改正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單位或者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出現錯誤,給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良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記錄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不良行為,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取消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註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造價工程師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不良行為,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取消資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壹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專業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