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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對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對外聯絡作用,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與當地有關部門和毗鄰地區聯系溝通信息,開展橫向經濟技術合作。第三條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簡稱“杭州市人民政府駐XX辦事處(或聯絡處)”(以下簡稱“駐外辦”)。第四條杭州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協辦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對駐外辦事處進行管理和指導。第二章基本任務第五條駐外機構的基本任務是:

(1)加強與當地有關部門的聯系,開展橫向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物資和先進管理經驗,吸引外商來杭投資,為我市與國內外發展經濟、科技、文化交流合作做好牽線搭橋和協調服務。

(二)團結各界人士,宣傳介紹杭州情況,提高我市在全國乃至世界的知名度。

(三)收集當地政治、經濟、科技、貿易和改革開放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及時提供給市領導和有關部門,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四)負責我市重大經濟、科技業務活動的聯絡和協調,協助我市企事業單位處理和解決我市有關事務和問題,接受委托開展代購、代銷、儲運、加工、信息咨詢等服務。

(五)負責我市及市屬縣(市)、區各單位舉辦的常駐機構和企業的統壹登記,並對其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六)做好我市市直部門和縣(市)以上負責人的接待工作。

(七)主辦相關經濟實體。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和當地政府交辦的任務。第三章管理第六條駐外辦事處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我市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7條組織:

(壹)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

(二)駐外辦事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主任辦公會議決定。

(三)駐外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須經協辦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批準。第八條機構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的人員編制由市編委批準。

(二)由駐外辦事處主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勞動用工指標由駐外辦事處報請市政府與勞動部門共同主辦、協議後,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九條人事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杭州市行政機關中選拔;少數專業人員經市人事或勞動部門同意,可從杭州市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調入。調動對象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或推薦,經市政府考察後,報市人事局或市勞動局審批,再辦理調動手續。

(二)駐外辦事處如需從所在地調動工作人員,應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協辦單位同意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調入人員占正式編制,從駐外辦事處調入的,應調入原執行單位。

(三)駐外辦事處中層幹部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經協辦單位報市政府審批後,由駐外辦事處任免。

(四)駐外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需要離開場所,應通過協辦單位向分管市長或市政府報告;員工離開該場所必須得到主管的批準。第十條勞動工資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工資類別標準,按我省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休假制度和探親待遇,根據我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駐外辦事處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退休後,由市政府共同組織或管理駐外辦事處,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管理。第十壹條財務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財經紀律,健全財務制度,自覺接受市政府和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駐外辦事處委托的企業應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接受駐外辦事處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境外機構及其托管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國家和我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執行。

(四)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出國補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