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關押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罪犯在監獄中必須受到懲罰和改造,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改造罪犯的行為規範。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壹、罪犯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壹)罪犯的基本權利
1.罪犯有人格、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侮辱的權利;
2.罪犯有辯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權;
4.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5.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和患病就醫的權利;
6.罪犯有按照規定通信和會見的權利;
7.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8.罪犯有刑滿後如期釋放的權利;
9.罪犯有法律沒有剝奪或者限制的其他權利;
(二)罪犯的基本義務
1,罪犯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2.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3、罪犯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4.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技術教育的義務;
6.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7.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8.罪犯有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9.罪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關於監禁罪犯的規定
1.法院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上訴期已滿,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壹年以上的罪犯。
2.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審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不收監: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3.監獄應當嚴格檢查交付執行的罪犯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後返還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女囚犯由女人民警察檢查。
4.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三、罪犯評定和分級待遇的條件和程序
(1)評估
1.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必須參加計分考核。
2.監獄建立罪犯日常考核制度,采用計分考核的方式對罪犯進行考核。計分考核結果作為分級待遇和行政獎懲的重要依據。
3、考核由監獄人民警察直接負責,按規定計分,做好考評記錄,並及時公布成績。
4.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監獄申請復議,監獄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2)分級處理
1,對罪犯實行分類處理,分類處理分為三級(寬管、壹般管、嚴管)和五級(壹級寬管、二級寬管、壹般管、二級嚴管、壹級嚴管);
2.監獄根據罪犯服刑時間和改造表現,按規定確定和調整罪犯待遇水平;
3.如對待遇水平有異議,可向監獄申請復議,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4.不同待遇級別的罪犯在交往、會見、生活、娛樂、管理等方面享受不同的待遇。
5.根據規定,監獄可以批準符合條件的罪犯與親屬享受電話、家庭聚餐和家庭住宿。
四。關於罪犯通信和會見的規定
1.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通信要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應當予以拘留。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進行電話交談。監獄發現阻礙罪犯改造喊話內容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3.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其親屬、監護人,會見時收到的物品應當查驗;
4.會見人員會見罪犯時必須持有居民身份證和監獄出具的會見證明。初次會見時,憑《監管罪犯通知書》、身份證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罪犯與被會見人是親屬或監護人的證明辦理會見手續;
5.罪犯會見時,根據不同的處理級別,給予不同的會見方式。
動詞 (verb的縮寫)罪犯行政獎勵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壹)獲得表揚、物質獎勵或記功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1.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罪服法;
2、防止違法犯罪活動;
3、超額完成生產任務;
4、節約原材料或愛護公共財產,有成績的;
5、技術革新或愛護公共財產,有壹定效果的;
6、在預防或消除災害事故中做出壹定貢獻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情形之壹,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在服刑期間壹貫表現良好,出監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允許其出監探親;
監獄開展評選改造積極分子活動,符合評選條件者可授予改造積極分子稱號。
(二)獎勵有功人員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獎勵立功表現:
1,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3、在生產和科研中技術創新,成績突出;
4.搶險救災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
5、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
(三)審批程序
1.對罪犯的行政獎勵,由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報告清單應在囚犯中公布,由監獄當局審查,並由主管監獄長批準;重大立功表現由監獄審核,報省監獄管理局批準。
2.行政獎勵的結果應當向罪犯公開。罪犯對行政獎勵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監獄機關申請復議,監獄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六、刑事行政處罰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壹)對犯罪分子進行行政處罰的條件
罪犯有下列擾亂監管秩序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1,聚眾擾亂監獄,擾亂正常秩序;
2.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3.欺負其他罪犯;
4.偷盜、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
5.有勞動能力,拒絕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6、以自傷的方式逃避勞動;
7.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8.其他違反監獄規章制度的行為。
根據前款規定,罪犯的監禁期限為7日至15日,罪犯在監禁期間停止會見親屬。
(二)審批程序
1.對罪犯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的行政處分,由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查,主管監獄長批準。
2.行政處罰的結果應當向罪犯公開。罪犯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監獄管理機關申請復議,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七。罪犯減刑、假釋和重新犯罪的條件和程序
(壹)減刑條件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放棄救了人;
5.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壹半;判處無期徒刑的,十年以上;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少於十二年(不含緩期二年執行)。
(二)減刑程序
1.對有期徒刑罪犯(包括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時,由罪犯所在監獄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監獄長批準後,由監獄提出減刑的書面建議,報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書,報省級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結果應當在罪犯中公開。
(三)假釋的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被判處十年以上,能夠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
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4)假釋程序
1.有期徒刑罪犯(包括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由罪犯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監獄長批準後,由監獄提出假釋的書面建議,交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書面假釋建議,報省級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是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4.沒有法律程序不得假釋。假釋的結果應當在罪犯中公開。
(五)對再次犯罪的罪犯的處理
1.根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被羈押的罪犯有下列擾亂監管秩序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毆打主管;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擾亂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罪犯的。
2.根據《刑法》第三百壹十六條、第三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脫逃,在押解途中搶劫罪犯,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並積極參加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4.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負責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
八。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壹)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1.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3)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
2、對於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可能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殘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二)辦理程序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其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查,並經主管監獄長同意,根據罪犯的傷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傷殘鑒定;
2、根據監獄傷殘鑒定結論,集體研究審查;
3.經研究同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確定擔保人,辦理擔保人手續;
4、監獄將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省級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暫給監外執行審批小組每月集體學習壹次,有死亡危險的及時處理。批準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宣判的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5.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帶回,並及時向派出所報告。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三)執行監禁的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收監:
1,再次違法犯罪;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經過治療,疾病治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刑期未滿的;
5.保外就醫後不就醫或者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非法騙取保外就醫或者保外就醫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外出的,不計入刑期執行。
九。罪犯出監探親的條件和程序
(1)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監獄批準,可以出監探親:
1,執行有期徒刑壹半以上;
2.在分級管理中屬於寬管理層次;
3.服刑期間壹直表現良好,出獄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
4.探親對象:父母、子女、配偶;
5.探親對象在監獄所在省行政區域內。
上述條件雖已具備,但思想不穩定、自制力差或在家發怒的罪犯,不得出監探親。
(二)審批程序
65438+重要罪犯出監探親,須報省級監獄管理局批準。
2.被批準離監探親的罪犯,應當由其在監親屬簽字,將罪犯帶走,並保證按期歸還。逾期不歸的罪犯,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期歸監的以外,以脫逃論處。
3.罪犯回到探親地點後,必須持《出獄探親證》及時到當地派出所報到,並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管。探親期滿,派出所填寫罪犯在外表現意見,罪犯帶回監獄。
4.符合條件的罪犯每年只允許離開監獄探親壹次,每次3至7天(不含乘車時間)。罪犯每年出監探親的比例不得超過在監罪犯總數的2%。
X.特別離開監獄的條件和程序
(1)條件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準出獄回家探望或者處理:
1,剩余刑期在10年以下,改造表現良好;
2.配偶、直系親屬或者監護人病危、死亡,或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其回去處理的;
3、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4.經特別許可刑滿釋放人員位於監獄所在省份行政區域內。
(二)審批程序
1.申請特別許可離開監獄,應由囚犯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申請。監區(分監區)應根據犯人的實際情況,集體研究後填寫《特別準出監區審批表》,經監獄管理部門審核,報主管監獄領導批準。對於重要罪犯出監探親,必須報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
2.監獄必須派警察護送和嚴密監視那些被特許出獄的罪犯。當晚不能回監的,必須關押在就近的監獄或當地看守所。
3.囚犯在特別許可下離開監獄的時間是1天。
XI。處理對罪犯的申訴、檢舉和控告
1.罪犯不服生效判決,可以提出申訴。監獄應當及時將申訴材料轉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2.罪犯向監獄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關機關處理;
3.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撰寫的控告、檢舉材料送交上級機關或者監獄其他機關,不得扣留;
4、監獄應在監舍內設立專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訴、檢舉和控告,並指定專人打開,負責處理。
十二、罪犯的生活和健康管理
(壹)罪犯的生活管理
1.監獄按照國家規定的實物量標準提供夥食,保證罪犯吃飽、做好、衛生;每周向罪犯公布食譜,每月公布食品支出賬目;
2.對於有特殊生活習慣的少數民族罪犯,監獄有專門的爐竈;妥善照顧患病罪犯的飲食;
3.罪犯居住的監獄應當堅固、通風、透明、整潔、溫暖;
4.罪犯必須穿囚服,由監獄按照國家規定統壹發放。
(2)罪犯的醫療管理
1,監獄設立醫療機構,負責罪犯的醫療保健,使罪犯得到治療;
2、監獄要建立衛生防疫網絡,定期檢查廚房和監獄的衛生狀況,並得到及時治療。
十三。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在對罪犯的教育中,實行因材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監獄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1.監獄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方面的思想教育、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2、參加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的罪犯,經考核合格,由社會教育、勞動部門發給畢業、結業或技術等級證書;監獄鼓勵罪犯參加社會自學考試;
3.監獄配備必要的教師、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安排必要的教育時間;
4.監獄歡迎社會各界和罪犯親屬參與社會幫教活動,協助監獄改造罪犯。
十四、監獄人民警察工作紀律和有關法律法規。
1、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2、監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索取、收受或者侵占犯罪分子及其親屬財物的;
(二)私自釋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罪犯脫逃的;
(三)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罪犯的;
(四)侮辱罪犯人格的;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的;
(六)利用犯罪分子提供服務謀取私利的;
(七)違反規定,私自為犯罪分子傳遞信件或者物品的;
(八)非法將對罪犯的監督權交給他人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另外我問了幾個犯人應該有幾個輔導員,監獄警察也說不清楚~ ~裏面比較黑,可以了解壹下“躲貓貓”事件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