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材料起草、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宣傳、安全、保密、接待、後勤保障、政務公開、離退休人員服務、下屬單位財務審計、工青婦計生等工作。辦理因公出國、赴港澳的處級以下幹部職工政審。(加上人力資源市場部和農民工工作部的牌子)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條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條例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為特殊群體制定就業援助和就業條例;制定境外人員(不包括專家)入境和就業的規定;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初審;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法規和規劃;制定市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本市的規定;實施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實施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相關人員調配,按要求承擔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規章和計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就業相關統計。(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管理調解員和仲裁員,組織仲裁審判;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添加繼續教育的品牌)
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指導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承擔實施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規章制度;制定職業技能分類和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條例;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材建設規劃和師資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加農村社會保險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部牌子)
統籌制定城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規定、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金發放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相關工作;審核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和企業年金計劃;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條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對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情況的審核;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和待遇支付;指導和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加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工傷保險法規、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條例;制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康復機構和康復器械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批標準和管理規定;組織制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規定和標準並依法實施;組織實施復評和市級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加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處分、職務任免、競爭上崗、溝通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公務員任用等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條例;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區、各部門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制定市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審議有關事項;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護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辦理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考核、轉崗、調動、日常報名和職位設置、非領導職務的審批;負責與公務員有關的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條例;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和分配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救濟和穩定條例;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加信訪辦牌子)
執行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負責信訪工作;組織調查處理與勞動人事有關的重大案件,處置影響較大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普及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