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157與項目相關的重要時間點

157與項目相關的重要時間點

0小時

1,開標時間和投標截止時間要求相同。

2.仲裁裁決和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3.對開標要求的異議當場提出,當場答復。

1小時

4.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

2小時

5.安全質量事故由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2小時。

3小時

6.加班上限:壹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小時

7.非全日制用工:壹般每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

24小時

8.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9.非全日制用工: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和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都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無特殊情況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11.調查地點:1~2日標前會。

12.如果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必須在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商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天。

48小時

13、建設工程工期:工程師應在收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

14.暫停施工:當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意見;承包人在執行工程師提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如果48小時內沒有答復,承包商可以自行復工。

15.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包人應在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監理人不能按時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如果監理人未能按時檢查或要求延期,則視為該隱蔽工程已通過檢查。

16、訴訟證據保全:情況緊急,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17.工程師的口頭指示應在48小時內得到書面確認。如果不能以書面形式確認,承包商應在口頭指示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並在48小時內予以答復。未確認的,視為確認。

3天(工作日)

18.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天前。

19.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答復時間: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

2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22.評標結果異議: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予以答復。在給予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23.受理投訴的時間: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5

24.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自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天。

2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26.未中標人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

27.質量監督機構:工程竣工驗收後5日內,向委托部門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28.勞動仲裁(商事仲裁)受理: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仲裁申請書副本應當在受理後5日內送達;在10天內提交答辯。

第七屆

29.建設工程工期:承包人近期不能開工的,應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在收到延期申請後48小時內予以答復,書面答復不視為同意。

30.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時間: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7日內。

31.民事訴訟的受理: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2、在建設工程或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文物,應保護現場,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在24小時內趕到現場,並在7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33.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應在7日內上報。

34.標底會:招標文件發出後7~28天內。

35.投標人發現招標文件有錯誤時,應當在收到招標文件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指出。

36、合同訂立後7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7.工程師應在開工日期前7天發出開工通知。

38.業主應在更換其代表前至少7天書面通知承包商。

39.在約定的付款時間後7天內向雇主要求預付款。

40.工程師應在收到竣工報告後7天內進行核實,並在核實和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

10天

4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變更後10天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

42.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43.投訴時間: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14天

44.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投標有效期滿後14天,合同簽訂後5天內。

45.在工期可以順延後14天內書面報告工程師。

46.承包商應在價格調整後14天內向工程師報告。

47.進度款:在計量確認後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應在收到結算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移交給發包人。

49.質保期滿後14天內退還質保金。

50.變更事件發生後14天內上報工程價格變更,7天內確認。無理由確認的,在舉報後14天自動生效。

51.接收證書:在滿足基本完工要求後,在移交工作完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在此申請後的28天內,工程師將簽發此申請。

15天

52.澄清或修改的時間:如果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將影響招標文件的編制,應至少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收人。

5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0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54.竣工驗收備案: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備案。

55.拆除工程應在15施工前備案。

56.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在市區範圍內,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15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57.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限: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8.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最長結算周期不超過15天。

59.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0.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提出;上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61.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2.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項目開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15。

第二十;二十號

63.編制招標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從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天。

21天

64.業主應在收到履約擔保證書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商。

65.履約保證金和預付款保證金移交給工程師後,工程師將在21天內發出付款通知。

66.竣工檢驗:承包商應提前265,438+0天通知工程師確定的日期,工程師應在該日期後65,438+04天內進行檢驗。

28日

67.銀行或擔保公司出具的投標保函應在投標有效期期滿後28天內保持有效。

68.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向業主提交履約保函。

69.承包商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壹份詳細的進度計劃。

70.進度款:支付證書應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報表後28天內簽發。

71.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

72.竣工驗收報告批準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資料,發包人應在28天內核實並確認結算價款。

73.竣工結算:工程接收證書簽發後84天內,承包人提交竣工報表,28天內簽發簽證,支付結算款。

74.索賠意向通知應在索賠時間後28天內發出,此後28天內提交有關資料,工程師應在28天內予以答復。不回復,視為認可。對於連續事件,應分階段提出索賠意向,並在結束後28天內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75.在缺陷通知期期滿後28天內,工程師應向業主簽發證書,解除承包商對工程缺陷的責任,並簽發履約證書。業主應在證書頒發後14天內退還履約保證金。

76.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在收到書面報告後84天內做出決定。如果不滿意,將在28天內向對方發出不滿通知,並提交仲裁。

30日(工作日)(1個月)

77.評標和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30個工作日完成。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

78.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天;其他:15天;最多可以延長30天。

79.勞動者的解除通知: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0.經濟性裁員: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

81.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在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82.舉證期限:普通程序舉證期限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於30日;在簡易程序中提供證據的時限可以少於30天。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84.投訴處理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85.安全事故補報時間:壹般事故應在30天內補報。

86.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

87、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88.效力未定的合同:對方可在壹個月內催促法定代表人認可。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89.企業申請工傷認定時間:1個月。

90、建築起重機械,1月安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42街

91.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42天內開工。

92.業主更換工程師時,應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第56屆

93.業主支付的進度款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款申請後56天。

94.仲裁只能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56天後申請。

95.最終結算:履約證書頒發後56天內,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工程師在28天內簽署支付證書,收到證書後56天內支付。

2個月(60天)

96.事故調查時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至60天。

97.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9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機關壹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99、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60天辦理延期手續。

第84屆

100.工程師對爭端的決定:應在84天內將其決定通知雙方。如果雙方未能在70天後提交仲裁通知,則該決定為最終決定。

3個月(90天)

101,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102.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註:最長9個月未開工,施工許可證自動作廢)。

103.企業可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104.試生產: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105.第壹審簡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106.發包人責任缺陷責任期的確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移交)驗收報告後90天,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107,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108.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09.不良行為公布最短時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整改結果。整改確有成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可以縮短,但最低公布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110,試運行考核期的保險責任壹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要加收保險費。

111.合同解除時提出異議的時間:如無約定,提出異議的時間最長為3個月。

112.勞動合同期限為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20天

113.可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項目負責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120天(含)以上,經建設單位同意。

6個月

114.開工報告:超過6個月不能按期開工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

115.沒有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16.中止時間: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117.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118.經濟性裁員:員工半年內重新就業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裁員工。

119.申請再審的時間: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

120.第壹審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

121.重新申請執行: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2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2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24.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

125.商標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並可多次續展。

126.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27,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竣工資料。

128、未經行政復議的行政爭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行政復議後,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7個月

129,不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30,短期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寄存的財產丟失或損壞。

131.施工許可證:暫停1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13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壹般為1年。未支付勞動報酬糾紛不受1年限制;但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133.撤銷權的消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者通過行為放棄撤銷權。

134.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人民法院管轄。

135.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壹倍的月工資。

136.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7.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間:1年。

138.自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建立記錄檔案,不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年

139.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140,冷暖系統,有兩個采暖期和冷卻期。

141、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2年。

142.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3,申請執行期限為2年。

144.不予註冊:註冊證書被吊銷,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3年

145,註冊建造師資格證3年內不註冊,繼續教育後才能註冊;註冊建築師執業證書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

147,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公示期壹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披露期限壹般為3年。

148.初始註冊:自資質證書頒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逾期未申請的,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149.未能註冊

(1)因非職業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2)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的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5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防滲漏,5年。

151.不予註冊: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152.因過錯發生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153.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前60天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也是5年。

10年

154.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10年。

155,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156.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12年

157.職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