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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設備管理,搞好閑置設備的調劑利用,提高設備利用率和投資效益,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閑置設備是指企業固定資產中連續停用壹年以上,或者新購兩年以上不能投入生產,或者改變計劃後不再使用,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設備。

下列設備不應被視為閑置設備:

(1)正在使用和備用的設備;

(二)建築工程設備;

(3)正在維修或改造的設備;

(四)特種儲備、搶險救災、軍事工業經批準儲備和動員生產所必需的裝備;

(五)耗能高、嚴重汙染環境、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設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的不允許轉讓和擴散的設備;

(6)待報廢設備。第三條閑置設備調劑利用是指為解決企業閑置設備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的浪費,對這些設備進行無償調撥、有償轉讓、租賃、翻新再利用、代購代銷等調整、咨詢和技術服務活動。第四條做好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工作,是各級設備管理機構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和職責。第五條全國閑置設備調劑利用工作由國務院生產辦公室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領導和協調。國務院生產辦公室行使全國閑置設備調劑利用工作的行政和技術管理職能;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行使國家閑置設備調劑利用中涉及國有設備價值評估確認和資產產權變動的相關管理職能。第六條行業和地方閑置設備的調劑利用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經委(計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分工負責。各級行政部門的設備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設備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業、本地區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國有設備資產產權變動的有關事宜,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和審計部門應依法加強對閑置設備轉讓和利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國務院生產辦、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委托中國設備管理協會協助組織協調全國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開展閑置設備的資源調查、收集匯總和信息發布,組織閑置設備的技術鑒定、技術咨詢和鑒定,在國內外舉辦展覽和各種形式的閑置設備調劑活動。 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對閑置設備進行價值評估,辦理國務院生產辦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授權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委,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由現有設備管理機構或委托設備管理協會協助組織、協調和處理本地區、本部門閑置設備調劑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條根據業務需要,可按規定申請設立專門從事中心城市閑置設備調劑的咨詢服務機構(含閑置設備調劑市場,下同)。第十條閑置設備調劑咨詢服務機構必須嚴格控制。地方閑置設備調劑咨詢服務機構的設立,需由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委(計委)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準後方可開業。設立跨地區、全行業的閑置設備調劑咨詢服務機構,必須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生產辦、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批準後方可開業。第十壹條企業閑置設備調劑利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和國家關於設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禁止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閑置設備調劑業務。第十二條企業應加強閑置設備的管理,積極采取措施調整和處理閑置設備。企業設備管理部門負責閑置設備的技術管理,保持設備密封,防止設備在拆卸過程中丟失、生銹和損壞;企業財務部門負責閑置設備的財務監督管理。第十三條認真做好閑置設備統計工作,建立閑置設備統計報告制度。第十四條閑置設備的調整和利用,必須按照設備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其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壹)上級主管部門管轄的設備,企業必須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經過鑒定、審查、申報、批準後方可調整。

(二)企業管轄範圍內的閑置設備,必須按本辦法的要求,在企業內部建立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完備的監督管理制度。對調整後的設備,應及時報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和稅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上級設備管理、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