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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開滴滴嗎?

公務員不允許開滴滴。隨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深入,公務員和黨員幹部的管理越來越嚴格、越來越規範,很多過去習以為常的東西現在可能違反了紀律要求。包括網商,微信生意或者個體戶,企業都不允許。

隨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深入,公務員和黨員幹部的管理越來越嚴格、越來越規範,很多過去習以為常的東西現在可能違反了紀律要求。比如這幾年媒體關於公務員開滴滴的報道,放到十八大之前,沒人會把這件事當回事,現在卻經常被推上風口浪尖。我們來回顧兩個輿論熱點:

1.2065438+2006年7月8日下午,安徽省歙縣監察局(紀委)發布《關於王村鎮副鎮長洪生的處理情況通報》稱,洪生上班時間駕駛私家車牟利舉報屬實,經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根據這份通報,2065438年6月15日上午,(歙縣)王村鎮副鎮長洪生因上班時間駕駛私家車牟利被舉報。經查,情況屬實。洪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多次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鑒於案發後,洪生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上交違紀所得,屬於減輕處罰情節。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給予洪生行政警告處分,處分期限為6個月;收繳其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

2.2019 1.3上午9點多,壹位名為“樂樂”的網友在揚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留言,詢問公務員周末送外賣是否違紀。

公務員的工資相對穩定,並不隨著工齡和職務的增長而大幅增長。特別是很多地方的基層公務員工作壓力大,工資相對較低,導致公務員開滴滴、送外賣的情況時有發生。公務員開滴滴送外賣算違紀嗎?

《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營利性活動的”。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我們可以發現,與舊公務員法相比,新公務員法在這壹條款中增加了“違反有關規定”,與我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相對應。這裏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關於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幹規定》(1988年6月)和《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的若幹規定》。《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2006年4月5438+0)規範了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買賣行為,除利用職權、內幕交易、買賣公募基金等禁止行為外,原則上是允許的。《關於清理黨政機關幹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1989 2月)、《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在社會組織兼職的通知》(1998 7月)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社會組織和企業兼職。所以,不是所有公務員的營利性活動都是違紀的,只有違反規定的才是違紀的。並綜合分析這些規定的禁止性條款,其實質是禁止公務員利用職務或權力從事營利性活動。例如,在股票交易中,禁止的行為包括“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挪用公款”、“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便利”等。我們可以發現,這些被禁止的行為與壹個人的職位和權威密切相關。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務員開滴滴、送外賣等行為與職務和權力無關,不構成違紀。有同學會問,為什麽洪聖副市長會被處分?那是因為他的行為發生在工作時間,違反了《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還是要受到處分。所以公務員開滴滴、送外賣的行為不算違紀,但必須是在非工作時間,不能影響工作。

此外,還要區分公務員正常的經濟行為和非法的營利活動。還是以炒股為例,公務員壹般的證券交易行為是正常的經濟活動,是允許的;但是,公務員參與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或者在企業兼職,都是違反紀律的。允許公務員與親友之間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不獲取大額回報,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但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是違反紀律的。(民間借貸行為的紀律認定問題,後面再談。)

最後,我很同情那些可憐的基層公務員:據我所知,現在大多數基層公務員收入低(尤其是和這幾年飛漲的房價相比),工作壓力大(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害死人),沒有灰色收入(貪官畢竟是極少數),沒有福利分房(有些地區和系統可能集資建房,實際上和企業集團買房是壹樣的),也是送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