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與當地有關部門的聯系,開展橫向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物資和先進管理經驗,吸引外商來杭投資,為我市與國內外發展經濟、科技、文化交流合作做好牽線搭橋和協調服務。
(二)團結各界人士,宣傳介紹杭州情況,提高我市在全國乃至世界的知名度。
(三)收集當地政治、經濟、科技、貿易和改革開放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及時提供給市領導和有關部門,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四)負責我市重大經濟、科技業務活動的聯絡和協調,協助我市企事業單位處理和解決我市有關事務和問題,接受委托開展代購、代銷、儲運、加工、信息咨詢等服務。
(五)負責我市及市屬縣(市)、區各單位舉辦的常駐機構和企業的統壹登記,並對其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六)做好我市市直部門和縣(市)以上負責人的接待工作。
(七)主辦相關經濟實體。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和當地政府交辦的任務。第三章管理第六條駐外辦事處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我市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7條組織:
(壹)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
(二)駐外辦事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主任辦公會議決定。
(三)駐外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須經協辦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批準。第八條機構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的人員編制由市編委批準。
(二)由駐外辦事處主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勞動用工指標由駐外辦事處報請市政府與勞動部門共同主辦、協議後,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九條人事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杭州市行政機關中選拔;少數專業人員經市人事或勞動部門同意,可從杭州市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調入。調動對象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或推薦,經市政府考察後,報市人事局或市勞動局審批,再辦理調動手續。
(二)駐外辦事處如需從所在地調動工作人員,應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協辦單位同意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調入人員占正式編制,從駐外辦事處調入的,應調入原執行單位。
(三)駐外辦事處中層幹部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經協辦單位報市政府審批後,由駐外辦事處任免。
(四)駐外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需要離開場所,應通過協辦單位向分管市長或市政府報告;員工離開該場所必須得到主管的批準。第十條勞動工資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工資類別標準,按我省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休假制度和探親待遇,根據我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駐外辦事處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退休後,由市政府共同組織或管理駐外辦事處,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管理。第十壹條財務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財經紀律,健全財務制度,自覺接受市政府和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駐外辦事處委托的企業應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接受駐外辦事處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境外機構及其托管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國家和我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執行。
(四)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出國補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