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綠色食品協會;英文翻譯:中國綠色食品協會;;英文縮寫:CGFA。
第二條協會性質:是由從事綠色農業、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經營、科研、教育、生產、儲運、銷售、監測、咨詢、技術推廣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政府與綠色食品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協會宗旨:積極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服務“三農”,努力推動中國綠色農業和綠色食品(含農業部推廣的有機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下同)的發展,促進中國社會、經濟和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和民政部、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和職能
(壹)研究、討論和大力推廣綠色農業和綠色食品發展的理論;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綠色農業和綠色食品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會員的發展提供咨詢和建議,為會員、企業和政府服務。
(二)組織綠色農業發展模式和經營理念的科學研究和示範,開展綠色食品及相關的國內外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三)組織綠色食品研究,了解和掌握國內外綠色食品及相關產品的研究、生產和銷售信息,為綠色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獲取新技術、引進先進設備提供咨詢。
(四)組織綠色食品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包裝的研究和推廣,開展技術咨詢、推廣和科學普及服務。
(五)宣傳、推廣和普及綠色食品知識,編輯出版報紙、書籍、軟件、音像制品等。,建設協會網站,搭建全國綠色食品信息交流和服務平臺。
(六)配合有關部門開設綠色食品技術業務培訓班,提高綠色食品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生產企業人員的技術水平。
(七)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綠色食品生產、經營、科研等單位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多領域的學習、考察、交流和宣傳展示活動。
(八)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修訂綠色食品標準,保護綠色食品的知識產權,維護綠色食品在消費者中的聲譽。
(九)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十)發展與國外有關組織、企業和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國際交流活動,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
(十壹)受政府委托,根據綠色食品發展需要,承辦或組織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搭建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的平臺。
(十二)協調綠色食品科研、生產、監測、儲運和銷售的關系,開拓國內外市場,倡導綠色消費理念,提高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水平。
(十三)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有效促進本協會會員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增強會員的自律和自我保護意識,維護會員的市場利益。
(十四)加強與綠色食品行業相關團體,特別是各級綠色食品協會的聯系與合作。
(十五)開展市場流通信息調查研究,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促進綠色食品持續健康發展。
(十六)承辦有關部門委托或交辦的與協會有關的其他事項或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協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均可代表協會在全國範圍內招募會員,並報協會備案。接收榮譽會員的專業委員會須報協會批準。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會員制:認可協會章程,在協會業務領域有壹定影響力,從事綠色食品及相關行業的管理、科研、教育、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監測、咨詢、推廣等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認可本章程,從事綠色食品及相關行業的管理、科研、教育、生產、貯藏、運輸、銷售、監測、咨詢、推廣等工作,並具有壹定專業知識和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委托有關部門討論通過;
(3)協會會員部門出具的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協會的相關資料、信息和服務;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向社會宣傳綠色食品知識。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壹年未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和會費的具體管理按照《中國綠色食品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集。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辦公室行使第十九條第壹、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其決定應由執行理事會會議批準。
第二十五條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董事會、理事會、理事會、理事會、理事會(會長)、理事會同意,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登記批準,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受會長委托,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常務副會長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壹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監督協會規章制度的實施;
(三)監督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實施;
(四)提出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的議題。
總裁辦公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員工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員工出席方為有效。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企業資助;
(4)政府資助;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6)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發展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維持協會秘書處的正常工作和運轉,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補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社團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管理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四十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社會福利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修改章程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修改後的協會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管理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社團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10年6月20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