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規範公司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公司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公司技術創新和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體系建設,促進公司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運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機制成為推動公司技術創新的主要動力機制和保障機制,鼓勵和調動公司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公司技術創新和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第三條產品市場部、專利管理部和* * *總裁負責公司專利工作的宏觀指導和協調。公司專利狀況指標和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評價公司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績效的重要依據。
管理組織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專利制度建設初期,由專利管理部負責專利管理等專利相關制度建設,經總裁批準後實施。
第五條專利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公司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管理人員應與公司簽訂《企業技術保密協議》。
第六條專利管理人應當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專利工作計劃,並報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產品營銷部負責公司內部專利工作的宣傳和培訓講座,專利管理部協助。
第八條院長辦公室負責申請各類專利的政府資助資金和優惠政策,專利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機構職能和責任
第九條專利管理部在知識產權政策下,以服務XX公司為本質,以項目研發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在公司經營戰略的指引下,開展各類專利增值服務及相關項目管理。
第十條主要職能包括:R&D和項目創新;專利項目的申報;申請政府專利授權;專利資產的綜合評估和鑒定;與專利局和專業機構的溝通;本部門其他專利技術的維權;組織開發專利技術和產品,在本系統實施專利申請;專利庫的建立和各類專利項目業務體系的形成和建立;專利技術項目的授權及業務合作的咨詢、受理和業務聯系;新專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申報、商業模式構成、商業計劃書初稿;在可轉換專利核心項目中設立新的商業盈利公司的前期準備和綜合評估;新專利項目的資本和商業化所必需的前期包裝和項目推廣。
管理工作規範
[專利申請]
第十壹條員工提交的專利申請由產品市場部和專利管理部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由“專利管理部”通過對比文獻檢索、調查、分析和評價,報公司決策機構審批。
第十三條。任何個人和部門不得在申請專利前從事科學技術評價、評估、獎勵、產品展示和銷售等可能導致發明創造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第十四條申請決定作出後,由有關人員或者部門準備專利申請的技術材料,由專利管理部門統壹辦理專利申請。
第十五條專利管理部負責與專利代理人溝通專利技術文件,以產品市場部為核心,會同專利管理部,* * *負責業務合作和談判。
第十六條提交的發明專利已經過產品市場部、專利管理部和總裁技術創新部的評審。專利管理部門反復查詢後,提交總裁辦領導簽字,然後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維護
第十七條在公司每項專利的維持期內,“專利管理部”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聯系,辦理所有與專利有關的手續,並保存與專利局的聯系材料和憑證。
[專利棄權]
第十八條“專利管理部門”認為公司專利產品失去維持價值,可以向公司決策機構申請放棄專利。專利放棄申請應當經決策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專利放棄。
[專利許可和轉讓]
第十九條公司許可或者轉讓他人實施專利的,或者公司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簽訂書面專利許可或者轉讓合同。專利許可或轉讓的費用及相關條件由產品市場與專利管理部門協商制定,報總裁批準,及時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公告,並及時報當地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專利保護]
第二十條公司及其員工應始終註意公司專利權的保護,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壹條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向公司“專利管理部”或公司領導報告,並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應當自覺遵守專利法及其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對於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他人專利,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專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專利管理員負責專利信息的日常收集:①國家頒布的與專利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2)與公司產品和技術相關的專利文件;
第二十四條專利管理人員負責專利信息的日常保存:①公司內部各項專利管理規定;②研發過程中的工作記錄及相關文件;(3)技術合同文件,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課題組承包協議等。;(四)在學術或者技術會議、新聞媒體、展覽會上公開的報告、報道和資料;⑤參加學會、協會、組織的章程和函件。
第二十五條公司專利信息數據庫建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並在研發過程中和研發結束後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公司的研發項目在鑒定驗收時要有專利檢索報告。
第二十六條對於公司新技術、新產品的重大研發項目,或者公司需要申請國外專利的具有較大市場前景的技術創新成果,需要進行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提交專利戰略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專利管理部負責研究政府專項專利資金分配和優惠政策,積極創造條件,經公司總裁批準後,協助總裁辦理。
專利的定義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完成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本單位。下列四種情況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壹)完成自己的發明創造;
(二)在公司交付的工作崗位上完成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65,438+0年內做出的與本職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於公司所有;
(4)員工因調離公司或退休等原因離職時,不得帶走公司的專利技術資料,壹年內不得對公司應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第二十九條。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公司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員工利用業余時間,不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三十壹條申請職務發明專利的,公司應當按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對發明人進行獎勵,鼓勵員工創新,積極申請專利。激勵措施如下:
(1)專利分級獎勵: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公司只申請發明專利獎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設申請獎。專利級別以專利申請時專利局認定的申請類型為準。
(2)專利申請獎金來源於菏澤市政府專利申請補助資金。自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壹個月內(財務部收到《專利受理通知書》備案後連同當月工資壹並發放),公司給予發明人每項發明專利壹次性現金獎勵1,000元,實用新型專利壹次性現金獎勵500元。
(3)每項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政府補貼將作為公司收入進入公司專利獎勵基金。
(4)專利受理通知書發出後,企業投入專利研發或啟動專利項目市場化運作的,專利授權後專利管理部門將向政府申請“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申請專利實施資金後,公司按“專利啟動專項資金”總額的2%獎勵專利管理部門。
(五)本規定獎勵的發明人是指在公司內部專利申請表中確認的發明方案的發明人。
(6)發明人離開公司的,不得將其在公司擬申請的專利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發明人離職後,也可以將自己的發明成果提供給公司申請專利,但專利申請中發明人的簽名是公司指定的,公司可以按照標準進行獎勵。對於發明人離職前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條件的公司將按標準發放獎金。
責任和懲罰
第三十二條員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作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本制度規定、損害公司權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將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司專利管理人員玩忽職守、不正確履行職責或泄露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相應責任。
補充條款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山東省菏澤市XXX有限公司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財務(簽字):行長(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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